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

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JLG)1998年5月成立。2000年6月,《中美司法協助協定》簽訂。在隨後的6年中,中美兩國在刑事司法協助和合作領域的合作取得了迅速的發展,建立起比較密切的協作關係,在相互協助調查取證、追繳被非法轉移的犯罪所得、相互通報有關犯罪情報和對逃犯的監控及緝捕等方面取得豐碩成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
  • 成立時間:1998年5月
  • 類別:名詞
  • 性質:聯絡小組
概述,背景,阻力,成果,附錄,第十三次會議,

概述

1998年5月,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JLG)成立。2000年6月,《中美司法協助協定》簽訂。在隨後的6年中,中美兩國在刑事司法協助和合作領域的合作取得了迅速的發展,建立起比較密切的協作關係,在相互協助調查取證、追繳被非法轉移的犯罪所得、相互通報有關犯罪情報和對逃犯的監控及緝捕等方面取得了一些令人高興的成果。在中美兩國的執法合作中,如果我們只顧將那些傾其“含辛茹苦”所得偷渡到美國的人強行送上遣返非法移民的飛機或船舶,對於那些花用非法所得輕鬆完成移民手續的罪犯卻表現得一籌莫展,甚至讓他們留在美國逍遙法外,這決不是一件公平的事情。在中國眾多貪官的眼裡,美國無疑是他們海外避罪的“天堂”。
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
8月10日,美國政府以總統的名義,正式宣布美國將開展國際合作反對高級貪官的國家戰略,一場針對全球貪官的阻擊戰即將打響。

背景

根據江澤民主席1997年10月訪美期間發表的《中美聯合聲明》,中美雙方自1998年開始在執法合作和法律交流領域合作。 為落實《中美聯合聲明》中有關法律交流的內容,1998年1月5日至9日,中美雙方代表團在北京進行商談,並就成立聯合聯絡小組的諒解備忘錄達成協定。法律交流聯合聯絡小組於1月9日正式成立。
1998年5月11日至13日,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首次會議在華盛頓召開。雙方經過商談,就《關於建立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的諒解備忘錄》達成一致意見並正式簽署,標誌著聯絡小組正式成立;雙方還確認了在本國駐對方大使館內互派負責緝毒事務的法律官員.。1998年5月19日至21日,中美法律領域合作聯合聯絡小組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在此次會議上,中美雙方簽署了《關於建立法律領域合作聯合聯絡小組的諒解備忘錄》,並確認了雙方在法律交流領域的具體合作項目。
FBI副局長托馬斯·富恩斯特FBI副局長托馬斯·富恩斯特
1998年6月17日至19日,“中美法學教育的未來研討會”在中國人民大學舉辦。
1998年9月8日至10日,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第一輪談判在京舉行。
1998年9月11日至12日,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首次分小組會議在京舉行。雙方就一些執法領域的具體合作項目達成了共識,並商定將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會晤,就有關合作中遇到的問題或其他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討論。
1998年12月11日至13日,“中美人權法律保障研討會”在華盛頓舉行。
1999年3月8日至15日,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第二輪談判在華盛頓舉行。雙方就第一輪談判遺留問題逐一進行了討論,並就協定所有條文達成一致。
1999年3月16-17日,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分小組第二次會議在華盛頓召開。雙方採取工作組討論的方式就遣返逃犯、打擊毒品犯罪、計算機犯罪、打擊貪污賄賂犯罪、智慧財產權保護、打擊非法移民等議題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討論.
2000年6月19日,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第二次會議在北京召開。雙方回顧了聯絡小組成立以來的工作情況,討論了下一步工作的重點及可能合作的項目,包括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的執行問題、雙方在引渡或遣返逃犯方面的合作以及我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此外,雙方還就禁毒、打擊非法移民、打擊海上犯罪以及加強兩國在多邊立法活動中的合作等問題交換了意見。
2000年6月19日,《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在北京正式簽署。雙方分別由外交部部長助理張業遂和美駐華使館臨時代辦馬繼賢代表各自政府簽署了該協定。
2000年6月20日至21日,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第三次分小組會議在京召開。
2000年6月21-23日,中美法律援助研討會在京召開。

