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國政府科技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國政府科技合作協定是由匈牙利在2002年06月25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2002年06月2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確信國際科技合作有助於加強兩國人民的友誼和理解;
認識到國際科技合作對兩國的經濟發展和繁榮具有重要作用;
表達了他們渴望接受科學技術的挑戰和知識社會的要求;
讚賞通過實施於一九八九年六月八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國政府的代表在布達佩斯簽訂科技合作協定而取得的成果;
渴望根據二○○○年十二月六日簽署的兩國聯合聲明中第10款的內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鼓勵和促進雙方在研究和技術開發領域的合作;
達成如下協定:
第一條
一、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雙方應發展和支持兩國合作機構間的科技合作並為其提供便利。
二、合作機構可以包括研究所、大學、政府機構、企業以及涉足科學技術開發活動的其他合法實體。
第二條
一、根據本協定並取決於可供支配的資金和資源,雙方的合作活動可以包括以下形式:
(一)共同的科學和技術開發計畫和項目;
(二)在共同商定領域的研究和調查;
(三)科學家和專家的交流;
(四)在合作活動中科技信息和檔案的交換;
(五)科學研討會、大會和會議;
(六)研究人員的培訓。
以及其他經由根據本協定第九條成立的混委會批准的科技合作形式。
二、雙方應鼓勵各自國家企業及研究開發單位間的技術轉讓。
第三條
雙方應鼓勵和支持在多邊及國際科技開發計畫下的合作和共同參與,特別是歐盟的計畫。
第四條
一、本協定下的合作應遵守雙方各自現行法律及法規、雙方均為成員的國際組織的規定並取決於可供支配的人員及經費數量。
二、本協定的內容應不影響雙方在其他雙邊和多邊協定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在尊重本協定下的合作活動的前提下,各方應依據本國的法律、法規,為
(一)人員迅速有效地出入各自領土;
(二)參與實施本協定的人員的國內旅行及工作;
(三)與實施本協定下的聯合活動有關的設備、儀器、材料、樣品和檔案迅速有效地出入各自領土;
(四)對參與實施本協定的相關地域、數據、材料、機構和人員的提供和準入提供方便。
第六條
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可以邀請第三國或國際組織的科學家、專家和機構以自費的形式,除非另有安排,參與本協定下的活動。
第七條
一、遵照雙方簽署的國際公約的規定,雙方應切實保護在實施本協定時產生的智慧財產權。
二、對於合作活動中產生的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由合作機構之間達成的能提供有效保護的協定來管理。在本協定下進行的聯合研究和開發中產生的智慧財產權由相關的合作機構擁有。
三、在本協定下的合作活動中產生的不屬於智慧財產權範疇的科技信息歸合作方共同擁有。在未得到信息提供方的書面許可之前不得將該信息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四、雙方應依據各自國家的法律法規對智慧財產權進行保護。雙方應及時相互通告對方會對本協定下產生的智慧財產權發生影響的立法上的變化,特別是有關發明、工業設計、新的植物物種及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五、雙方對第七條第一款的國際公約的解釋或實施上的歧義或爭執應通過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有關部門來解決。
第八條
雙方負責協調和實施本協定下活動的機構分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和匈牙利共和國教育部。
第九條
一、為了實施本協定應成立科技合作混委會(以下簡稱“混委會”),由雙方指定的政府代表和專家組成。
二、混委會應當
(一)決定自身工作程式和規章;
(二)規劃並協調科技合作;
(三)擬定工作計畫,包括選擇共同支持的項目;
(四)制定實施合作計畫和項目的規定和程式;
(五)控制並評估合作的實施及其成果的套用;
(六)為實施本協定創造有利條件;
(七)依據雙方各自國家的優先領域,在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制定並修改合作計畫的優先主題;
(八)根據需要安排高層會議。
三、混委會應至少每兩年開一次會或應一方的要求開會,會議將輪流在中國和匈牙利舉行。
四、在必要時,混委會可以成立臨時工作組以就某些科技領域或問題或某些具體建議進行研究。
第十條
根據第二條第一款,為實施本協定而進行的科學家和專家的交流所產生的費用,除非另有規定,將按以下原則支付:
(一)派出方承擔兩國間國際旅費及醫療急救的保險費;
(二)接待方承擔為完成合作活動所必需的國內交通費用,以及食宿費用。
有關規定的細節及第(二)款中所涉及的食宿標準將在混委會會議上決定並在必要時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一、本協定的條款只有在雙方一致書面同意的前提下才能修改。
二、有關本協定的解釋和執行的分歧和爭議將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一、本協定自雙方相互書面通知已完成各自內部法律程式之日起生效。生效日期為後通知日期。
二、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並將在有效期滿後每次自動順延五年,除非一方提前六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擬終止本協定。
三、本協定的終止應不影響在本協定終止時尚未完成的在本協定下的計畫和項目的完成。
第十三條
一、於一九八九年六月八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國科技合作協定將在其期滿之日,即二○○二年六月八日終止。
二、在第一款中的協定的終止將不影響在該協定下實施的計畫和其他活動的完成。
本協定於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分別用中文、匈牙利文和英文寫成。當雙方對本文本有爭議時,以英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匈牙利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徐冠華白明義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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