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機關依法將特定的人短時間拘禁留置於一定場所的制度。拘留按性質不同可分為三種:(1)行政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一種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此種性質的拘留,時間為半日以上,10日以下,加重處罰不得超過15日。由公安機關裁決執行。(2)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限制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目的是防止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避偵査、審判或繼續進行犯罪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先行拘留: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i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身份不明有流竄作案重大嫌疑的;正在進行“打砸搶”和嚴重破壞工作、生產、社會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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