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國政府稅收換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國政府稅收換文是由阿根廷 在1980年11月28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海運,稅收
  • 簽訂日期:1980年11月28日
  • 生效日期:1980年12月0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北京
  阿根廷共和國經濟部部長
何塞·阿爾弗雷多·馬丁內斯·德奧斯博士閣下
部長先生: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我們兩國間就相互免除海運企業稅捐問題,達成協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按照對等條件,對阿根廷共和國海運企業經營的商船,包括這些企業經營的懸掛第三國國旗的租船,從事旅客和貨物運輸所獲得的收入,免徵一切稅捐。
二、阿根廷共和國政府同意,按照對等條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運企業經營的商船,包括這些企業經營的懸掛第三國國旗的租船,從事旅客和貨物運輸所獲得的收入、贏利和利潤,免徵一切稅捐,包括免徵上述活動的資本稅或財產稅。
三、上述第一、二條所提及的海運企業是指其實際領導機構設在締約雙方各自領土之上的。
四、締約一方海運企業經營的懸掛第三國國旗的租船,在享受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免除稅捐待遇時,必須持有締約一方海運主管部門發給的包括下列內容的證明:
1.該商船按照租船契約正為締約一方的海運企業所租用;
2.該商船交納的稅捐確為租用該商船的海運企業所承擔。
本函和閣下同日同樣內容的函件即成為我們兩國政府間的協定,並與今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同時執行。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部長葉飛
1978年5月30日於北京
註:阿方來文內容與我方去文同,故略。
阿根廷共和國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阿根廷共和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根據1978年5月30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第四十條規定,謹通知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負責執行上述海運協定的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1978年5月31日於北京
阿根廷共和國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阿根廷共和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根據我們兩國政府1978年5月30日關於“相互免除海運企業稅捐問題”的換文的第三和第四項,謹通知如下:
一、凡有權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商船,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海運企業所經營,該海運企業的實際領導機構均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之上。
二、本部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遠洋運輸局為中國方面頒發免除稅捐證件的海運主管部門。(註:阿根廷海洋事務國務秘書處為阿方負責頒發免稅證件的主管部門。)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1978年5月31日於北京
註:1980年11月28日阿駐華使館照會我外交部,通知阿方已批准了本協定。1980年12月9日我外交部照會阿駐華使館,通知中方已完成法律手續。本協定於1980年12月9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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