阻力

在中美刑事司法合作領域也存在著一些法律上的困難和障礙,而且有些困難和障礙嚴重影響著兩國在打擊犯罪、實現公正司法方面共同利益的實現。其中最大法律障礙之一可以說是兩國尚未締結雙邊引渡條約。
在引渡的法律制度方面,美國是個很特別的國家,它嚴格地奉行“條約前置主義”立場,也就是說,在向外國引渡逃犯問題上,要求以與該外國存在引渡條約關係為前提條件,而且美國主管機關對“條約”的理解是很狹窄的,它特指經美國國會批准的雙邊引渡條約,一般不包含多邊國際公約。在《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談判過程中,美國代表團一直反對在有關引渡的條款中使用具有約束性的措辭將國際公約規定為開展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據。   中美之間一直沒有締結雙邊引渡條約,所以,美國從來沒有通過正式的引渡程式向中國移交過逃犯。這種不正常的情況使得國內一些犯罪分子尤其經濟犯罪分子把美國看作是外逃的最佳躲藏地,因為在那裡他們既可以依靠其犯罪所得過著優裕的生活,又可以利用中美引渡合作的法律障礙躲避中國法律的追訴。  為了儘量彌補這一漏洞,中美兩國主管部門努力探索一些引渡的替代措施解決逃犯遣返問題,例如,採用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將逃犯遞解出境,或者採用異地追訴的方式,以觸犯美國法律(如洗錢、欺詐、違反移民法罪行等)的罪名在當地對逃犯提起刑事訴訟等等,開平案的主要犯罪人余振東就是通過這樣的替代措施被遣返回國的。但是,這類替代措施的運用畢竟受各種偶然因素的制約,它們不能使遣返成為必然的法律後果或者成為美方主管機關的義務,比如說,對余振東的遣返就是以他本人認罪並且自願合作為條件,從而通過美國的辯訴交易制度安排和實現的,而他的同案犯許超凡和許國俊則由於一不認罪二不願合作而無法採用同樣的方式實行遣返。相反,如果根據雙邊引渡條約開展引渡,在符合條約確定的各項條件的情況下,引渡將成為逃犯面臨的必然法律後果,同時也是被請求國應當履行的國際義務。因此,締結中美雙邊引渡條約是從根本上解決逃犯遣返問題的必要選擇。   中美雙邊引渡條約的締結之所以是件難事,是因為:在美國,引渡條約的締結程式不同於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的締結程式,引渡被看作是一項重大的外交事務,根據三權分立的原則,政府行政部門的外交權力必須接受國會的制約,因而,引渡條約的締結必須經過國會的審議和批准。提到美國國會,那些負責引渡條約的擬訂和談判的美國主管官員便面露難色。的確,在美國國會中存在著一定的對中國法律制度的懷疑或不信任氣氛,這也許就是阻礙中美雙邊引渡條約締結進程的主要原因。   美國迄今已經與110個國家(或法域)締結了雙邊引渡條約,而與中國這樣一個重要的國家、一個與之欲建立戰略合作夥伴關係的國家卻遲疑締結引渡條約。中美兩國在打擊犯罪方面都遵循著一些共同的法律標準,它們在此領域內的相互合作符合各自的利益。美國以尚未締結雙邊引渡條約為由不向中國引渡逃犯,隨時都可能導致損害美國利益的法律後果,因為中國《引渡法》把國際條約或者互惠原則確定為開展引渡合作的基礎,如果美國不向中國提供引渡合作,根據互惠原則,它在遇到問題時同樣得不到中國提供的引渡合作;從近幾年的實踐情況看,在美國受到刑事追訴的人逃到中國的情況也不時發生,隨著反恐、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等國際合作事項的發展,美國從中國引渡逃犯的需求也會不斷增長,目前美方根據《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向中方提出的協助請求數量已經超過中方向美方提出的請求數量,這就是一個預兆。因此,遲疑與中國締結雙邊引渡條約也不能算是維護國家利益上的務實之舉。  美國是一個移民國家,在鼓勵和善待合法移民的同時也特別注意打擊非法移民的活動,美國的移民法和有關的刑事法律都包含著打擊採用非法手段獲取移民身份行為的內容。應當注意的是,現在有另一類非法移民活動:有些人利用他們通過犯罪獲取的資金打通各個環節完成合法的移民手續,大搖大擺地進入美國,開平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都是花錢炮製各種騙局,比如編造虛假個人情況辦理身份檔案、搞假結婚等,從而取得合法的赴美旅行證件的。美國出台了反對外國貪官的新政策,稱將不準外國貪官進入和躲藏在美國。布希總統明確表示,高官腐敗是最有害的公共腐敗,威脅美國國家利益,違背美國的價值觀,損害美國推廣自由民主、減貧及打擊國際犯罪和恐怖主義的努力。

