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希臘共和國政府旅遊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希臘共和國政府旅遊合作協定是由希臘在2006年06月23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旅遊
  • 簽訂日期:2006年06月2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考慮到發展並加強兩國在旅遊領域合作的必要性,認識到旅遊在促進兩國雙邊關係中發揮的重要作用,考慮到1988年4月16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希臘共和國政府旅遊合作協定》以及2004年2月12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與歐洲共同體關於中國旅遊團隊赴歐共體旅遊簽證及相關事宜的諒解備忘錄》,旨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建立旅遊領域更廣泛而富有成果的合作,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雙方將根據本協定的有關內容及各自國家法律發展兩國在旅遊領域的合作,以增進歷史和文化方面彼此更好的了解。
第二條
雙方將根據各自國家的法律和法規,在不違背國際義務的情況下,為兩國遊客的往來提供便利,並鼓勵兩國旅遊企業和行業組織間開展合作。
第三條
為使各自國家旅遊景點更好地被對方公眾所了解,並增加雙向遊客的往來,雙方將根據各自國家的法律法規,通過交換旅遊信息、刊物和其他促銷資料的方式鼓勵相互間的旅遊促銷活動。為此,雙方將考慮參加對方境內舉辦的旅遊交易會、展覽、研討會及其他相關活動的可能性,同時也將考慮組織旅遊業者考察團、旅行及其他大眾媒體考察團的可能性。
第四條
考慮到雅典和北京因分別舉辦2004年和2008年奧運會而建立起來的良好而持久的合作關係,在兩國間搭建了一座奧運之橋,雙方同意希臘將作為貴賓國,參加2006年或2007年由中國國家旅遊局主辦的中國國際旅遊交易會。
第五條
考慮到加強雙向遊客往來的重要性,雙方將鼓勵本國的旅行社和其他旅遊企業和行業組織積極合作,開展和推廣中國和希臘間的團隊旅遊業務。
第六條
雙方將根據各自國家現行法律,鼓勵到對方國家進行旅遊方面的投資,並為對方國家的旅遊投資及旅遊合資企業提供便利。
第七條
雙方將交換旅遊從業人員的有關職業培訓信息,並為包括在職培訓、相關旅遊院校間師生及專家互訪和組織旅遊官員及學者參加研討會等在內的各種可能的培訓合作項目提供必要條件。
第八條
希臘共和國將遵照作為歐盟成員國的有關義務履行本協定。
第九條
雙方通過雙邊協商和表述各自主管部門的意見來有效落實本協定,指派數量相等的代表組成聯合委員會,並定期舉行會議。雙方可以邀請來自國有或私營的旅遊從業代表參加委員會會議。
委員會會議將在兩國輪流舉行,具體時間由雙方商定。
委員會每次會議將由會議主辦國的代表團團長主持。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中國國家旅遊局,希臘共和國政府指定其旅遊部負責本協定的實施。
第十一條
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1988年4月16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希臘共和國政府旅遊合作協定》失效。
本協定在雙方完成使協定生效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式後通過外交途徑相互通知,並自後一通知發出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有效期五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協定終止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本協定將自動延長5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終止將不影響本協定有效期內制定的項目、方案或計畫的實施,雙方另有商定除外。
雙方代表經各自政府授權簽署本協定。
本協定於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希臘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對文本的解釋發生分歧,以英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希臘共和國政府代表
邵琪偉法妮·帕里佩特拉里亞
中國國家旅遊局局長希臘旅遊部部長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