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2011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2011修訂)是國務院於2011年01月08日發布,自1994年01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1年01月08日
  • 實施日期:1994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 法規類別:土地增值稅,稅收法規
修訂,內容,

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發布。
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1年01月08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2011修訂),2011年01月08日發布。

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範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
第四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為增值額。
第五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條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七條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收、收回的房地產。
第九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徵收:
(一)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二)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三)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條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契約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一條土地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徵收。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徵收土地增值稅。
第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區的土地增值費徵收辦法,與本條例相牴觸的,同時停止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