成果

中美兩國司法機關圍繞中國銀行開平支行4.82億美元特大貪污挪用案開展的全方位、多層次的合作。中美兩國司法機關根據《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的有關規定,查找並鎖定主要犯罪嫌疑人余振東、許超凡和許國俊在美國的躲藏地,採用異地追訴的方式將他們緝捕歸案,並使他們受到或者即將受到刑事審判;中美雙方相互支持在各自領域內對上述犯罪嫌疑人開展刑事調查和追訴活動,相互提供關於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為有關刑事審判的進行創造了良好的條件;雙方還共同調查和追繳犯罪嫌疑人非法轉移到美國的資產,及時對其實行扣押和沒收,或者通過對洗錢犯罪的打擊使上述犯罪嫌疑人非法轉移資產的活動夭折;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美國法務部根據中方的請求以及所提供的證據材料,對余振東轉移到舊金山的355萬美元贓款採取了非常及時和有力的追繳措施,並且將依法沒收的資金全額返還給中方。
近幾年來,中國司法機關在反恐、反洗錢、智慧財產權保護、打擊網路犯罪等方面為美國司法機關審理的刑事案件提供了廣泛的司法協助,有些協助也如同雪中送炭,幫助美方及時地獲取了偵控犯罪的有利證據材料。2006年7月29日,國務委員周永康在訪美時與美國法務部簽署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執法合作的聯合聲明,其中特別提到要促進雙方在緝捕和遣返在逃犯罪嫌疑人,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毒品犯罪、偽造貨幣和洗錢犯罪以及遣返非法移民等方面的合作。這意味著,中美兩國執法機關將在追逃領域加強合作,採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使逃犯無藏身之地,比如,相互提供情報查清逃犯下落,防止逃犯取得合法的移民身份,根據有關的違法犯罪事實吊銷有關人員已經取得的合法居留證件,採取異地追訴的形式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並創造將其遞解回國或者驅逐出境的條件等等。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和美利堅合眾國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執法合作的聯合聲明 應美利堅合眾國法務部部長岡薩雷斯的邀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周永康於2006年7月26日至29日對美國進行了正式訪問。訪問期間,周永康國務委員與岡薩雷斯部長舉行了會談。雙方就進一步加強執法合作及共同關心的其他問題坦誠深入地交換了意見。
雙方共同回顧了近年來中美兩國在執法領域開展的業務交流與合作。一致認為,中美執法合作是兩國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已成為兩國關係中的亮點。自1997年發表載有加強中美執法合作內容的《中美聯合聲明》以來,兩國執法部門保持著密切的高層接觸和業務交流,在許多領域開展了互利合作,建立了中美執法合作聯絡小組會晤機制,取得了積極成效。
雙方決定進一步加強執法領域的合作。
一、雙方認為,在當前國際安全形勢下,中美加強安全執法合作,有效打擊各種犯罪活動,不僅符合中美兩國的共同利益,也有利於亞太地區和世界的和平、穩定與發展。
二、雙方承諾,深化兩國執法領域的務實合作,加強各級別人員的互訪和各種形式的交流,進一步落實1997年發表的《中美聯合聲明》中關於執法合作的內容,促進雙方在緝捕和遣返在逃犯罪嫌疑人、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毒品走私、偽造貨幣和洗錢犯罪以及遣返非法移民等方面的合作。
三、雙方認識到,恐怖主義是當今世界和平與發展的嚴重威脅,雙方願意在打擊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行為的鬥爭中加強司法、警務和國內安全等方面的合作。
四、雙方願意在打擊網路犯罪、毒品犯罪、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反恐情報交流、執法交流等方面加強合作。 五、雙邊協定。
訪問期間,雙方簽署了以下檔案:
1.《中國公安部與美國聯邦調查局關於反恐情報信息交流與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2.《中國公安部與美國聯邦調查局關於打擊網路犯罪的諒解備忘錄》;
3.《中國公安部與美國聯邦調查局關於加強執法人員聯絡與交流的諒解備忘錄》;
4.《關於加強中國國家禁毒委員會與美國白宮國家禁毒政策辦公室合作的意向備忘錄》;
5.《中國公安部國際合作局與美國國土安全部移民海關執法局關於加強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本聲明於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在華盛頓簽署,一式兩份,分別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 美利堅合眾國
公安部部長 法務部部長
周永康 岡薩雷斯

第十三次會議

當地時間23日,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第十三次會議在美國華盛頓開幕。雙方均強調聯合聯絡小組引領下的執法合作是兩國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合作亮點之一,鼓勵雙方執法部門繼續拓展和深化合作。
作為落實習近平主席9月訪美成果的重要內容,為期三天的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第十三次會議將回顧和評估去年12月第十二次會議以來中美執法合作及聯合聯絡小組機制運作情況,聽取聯合聯絡小組下設的追逃、遣返、智慧財產權刑事執法、反腐敗、禁毒、刑事司法協助和打擊網路犯罪各工作組的年度報告,深入討論雙方關注的執法和司法合作問題,並就2016年的重點合作領域和具體工作作出規劃。
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成立於1998年,是中美雙方就執法合作進行協調和溝通的主要機制和平台,通常每年輪流在兩國召開一次會議,討論執法合作中的重要事項。
中方代表團由外交部、公安部、監察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海關總署、我駐美國使館組成,美方代表團由國務院、法務部、國土安全部、聯邦調查局、美駐華使館等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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