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物業管理協會

中山市物業管理協會

中山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成立於 2014 年10月16 日,是由中山市從事物業服務的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協會簡介,協會的業務範圍,會員管理,會員大會,

協會簡介

中山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是由中山市從事物業服務的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市物協”(英文簡稱 ZSPMIA) 。
2014 年10月16日,“市物協”在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局舉行第一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會上通過了《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章程》,並選舉產生了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監事、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會議宣告中山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成立,確定辦公地址位於中山東區松苑路銀河街銀河閣二棟三卡(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旁)。
“市物協”是以物業管理企業為主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自願組成的全國行業性的自律組織,現有會員 190 余個(截至15年12月)。
主要職能包括:協助政府宣傳、貫徹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協助政府開展行業調研和行業統計工作;協助政府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動行業管理各項改革;代表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企業的合理要求和建議;制定物業管理行業職業道德規範和準則;指導物業管理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組織開展對物業管理企業的誠信體系建設、物業管理優秀示範項目的達標考評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培訓工作;收集、發布及諮詢物業管理項目招投標信息;為會員單位、業主委員會和其他有關單位提供物業管理業務諮詢服務;組織對外交流、考察活動,發展同國內外和港澳台地區民間和社團的友好往來等。

協會的業務範圍

1、協助政府宣傳、貫徹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2、協助政府開展行業調研和行業統計工作;
3、協助政府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動行業管理各項改革;
4、代表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企業的合理要求和建議;
5、制定物業管理行業職業道德規範和準則;
6、指導物業管理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組織開展對物業管理企業的誠信體系建設、物業管理優秀示範項目的達標考評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培訓工作;
7、收集、發布及諮詢物業管理項目招投標信息;為會員單位、業主委員會和其他有關單位提供物業管理業務諮詢服務;
8、組織對外交流、考察活動,發展同國內外和港澳台地區民間和社團的友好往來等。

會員管理

單位會員由該單位入會代表參加本會活動,也可由該單位書面委託其他代表參加本會活動。每個會員單位只能派一名代表參加本會活動。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會員申請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辦理入會手續。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的活動;
(二)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的優先、優惠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會員大會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協會在法律、法規 規定 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監事、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六)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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