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川東鑽探公司“12·23”井噴特大事故(中石油川東鑽探公司

中石油川東鑽探公司“12·23”井噴特大事故(中石油川東鑽探公司"12·23"井噴特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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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3日深夜,“12·23”特大井噴事故突然發生,富含硫化氫的天然氣猛烈噴射30多米高,失控的有毒氣體隨空氣迅速向四周瀰漫,距離氣井較近的重慶市開縣4個鄉鎮6萬多災民需要緊急疏散轉移。243人因硫化氫中毒死亡、2142人因硫化氫中毒住院治療、65000人被緊急疏散安置。

案發過程,調查分析,各方處理,處理結論,社會影響,

案發過程

2003年12月20日下午,16H井現場技術服務組在監測鑽井作業時,地面監測儀突然接收不到安裝在井下的測斜儀發出的信號。身為羅家16H井現場技術服務組負責人的王建東在重新制定鑽具組合時,違章決定卸下原鑽具組合中的回壓閥防井噴裝置。宋濤身為鑽井隊負責安全防護的人員,明知王建東的決定,違反規定卻沒有表示異議,並且按照王的決定,指令他人填寫了作業計畫書,並宣布了卸下回壓閥的指令。
2003年12月23日19時至20時,被告人向一明在帶領工人進行起鑽作業時,違反“每起出3柱鑽桿必須灌滿鑽井液”的規定,每起出6柱鑽桿才灌注一次鑽井液,致使井下液柱壓力下降。檢察機關認為,這是產生溢流並導致井噴的主要因素之一。身為錄井員的被告人肖先素,負有監測起鑽柱數和鑽井液灌入量的職責,因工作疏忽,不正確履行職責,未能及時發現這一嚴重違章行為,在發現後也沒有履行職責立即報告當班司鑽,致使事故隱患未能得到及時排除。
對卸下回壓閥這一嚴重違章行為,身為鑽井隊隊長、井隊井控工作第一責任人的吳斌,未按規定參加班前會和審查班報表,致使回壓閥被卸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在補簽22日的班報表時,吳斌發現回壓閥被卸的嚴重違章行為後,既沒有立即整改,又不及時報告,使得重大事故隱患未能得到消除。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吳斌沒有按照規定安排專人監視井口的噴勢情況,檢測空氣中硫化氫的含量,以致不能提供確定點火時機、控制有害氣體進一步擴散的相關資料和數據。
被告人吳華在主任工程師請示點火時,以現場情況不明為由不同意點火,但又不及時督促或指派人員查明現場情況。在接到“可能有人死亡”的匯報後,仍違反規定未安排專人對井場進行踏勘。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吳華違反應急決策的基本原則,不能“權衡損益風險,決策當機立斷”,延誤了點火時機,致使大量含有高濃度硫化氫的天然氣噴出時間延長並進一步擴散,是事故擴大的直接原因。

調查分析

從中石油川東鑽探公司“12·23”井噴特大事故國務院調查組獲悉,經過專家組的分析論證,認定這次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經過專家組的分析論證,排除了不可抗力和人為破壞因素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認定中石油川東鑽探公司“12·23”井噴特大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各方處理

1223井噴事故發生後,四川省石油管理局,中國石油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立即派出技術專家,趕往事故現場研究搶險方案。12月24日,天然氣井的放噴管線被成功點燃,部分地減輕了有毒氣體的蔓延。隨後,中石油集團公司也派出工作人員到重慶開縣進行搶險指揮,並且看望了當地的部分受災民眾。

處理結論

經國務院批覆,由監察部直接查辦的中石油川東鑽探公司"12·23"特大井噴事故等特大事故已經結案,165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中石油川東北氣礦“12·23”井噴特大事故6名責任人被檢察機關以重大責任事故罪提起公訴,他們是:
吳斌:川東鑽探公司鑽井二公司鑽井12隊隊長
王建東:羅家16H井現場技術服務組負責人、四川石油管理局鑽采工藝技術研究院定向井服務中心工程師
宋濤:川東鑽探公司鑽井二公司鑽井12隊技術員
吳華:川東鑽探公司副經理、總工程師、安全和井控總監、應急指揮中心主任
向一明:川東鑽探公司鑽井二公司鑽井12隊副司鑽肖先素:川東鑽探公司地質服務公司錄井4小隊錄井工

社會影響

儘管本案尚未宣判,但“12·23”井噴事故的發生、發展和擴大的過程已清晰地呈現出來,這6名責任人中有技術人員,有一線作業工人,也有管理者。雖然他們崗位不同,職責不同,但一個個習以為常的違章,使他們每個人都成為了釀成這場災難的一個個環節,每個人的“小過失”終於疊加成了我國石油行業傷亡人數最多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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