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是由匈牙利在2004年06月10日,於布達佩斯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2004年06月10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布達佩斯
  第一條
締約雙方努力在各自現行的法律和規章範圍內並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經濟合作的持久發展。
第二條
鑒於締約雙方經濟關係的現狀及未來發展,締約雙方一致認為,在下述領域存在有利於長期經濟合作的條件:
-農業,包括農產品加工業;
-工業和礦業;
-能源;
-交通和運輸;
-環境保護;
-通信;
-科學和技術;
-在第三國的合作。
第三條
為實現本協定的目標,締約雙方將努力對各種合作予以便利和促進,主要是:
-加強政府部門間的溝通與合作;
-促進雙方國內各種專業組織、商會或協會間的交流;
-促進個人,代表團和經濟組織間以促進合作為目的的互訪、接觸及活動;
-舉辦各種展示及展會;
-組織講座、學術討論;
-提供諮詢服務;
-推動金融機構間的合作;
-投資和建立合資企業;
-推動中小企業更多地參與雙邊經濟事務。
第四條
締約雙方承認有效地保護智慧財產權對經濟、工業和技術合作所具有的意義。締約雙方定期交換各自國家有關保護智慧財產權法律和程式方面的信息。
第五條
一、締約雙方在本協定範圍內建立經濟聯合委員會,該委員會的主席將由雙方分別指定的副部長/國務秘書級領導擔任。
二、經濟聯合委員會的任務是:
監督和審研本協定的執行,回顧已完成的各項合作行動;
研究本協定實施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
研究可能阻礙締約雙方經濟合作發展的問題;
研究發展經濟合作的方法和新的可能性;
在共同感興趣的領域內提出有助於實現本協定目標的各種建議。
三、經濟聯合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或者應締約雙方任何一方的要求召開,在中國和匈牙利輪流舉行會議。締約雙方認為必要時,經濟聯合委員會可設工作小組,以協助其工作。
第六條
本協定的適用不影響且服從於匈牙利作為歐盟成員而產生的義務。因此,對本協定的條款進行的援引或解釋不得解除或影響由歐盟條約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歐共體之間簽署的協定所賦予的義務。
第七條
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完成必要法律程式並相互通知之日後第一個月的第一天開始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未在期滿前六個月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廢除本協定,本協定則自動延長一年,並依此法順延。
經締約雙方同意,可對本協定進行修改。
本協定於二○○四年六月十日在布達佩斯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匈牙利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若有理解上的分歧,則以英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匈牙利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商務部長外長
薄熙來科瓦奇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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