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的職責有:審判第一、二審海事案件;審判第一、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和侵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審查處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請再審的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請再審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關海事扣船執行案件;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職責許可權
1、審判第一、二審海事案件。
2、審判第一、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和侵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判第一、二審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判第一、二審信用證案件。
3、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
4、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5、審查處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請再審的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請再審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關海事扣船執行案件。
6、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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