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白令海峽鱈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

中白令海峽鱈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是由國際組織在1994年06月16日,於華盛頓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環境(資源能源)
  • 簽訂日期:1994年06月16日
  • 生效日期:1995年12月0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 簽訂地點:華盛頓
  (1994年6月16日)
認識到與國際法相一致,為養護和管理中白令海狹鱈資源合作採取措施的緊迫性,以及
注意到在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通過,
茲協定如下:
第一條
除本公約其他處規定外,本公約適用於從白令海沿海國劃定領海寬度的基線起的200海里以外的白令海公海區域(以下簡稱公約區域)。為科學目的,本公約下的活動可在白令海內擴展到公約區域外。
第二條
本公約的目標應為:
1.在公約區域建立狹鱈資源養護、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國際機制;
2.恢復和維持白令海狹鱈資源所允許的最大持續產量,以及
3.就白令海的有關狹鱈和其他海洋生物資源真實信息的收集和分析進行合作;以及
4.在各方同意的情況下,提供將來可能要求的,考慮在公約區域建立其他海洋生物資源必要的養護和管理措施的論壇。
第三條
1.為實現本公約的目標,各方同意:
a.召開由各方參加的年會,以及
b.建立一個科學技術委員會。
2.各方應通過和在必要時修改年會及科學技術委員會的議事規則。
第四條
1.年會的作用應是:
a.確定下一年度的公約區域內狹鱈的允許捕撈量(以下簡稱AHL);
b.確定下一年度的公約區域內捕撈狹鱈的國別配額(以下簡稱INQ);
c.通過在公約區域內養護和管理狹鱈資源的其他適當措施;
d.確立科學技術委員會的一個工作計畫(以下簡稱工作計畫);
e.接收每一方有關對違反本公約條款和依據本公約通過的措施的行為而採取的調查和處罰的報告;
f.確立公約區域內任何的探捕狹鱈作業的條件並決定本公約包括的狹鱈以外的海洋生物資源合作科學研究的規模;
g.討論合作執法措施;
h.考慮依據本公約第十一條確立的中白令海觀察員計畫的有效性,並通過在第十一條中所提及的登臨和檢查程式的一個手冊;
i.在公約區域內考慮除狹鱈以外的、與其他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和管理有關的其他事宜;
j.討論白令海沿海國的與白令海狹鱈捕撈有關的科學數據和養護措施;
k.討論在公約區域內的漁業補給活動,包括這類活動對環境的影響;
l.通過本公約附屬檔案的修改;以及
m.按本公約條款或在必要時為實現本公約的目的進行其他的工作。
2.主辦年會的一方應發表和保留生效的所有養護措施的記錄。
3.在實施以上第1段所包括的目的時,年會應充分考慮科學技術委員會的報告和建議。
第五條
1.每一方在年會的決策時只有一個表決權。
2.除本公約其他處規定外,年會上關於實質性問題的決策應協商一致地做出。如任何一方認為一個問題是實質問題,該問題應被認為是一個實質問題。
3.除第2段所涉及的問題外,其他問題的決策應由所有各方所投的肯定或否定票的一個簡單多數做出。
第六條
1.年會應在各方中輪流舉行。
2.下一屆年會的會址應在前一屆年會上決定。
3.各方應在每屆年會結束時選舉一位會議主席和一位副主席,其服務期到下屆年會結束時為止。
第七條
1.年會應基於科學技術委員會對整個阿留申盆地的狹鱈生物量的評估,協商一致地確立下一年度的AHL。
2.如為達成協商一致的所有努力失敗,AHL應依據附屬檔案第一部分確定。
第八條
1.年會應協商一致地為每個國家確立下一年度的INQ,INQ的總和不應超過AHL。INQ不應轉讓給任何其他方或非成員方。
2.如為達成協商一致的所有努力失敗,各方同意在公約區域捕撈狹鱈的活動應按附屬檔案第二部分條款進行。
第九條
1.科學技術委員會,應至少包括每一方的代表一名,應根據年會上確立的工作計畫對本公約所包括的區域的漁業產量、魚類種群和其他海洋生物資源的信息進行匯總、交流和分析,並從事年會可能涉及的其他科學事宜。委員會還應確立第十條要求的各方提交漁業數據的格式和程式。
2.科學技術委員會應在年會之前召開並應將其會議結果提交年會。
3.科學技術委員會應努力協商一致通過其報告。如為達成協商一致的所有努力失敗,這一報告應包括科學技術委員會各方代表的不同觀點。
4.科學技術委員會應向年會提出包括下一年度的AHL也在內的狹鱈養護和管理方面的建議。
