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國政府貿易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國政府貿易協定是由匈牙利在1990年03月24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90年03月24日
  • 生效日期:1990年03月24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國政府(以下稱締約雙方),為了進一步促進兩國之間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兩國的貿易關係,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同意根據各自的需要與可能積極促進雙邊貿易長期持續穩定的發展。
第二條
締約雙方在進出口商品徵收關稅和其他稅收以及辦理海關管理的規章手續方面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
此規定不適用於:
由締約雙方各自同其他國家簽訂的國際協定中所規定的特殊優惠,即在邊境貿易、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等方面給予或可能給予的優惠。
第三條
兩國之間的貿易,應按本協定的規定,由兩國對外貿易公司和其他有外貿經營權的經濟實體間簽訂契約進行。
第四條
對外貿易契約雙方商品的價格應參照商品的主要國際市場價格確定。
第五條
自一九九一年元月一日起,締約雙方之間的貿易結算,按照兩國對外貿易公司和其他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經濟實體間簽訂契約所規定的可自由兌換的貨幣辦理。
第六條
為發展兩國貿易關係,締約雙方應相互為對方組織展覽和博覽會提供協助。
第七條
為執行本協定,締約雙方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和匈牙利共和國貿易部代表(司局級)每年輪流在北京和布達佩斯會晤一次,就兩國貿易問題交換意見。
第八條
本協定期滿後,根據本協定規定簽訂的契約繼續有效。
第九條
本協定自一九九一年元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本協定期滿三個月前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修改或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一年。
本協定於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匈牙利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沈覺人內梅特·伊萬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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