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規定

【發布單位】 雲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號

【發布日期】 1995-04-28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 雲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號
  • 發布日期: 1995-04-28
  • 生效日期:1995-04-28
  • 適用範圍: 雲南省
簡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簡介

【發布單位】 雲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號
【發布日期】 1995-04-28
【生效日期】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雲南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確定為: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實施細則》第七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計算扣除。
(二)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實施細則》第七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計算扣除。

第三條

根據《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我省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住宅建築標準辦理。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房地產開發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會同同級稅務機關對房地產開發項目中的普通標準住宅加以認定,聯合發出普通標準住宅情況通知,基層稅務機關據此確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的範圍。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分別核算普通標準住宅和其他住宅的經營收入、經營成本。未分別核算的,按照其他住宅辦理。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轉讓的納稅人,應當按下列程式辦理納稅手續:
(一)納稅人在簽訂房地產開發契約或者取得房地產開發立項批准檔案後30日內,應當以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者核算對象為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納稅項目申報手續,並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房地產開發契約或者房地產開發立項批准檔案。
(二)納稅人發生房地產轉讓後,實行各納稅項目分月繳納,年終清算的辦法:
1.納稅人應當於次月10日內,分別根據上月各納稅項目的收入、成本、費用和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計算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土地增值稅。
2.納稅人應當於年度終了後45日內,分別根據全年各納稅項目的全部收入、成本、費用和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計算應當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款以及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款,並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清算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後,多退少補。

第五條

從事其他房地產轉讓的納稅人,應當按下列程式辦理納稅手續:
(一)納稅人在轉讓房地產契約簽訂後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築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契約,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二)納稅人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定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納稅人憑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者完稅證複印件到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權屬變更手續。無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者完稅證複印件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權屬變更手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方可從事《實施細則》第七條(四)項和第十三條規定的價格評估工作。同級稅務機關應當參與並監督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涉及土地增值稅的價格評估工作,評估價格須經同級稅務機關確認。

第七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坐落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縣(市)的,應當分別在房地產所在地申報納稅。難以確定納稅地點的,由上一級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雲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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