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收費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收費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植物檢疫條例》第二十一條“植物檢疫機構執行檢疫任務可以收取檢疫費”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收費管理辦法
  • 對象:植物檢疫
  • 條數:21
  • 性質:法規
第一條 為了防止為害植物的危性病、蟲、雜草傳播蔓延,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內植物檢疫收費由縣級以上(含縣級)農業行政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收取。
第三條 各級植物檢疫機構依法對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進行產地檢疫和調運檢疫以及對境外引種進行疫情監測,均按本辦法收取檢疫費。
第四條 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檢疫費按《國內植物檢疫收費標準》計收。
其他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檢疫費,糧穀類按《國內植物檢疫收費標準》的20%計收;經濟作物和水(瓜)果類按《國內植物檢疫費標準》的30%計收。
境外引種疫情監測費具體標準暫由各地制定。在農業部審批的引進苗種,由農業部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按種植地的疫情監測費標準收取。
受檢植物、植物產品沒有收費標準的,各植物檢疫機構可參照《國內植物檢疫收費標準》中相類似種類的標準計收。檢疫證書費,每證1元。
第五條 被檢貨物按價值收取檢疫費。對調運的應檢貨物,其價值按調運貨值的契約價計算,沒有契約價的按市場價計算;對產地應檢作物,按國家牌價計算價值,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計算。
第六條 植物檢疫人員到原(良)種場、苗圃、特約隊、專業戶、科研單位等種子、苗木繁育地(不包括林業),對生長期間的作物按《檢疫操作規程》執行產地檢疫,按不同作物和面積收取檢疫費。對未發現檢疫對象的,發給《產地檢疫合格證》。
第七條 調運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時,調出單位應主動向植物檢疫部門申請報驗。檢疫部門按《檢疫操作規程》進行檢疫,收取調運檢疫費。一批貨物(即同一品種、同一商品標記、運往同一地點、同一收貨單位或收貨人)為一計算單位,開具一份檢疫證書,並收取檢疫證書費。
上述物品已經進行過產地檢疫的,調運單位可憑《產地檢疫合格證》換取植物檢疫證書,不再收取調運檢疫費,只收檢疫證書費。
第八條 對郵寄、託運限量內的植物及其產品實施檢疫免收檢疫費。
第九條 教學、科研單位所需的少量原始種子,其免費檢疫的限量為:每批次大粒種子50克,小粒種子30克,薯類50克,苗木10株。凡一批次的被檢貨物超過以上限量的,不做免費檢疫。
第十條 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經省種子、糧食部門批准調運的糧油救災備荒種子,實施檢疫,免收檢疫費。
第十一條 植物檢疫收費收入應納入單位財務管理,全部用於植物檢疫機構的檢疫事業開支。主要用於植物檢疫試劑、必要的設備購置、維修保養、人員培訓及其它有關檢疫事業所必須的開支,不得挪作它用。植物檢疫收費收入的結餘按預算外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植物檢疫機構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編報收支預算時,要包括檢疫費收支計畫,經批准後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