5.科學技術委員會可根據本公約其他條款或年會的決定進行工作。
第十條
1.各方應合作從事狹鱈資源的以及年會可能決定的其他海洋生物資源的科學研究,包括在公約區域內、外測定狹鱈的洄遊方式。各方也應合作交流這些資源的科學數據和為這類科學研究採用標準的方法。
2.各方應每年向科學技術委員會報告包括捕撈產量和努力量的統計數據、捕撈作業的時間和區域、兼捕的溯河性魚類或其他海洋生物在內的漁業數據,或為實現本公約的目的而要求的其他生物學和技術數據。
3.在任何其他方要求下,各方應就向公約區被要求方的任何漁船上派駐要求方的科學觀察員的事宜進行雙邊協商。
4.在任何年度AHL是零時,年會在科學技術委員會建議的基礎上,可根據任何有關方提交的、經年會批准的研究計畫,授權各方的漁船在公約區域內從事探捕作業。這類作業的條件應由年會確立。
第十一條
1.每一方應採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確保其國民和懸掛其旗幟的漁船遵守本公約的條款和依此通過的措施。為本公約的目的,“漁船”是指任何用於或準備用於商業性開發海洋生物資源的船隻,包括母船和直接從事這類捕魚活動的其他任何船隻。
2.每一方應
(1)確保其漁船只能由該方發放特別授權後,方可在公約區域捕撈狹鱈;以及
(2)認定從事了違反本規定或這類授權的捕撈狹鱈的漁業活動,構成了對其國內法規的違反。
3.每一方應要求其在公約區域捕狹鱈的漁船
(1)在白令海時使用實時衛星位置傳送儀器;
(2)在進入公約區域前48小時,將其準備進入的打算通知其他各方。通知的程式應在年會上確立;及
(3)在任何魚或魚產品轉運到運輸船前24小時,通知其他方轉運地點。
4.各方應
(1)在真實時間的基礎上通過雙邊渠道交流由實時衛星位置傳送儀器收集的信息;以及
(2)由年會確立在充分定期的基礎上交流捕撈數據,以確保有效執行有關的養護和管理措施。
5.各方應根據下列原則建立一個中白令海觀察員計畫
(1)由有關方在充分提前的、雙邊確立的條件下,每一在公約區域捕狹鱈的漁船應接受除船旗國之外的一方的一名觀察員。若沒有這一觀察員,該漁船應有一名船旗國的觀察員。
(2)應根據計畫中包括的程式培訓觀察員,並向其發放證書。
(3)該計畫應將相當比例的非本國觀察員的覆蓋率作為其目標。
(4)在非船旗國派遣的觀察員方面,每一方應要求其漁船承擔這類觀察員的食、宿費用。與費用有關的其他問題應在各方之間做出安排。
(5)觀察員的活動應包括監督依據本公約通過的養護和管理措施的執行(例如與捕撈活動、地點、附帶捕獲物和漁具有關的措施),並將他們發現的情況報告船旗國方和觀察員方。
6.每一方可根據下列段落在公約區域內執行本公約的條款:
(1)每一方同意為本公約或依此通過的措施的遵守,任何其他方的經正式授權的公務人員,可登臨和檢查在公約區域內掛其旗幟的漁船。
(2)這類公務人員可檢查漁船(船員生活區和機艙間除外)、漁獲物、漁具以及有關的檔案和日誌,並在船上詢問船長、漁撈長和其他職務船員。
(3)在從事檢查時,這類公務人員應出示由其政府頒發的授權書,最小程度的減少對依據本公約而進行的船隻的作業所造成的干擾和不便,並按照年會通過的一個手冊上決定的程式進行。
7.在上述第6段下進行的對一艘漁船的檢查發現違反本公約條款或依此通過的措施的證據:
(1)應將被指稱的違反情事通知船旗國一方。船旗國方應根據其國內法規,採取包括立即調查的適當措施。船旗國方應命令該漁船停止對公約或依此通過的措施的違反,並在適當情況下,命令該漁船立即離開公約區域。
(2)在任何情況下該漁船
i.在任何年度在公約區域從事了除經授權的探捕以外的捕魚活動:
a.AHL是零;
b.根據公約條款不允許捕魚時;
c.在該漁船一方捕撈狹鱈的總捕撈量達到了其INQ之後;
ii.未經該船旗國方特別授權而在公約區域作業;或
iii.在年會通過的一個手冊上表述的情況下,沒有觀察員或沒有能運轉的實時衛星位置傳送儀器而在公約區域作業;
以及在船旗國一方不能立即控制該船或不能立即承擔對該船作業的責任的情形下,其他一方的公務人員可繼續進行上述第6段開始的登臨直至船旗國的公務人員能夠登臨該漁船或承擔對該漁船作業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有關方應合作以確保本公約和依據本公約通過的養護與管理措施的完全遵守。特別是,有關方應磋商並採取確保這種遵守的必要的、可行的步驟。
(3)只有船旗國的當局可審訊並處罰違法活動。確定違法行為必要的證據,在任何方可控制的範圍內,應根據各方各自的法規,儘快向有管轄權的一方提供以審訊違法行為,並應由該方主管機構考慮和適當運用。
(4)按照有關法規進行的處罰應能反映出違法行為的嚴重情況。
第十二條
1.各方同意提請本公約的任何非成員方,注意其國民、居民或掛其旗幟的船隻的捕魚作業,可能對本公約目標的實現造成消極影響的任何有關問題。
2.各方應與國際法相一致,鼓勵任何非成員方尊重本公約條款以及依據本公約通過的養護和管理措施。
