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接受國家機關、企業、團體或個人的委託,或經法院指定,協助處理法律事務或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制度。1980年8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對新中國律師制度作了系統、詳盡的規定。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初期,人民政府明令取消舊中國律師制度,解散舊律師組織,建立人民律師制度,根據1954年憲法關於“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規定,1954至1956年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律師協會和法律顧問處,初步開始了律師工作。其後一度中斷。1979年起逐步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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