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是全國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鞏富文關於制定《法律援助法》提議的,以便從法律層面解決法律援助工作面臨的困境,是法律援助工作真正實現為民、惠民、便民的目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 外文名:Legal Aid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簡介,內容,

簡介

全國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提案第1090號
案 由:關於制定《法律援助法》的提案
主 辦:法務部
提案形式:個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鞏富文

內容

2003年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各省、市、自治區都結合本地實際,相繼出台了各自的法律援助條例或辦法,這些條例和規章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經過十餘年的司法實踐,法律援助在執行過程中尚存在許多問題。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缺乏監督,服務質量不高;法律援助的機構設定不統一、不規範;經費保障、管理使用體系不健全,無法保證應援盡援等問題制約著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開展。基於以上原因,我建議,儘快制定《法律援助法》,以便從法律層面解決法律援助工作面臨的困境,使法律援助工作真正實現為民、惠民、便民的目的。
一、制定《法律援助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當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人民民眾法律意識、權利意識明顯增強,而現有的《法律援助條例》由於規定得比較原則、概括,許多現實問題無法解決,亟須制定《法律援助法》予以規制。
1.制定《法律援助法》是貫徹中共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迫切需要。
十八屆三中全會把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為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提上改革的議事日程。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加大對困難民眾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為當前進一步推進法律援助工作指明了方向。《法律援助條例》作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在制定《法律援助法》的條件尚未成熟之前,對保障困難民眾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社會實踐的發展變化,《法律援助條例》作為行政法規的局限性日益顯現,其許多原則性、概括性規定以及在機構性質、人員編制、經費保障以及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相互協作方面規定的含糊不清,已經不能適應新的形勢,況且,法律援助作為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係到人權的保障問題,也迫切需要從法律層面加以保護。因此,制定《法律援助法》既是貫徹落實中共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需要,也是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
2.制定《法律援助法》是保障法律援助工作規範有序開展,實現應援盡援的必然要求。
近十餘年來,各省、市、自治區依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本地的實施辦法或條例,全力推動了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但是,客觀地說,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還存在發展不平衡、不規範、不統一的問題,呈現出各自為政的局面,從長遠來看,極不利於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以機構設定為例,目前,全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機構性質、規格、人員編制、工資待遇等方面差異很大。除法務部於2008年將法律援助機構分設法律援助司作為內設機構,法律援助中心作為直屬事業單位外,省級均還只有一個機構。沿海省份像廣東、江蘇等地法律援助機構是直屬行政機構,其他省大多數是直屬事業單位。各省不同地區基層法律援助機構之間的差距更大。再以經費保障為例,法律援助工作主要在基層,目前,地市級法律援助機構基本上能滿足最低需求,而法律援助工作最為繁重的縣級法律援助機構經費卻無法保障,基本運行尚且困難,應援盡援根本無法實現。制定《法律援助法》可以從法律上規制援助機構的設定、編制人員、經費來源,確保法律援助工作在全國範圍內規範有序地開展,實現法律援助工作的應援盡援。
3.制定《法律援助法》是提升社會公眾的知曉率和認可率,培養全社會法律援助意識的最佳方式。
任何一項制度不是一出台就必然得到社會公眾的知曉和認同,而是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在這期間,國家的重視程度、與實施該種制度相關的文化氛圍,都對公眾的心理認可和遵守具有重要的意義。法律援助工作也不例外。作為一項司法制度,由於立法的原因,法律援助工作尚停留在靠行政法規約束階段,加之各地條例辦法內容不盡相同,普通民眾如果不涉及法律援助,很少有機會了解到關於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類規定,相關部門由於缺少監督,重視程度不夠,受援人由於知識水平和維權能力限制,根本無力對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人員進行監督。這顯然不利於提升全社會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曉率和認可率,也不利於在全社會培養起法律援助的意識。如果及時出台《法律援助法》,不僅會向全社會傳達該項制度的重要性,賦予其普遍的約束力和執行力,而且作為一部法律,它必然要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向全社會予以公布,這就使法律援助這項相對薄弱的工作通過人大立法的廣闊平台,放大到了全社會的視野之中,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不僅有利於提升社會公眾的知曉率和認可率,而且有利於培養法律援助意識,推動法律援助工作深層次問題的研究和探討,這必將為法律援助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標準化、信息化、便捷化營造良好的文化氛圍。
二、關於《法律援助法》的立法構想
當前,社會困難民眾對通過法律援助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願望越來越強烈,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經過十餘年的運行,為制定《法律援助法》積累了十分豐富的立法經驗,各地豐富的實踐也為出台《法律援助法》提供了大量、鮮活的例證。綜合各方面情況看,制定一部統一的《法律援助法》的條件已經成熟。因此,建議在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的基礎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真總結各地實踐經驗,抓緊制定出台《法律援助法》。該法應重點在以下幾個方面補充完善:
1.應完善法律援助的結構體系。一是應對法律援助對象標準和範圍進一步細化,確保應援盡援。對法律援助的機構設定、性質、地位、職能以及人員編制、經費管理、辦案流程、服務標準、質量監控等進行規定,確保法律援助工作機構層次清晰,體系完備,職能法定,運行有序。二是應重點明確監督的主體、對象、內容和方式。其中法律援助監督的主體是有法定許可權對法律援助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和活動實施監督的主體,主要是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三是應進一步明確法律援助各參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保證法律援助各參與主體各司其職。其中對於法律援助機構與法律援助人員之間的關係、履職過程中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害的責任承擔應當予以明確規定。
2.應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和監管機制。一是應明確規定法律援助經費的固定來源和途徑,應與財政部門建立工作聯繫機制,確保法律援助經費及時、足額撥付到位,為實現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提供堅實基礎。二是應明確援助經費的監管工作,確定監管機關,明確監管職責,落實配套措施,規範法律援助經費的財務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經費收支制度,合理編制法律援助經費預算,定期編制經費收支情況的財務報告,並向社會公布,主動接受監督。同時,應建立監督檢查、接受社會質詢和專項審計制度,定期接受對法律援助經費管理使用情況的檢查、審計和監督;重點核實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數量,杜絕弄虛作假。三是應明確規定法律援助專款的使用範圍,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和投訴查處機制,杜絕將法律援助專款用於津補貼和公用經費等現象,對剋扣、截留、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現象嚴肅查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3.應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控機制。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受援人的合法利益,讓受援人切實感受到社會的公平正義。這主要體現在援助案件的質量和服務的有效性方面。因此,擬制定出台的《法律援助法》應確保援助案件的質量和效果。一是應建立健全運作規範、管理嚴格的法律援助律師自律機制。明確由法律援助中心加強對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的辦案過程、辦案態度、辦案責任心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措施到位、監管有力的律師隊伍監督懲戒機制。二是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檢查公布制度、質量跟蹤檢查制度、質量投訴監督制度;制定案件分類質量標準,定期對案件質量進行集中評查,建立評查備案制度,並與獎懲機制相結合,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服務質量評估體系,逐步完善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監督機制,保證法律援助服務質量。三是應整合社會力量,完善外部監督機制。在進一步完善受援人舉報制度的基礎上,可以試行法律援助監督員制度,邀請法官、檢察官、法律服務人員、新聞媒體、有關部門人員和社會民眾等組成法律援助監督員隊伍,採用旁聽案件審理、跟蹤辦案、審查案件歸檔材料、徵求意見等適當方式,對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辦案進行全方位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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