3.若任何非成員方的國民、居民和掛其旗幟的船隻的捕魚作業,對本公約目標的實現產生了消極影響,各方應採取與國際法相一致的、必要的和適當的、單獨的或集體的措施,阻止這類作業。
4.每一方應採取適當措施以阻止在其法規下註冊的船隻為規避遵守本公約或依此通過的養護和管理措施而轉換註冊。
5.各方可在一致同意的情況下,邀請任何非成員方的代表作為觀察員參加年會。
第十三條
若在有關本公約的解釋和套用中發生兩個或更多有關方之間的爭端,有關方應在其之間,採用他們自己選擇的、有效的和平方式進行協商以解決爭端。
第十四條
1.本公約的附屬檔案應是本公約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所有關於本公約的引用應被理解為包括附屬檔案。
2.本公約的附屬檔案應考慮根據第四條1(i)分段,由各方政府接受在年會通過的修改附屬檔案的提案進行修改。對附屬檔案的修改應在保存國收到所有各方接受修改的書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3.保存國應將接受修改附屬檔案的每一通知的收到日期通知所有各方。
第十五條
年會和科學技術委員會的正式語言應為英語。
第十六條
1.本公約應開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國、大韓民國、波蘭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和美利堅合眾國在華盛頓簽字。
2.本公約應在至少四個簽字國,包括白令海沿海國的俄羅斯聯邦和美利堅合眾國,向保存國存放了其核准書、接受書或批准書之日起的第三十天開始生效。
3.本公約應在任一其他簽字國存放了其核准書、接受書或批准書的第三十天開始對其生效。
4.在本公約生效後,各方在一致同意時,可邀請其國民和船隻願意在公約區域進行捕撈狹鱈的其他國家成為本公約的成員。本公約在任何這類國家的加入書存入之日起的第三十天開始對其生效。
第十七條
1.除公約附屬檔案外,任何方可在任何時間以向保存國提供修改提案案文的形式,提議對本公約的修改。保存國應立即將這類提案分送各方。
2.如二分之一方要求開會討論一個所提議的修改,保存國應,不早於從第1段中分發提案之日起的六十天,召集這一會議。
3.修改應在保存方受到所有各方的核准書、接受書或批准書時生效。
第十八條
在本公約生效三年後,任何一方以書面形式將其退出意願通知保存國之日的十二個月後,可退出本公約。
第十九條
本公約和依此通過的措施不應損害任何方在其是成員的條約和其他國際協定下的權力和義務方面的立場或觀點或在海洋法方面的立場或觀點。
第二十條
本公約的原本應保存於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其應是保存國。保存國應將核證無誤的副本分送所有其他簽字國和加入國。
具名於下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的代表簽署本公約,以昭信守。
於()在()。原本一份,為英文文本。
附屬檔案
第一部分
依據第七條2段,AHL應確定如下:
1.基於科學技術委員會對科學和技術信息的複審,白令海沿海國美利堅合眾國和俄羅斯聯邦指定的機構應聯合確立阿留申盆地的狹鱈生物量。
2.若能得到的科學和技術信息不足以使按1段確定的兩個機構確立阿留申盆地的狹鱈生物量,各方同意為本公約的目的,由美國按1段指定的機構確定的特定區域(注)的狹鱈生物量應被認為是阿留申盆地狹鱈生物量的60%。
3.若阿留申盆地狹鱈生物量低於167萬公噸,AHL應為零,因此將不應有對阿留申盆地狹鱈種群的直接捕撈。
4.若阿留申盆地狹鱈生物量等於或高於167萬公噸,AHL應根據下列表格決定:
阿留申盆地狹鱈生物量AHL
167萬公噸以上但低於200萬公噸13萬公噸
200萬公噸以上但低於250萬公噸19萬公噸
250萬公噸以上由年會協商一致決定
第二部分
依據第八條第2段,年會應協商一致地建立一個有效的管理系統。該管理系統:
1.應基於科學技術委員會的建議;
2.應充分考慮可能介入的每一方的適用的漁獲努力量、漁船的捕撈和加工能力以及有關的效率;
3.應不損害各方漁船參加這一漁船的機會;以及
4.應包括這一漁業的開始日期、一個有效監督捕撈量的計畫,關閉這一漁業的程式,以及在適當時其他的養護和管理措施。
註:特定區域是北緯55°46′、西經170°00′;北緯54°30′、西經167°00′的點之間所連直線以南,西經167°00′和西經170°00′經線之間,以及阿留申群島和該群島與依序排列的下列坐標相連的直線以北的區域:
北緯52°49.2′、西經169°40.4′
北緯52°49.8′、西經169°06.3′
北緯53°23.8′、西經167°50.1′
北緯53°18.7′、西經169°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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