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國政府南極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國政府南極合作協定是由阿根廷 在1988年05月16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88年05月16日
  • 生效日期:1988年05月1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88年5月16日
生效日期1988年5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國政府,考慮到兩國一九八0年六月七日簽訂的科技合作協定中第五、第六條所規定的內容,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兩國政府保證共同採取行動,加強南極條約體系規定的,特別是科學技術領域內的國際合作,以更進一步了解南極大陸及其附近區域和這些區域所能提供的可能。
第二條兩國政府將就南極條約體系範圍內可能出現的共同關心的政治、法律、科學及其它方面的問題進行協商。
為此,雙方在各種有關南極問題的國際會議上將盡力協調各自的行動,並在南極條約第四條的制約下相互尊重對方在南極洲的合法利益。
為此,雙方同意,應任何一方要求,保持接觸和(或)進行協商。
第三條兩國政府表示有興趣在南極進行合作,落實共同行動方案,在科學、技術和後勤供給等一切屬於阿根廷南極研究所和中國國家南極考察委員會辦公室許可權範圍的領域內展開合作。上述部門為本協定的執行機構。
第四條第五、第六條中有關科技、後勤合作的可行範圍,將由協定執行機構在以後的協定中商定。合作的方式將通過適當的外交途徑進行協調,並由相應的國家機構實施。
第五條科技領域:
阿根廷南極研究所與中國國家南極考察委員會辦公室商定,在雙方認為可行的所有領域內開展合作項目,主要是:
一、阿根廷科技人員參加由中國國家南極考察委員會進行南極活動的考察船所進行的南極考察,中國科技人員參加阿根廷“伊里薩爾海軍上將號”和“天堂灣號”船的南極考察。
二、科技人員的交流,包括獎學金、進修和技術開發,主要是在阿根廷科學站和中國“長城站”之間進行兩國科技人員的交流。
三、就正在進行當中的科學項目交換情報。
四、阿根廷南極研究所與中國國家南極考察委員會辦公室將作為中間人,求得各自國家其它機構在極地科學和海洋科學領域的合作。
五、可以建立合作項目的有關學科為:海洋化學、高層大氣物理學、地質學、地球物理學、地球化學、生物學、冰川學和氣象學。
第六條後勤領域:
一、國家南極局將應中國國家南極考察委員會的要求並根據艙位情況由“伊里薩爾海軍上將號”破冰船和“天堂灣號”極地船運送人員物資至南極。
二、國家南極局將為中國國家南極考察委員會為開展南極活動的船隻在阿根廷港口的停靠提供必要的協助,並為在阿根廷共和國境內的人員物資運輸提供後勤援助。
三、國家南極局盡力保證停靠在阿根廷港口的中國船隻的燃料供應。
四、在阿根廷科學考察站進行諮詢、科技合作的中國考察人員和(或)技術人員在南極進行作業可免費乘坐在該區域正常作業的飛機、船隻和直升機等,同時,並可免費在考察站和營地工作。
五、為就考察站的設立、後勤和設備進行進一步的技術交流,雙方同意一名阿根廷後勤專家將訪問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一名中國後勤專家將訪問布宜諾斯艾利斯。
原則上後勤專家的派出國負擔往返機票,接待國負擔國內費用。
六、對阿根廷科技人員的獎學金將以提供獎學金的有關中國機構的制度為準。
七、為進一步加強阿根廷南極研究所同中國國家南極考察委員會辦公室的合作,兩機構將預先交換南極科學和後勤計畫。
八、雙方機構同意加強圖書資料的交流,為此,將責成各自的圖書館負責。
第七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到期之日前三個月雙方均未通過外交途徑要求終止,協定將自動延期一年。
本協定於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六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阿根廷共和國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錢其琛丹特·卡普托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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