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喀麥隆聯合共和國政府貿易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喀麥隆聯合共和國政府貿易協定是由喀麥隆在1972年08月17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72年08月17日
  • 生效日期:1972年11月0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72年8月17日
生效日期1972年11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喀麥隆聯合共和國政府,為了增進兩國政府和人民之間的友誼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的貿易關係,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同意採取一切可能的、符合兩國現行法律和規章的措施,以利於兩國之間的貿易往來。
為此,締約雙方對本協定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各自出產的商品,在進口和出口方面給予各種便利。
第二條附表“甲”為喀麥隆聯合共和國出口的商品;附表“乙”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的商品。
對未列入上述附表內的商品的交換,本協定不加限制。
第三條締約雙方同意在下列各方面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
一、商品的進口、出口或過境的關稅和其他一切捐稅;
二、海關手續;
三、進口和出口許可證以及其它證件的發給;
但上述最惠國待遇不適用於:
一、由於締約任何一方成為或將成為關稅聯盟的成員國而取得的優惠;
二、由於締約任何一方參加或將參加自由貿易區而取得的優惠;
三、締約任何一方已給予或將給予鄰國的特別權益;
四、來自締約一方,但原產地是在另一方不享有最惠國待遇的第三國的商品。
第四條締約雙方之間貿易業務的支付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辦理。
第五條本協定規定的進出口貿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進出口公司和喀麥隆聯合共和國的自然人或法人間簽訂契約進行。
第六條締約雙方同意相互在對方國家舉辦博覽或展覽會,並給予對方舉辦博覽或展覽會以便利。
第七條締約雙方同意對商品樣品的進口免除關稅,對供訂貨用的宣傳資料如樣本、商品目錄也免除關稅。
第八條締約雙方對舉辦博覽或展覽會的展品準許臨時進口。這些展品不應出售。
第九條在本協定期滿後,凡在本協定有效期內簽訂而在期滿時尚未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的所有契約,本協定的規定將繼續適用。
第十條為了本協定的順利執行,經締約一方提出要求,由雙方政府各自指定代表輪流在北京和雅溫得舉行會談,以解決本協定執行中可能發生的問題。
第十一條本協定經雙方政府核准,並相互通知後生效,有效期為一年。除非在期滿前三個月締約任何一方提出廢除本協定,則本協定的有效期即自動延長一年,並依此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七二年八月十七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正本,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表①“甲”和附表“乙”,略。②本協定於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六日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喀麥隆聯合共和國政府
全權代表全權代表
姬鵬飛樊尚·埃豐
(簽字)(簽字)
(外交部長姬鵬飛)(外交部長樊尚·埃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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