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6號是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於2008年1月15日簽發的命令。

第516號令《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是為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國務院對截至2006年底現行行政法規共655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廢止部分行政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6號)
  • 簽發日期:2008年1月15日
  • 實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
  • 發文字號:國令第516號
  • 發文機關:國務院
簽發,全文,

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6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總理 溫家寶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全文

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了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國務院對截至2006年底現行行政法規共655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
一、對主要內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規,予以廢止。(目錄見附屬檔案1)
二、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43件行政法規,宣布失效。(目錄見附屬檔案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屬檔案:1.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目錄(49件)
2.國務院決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規目錄(43件)
(附屬檔案請點擊參考連結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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