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暫行辦法

2007年4月9日,財政部以財庫〔2007〕34號印發《中央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4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2年11月7日,財政部以財庫〔2012〕158號印發《財政部對中央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暫行辦法
  • :財庫〔2007〕34號
  • 時間:2012年11月7日
  • 單位:財政部
暫行辦法,補充規定,

暫行辦法

(2007年4月9日財政部財庫〔2007〕34號印發)
第一條 為全面、規範地開展對中央集中採購機構的監督考核工作,促進中央集中採購機構提高工作質量與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部、監察部《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 (財庫[2003)120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對中央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央集中採購機構,是指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中央單位集中採購任務的需要設立的專門機構,包括政府採購中心和部門採購中心。
第三條 中央集中採購機構的監督考核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的原則。
第四條 財政部在對中央集中採購機構考核工作中要做到“要求明確,事先通知,程式規範,考核認真”。
在監督考核工作中,財政部與中央集中採購機構是監督與被監督關係,財政部不得借監督考核干預中央集中採購機構的正常工作。
第五條 對中央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工作考核採取定性與定量、自查與核查相結合的方式。
第六條 對中央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工作以定期考核為主,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同時,財政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專項考核。
第七條 各中央集中採購機構應於每年3月底前按本辦法要求就上一年度政府採購工作監督考核內容和要求逐項自查評議,將自查考核情況於4月10日前報送至財政部。
第八條 中央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的核查程式如下:
(一)成立考核小組。由財政部依據實際情況確定考核工作人員,組成考核工作小組,考核小組可以邀請紀檢監察、審計部門人員參加。必要時可邀請採購人和供應商參加。
財政部也可委託財政部監督專員辦事處進行監督考核。
(二)制定考核方案。財政部在每年的年初制定考核計畫和考核方案,並在每次考核工作開始前15天以檔案形式通知中央集中採購機構。
(三)收集基礎材料。被考核的中央集中採購機構接到財政部的考核通知後,一周內按考核要求進行自查,並形成自查報告,同時做好有關考核所需檔案、數據及資料的整理工作,以備向考核小組提供。考核小組應根據考核方案及時收集、整理與考核有關的檔案、數據及資料。
(四)實施考核。考核小組根據被考核中央集中採購機構提供的檔案及資料按規定程式依法實施考核。
(五)匯總及報告。考核小組應在考核工作結束五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考核報告。書面考核報告應當由考核小組集體研究決定,集體負責,重大事項和情況,應向財政部請示或報告。
在考核工作中,中央集中採購機構對考核小組的考核意見有分歧時,應當進行協商。協商有困難的,應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報財政部。財政部應當按規定予以答覆或處理。
(六)公布考核結果。財政部要綜合考核小組意見、中央集中採購機構的自查報告和採購人、供應商的意見後作出正式考核報告。考核報告要報送國務院。考核的有關情況應當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媒體上公布。
(七)整改。財政部根據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向中央集中採購機構提出改進建議。中央集中採購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的建議進行整改。
第九條 財政部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考核:
(一)定性指標。
1.政府採購工作規範運作情況。
(1)執行政府採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情況。是否因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其國家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被財政部、監察部及其他執法部門處理、處罰、處分過。
(2)政府採購範圍。是否嚴格按照國務院頒布的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規定的範圍執行,是否擅自提高採購標準,是否擅自委託其他單位代理應由中央集中採購機構採購的項目。
(3)政府採購方式。是否按相關規定採取相應的採購方式,因廢標需要採取其他採購方式採購並應當由中央集中採購機構負責報經財政部批准審批的,是否報經財政部審批。
(4)政府採購程式。是否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及誠信原則,採購程式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按規定製定集中採購的具體操作方案,是否與採購人簽訂委託代理協定(不包括部門採購中心),是否未經財政部批准擅自在招標檔案增加政策性加分或特殊要求,是否在財政部專家庫中抽取專家,是否存在歧視供應商或者差別待遇的行為,開標儀式是否合規、透明,是否密封評標。接受採購人委託完成其他採購情況等。
(5)政府採購檔案歸檔及備案情況。政府採購檔案檔案管理制度是否規範有序,歸檔資料是否齊全、及時,需備案檔案包括中央集中採購機構的集中採購操作方案、招標公告、協定供貨和定點採購項目的評標辦法、評分標準和協定書副本、應當由中央集中採購機構備案的未在財政部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
(6)政府採購信息反饋情況。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向財政部報送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相關執行情況。
(7)是否按照中央單位委託許可權簽訂或組織簽訂採購契約並督促契約履行。
2.政府採購工作效率。
(1)政府採購時效。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中央單位委託的政府採購項目。
(2)評標時效。是否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評審工作,並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公布中標結果、成交結果。
3.政府採購工作質量。
(1)資金節約率。實際採購價格是否高於市場平均價格,或中標契約價格是否超出採購開始前的預算。
(2)採購人滿意度。是否及時向採購人提供優質服務,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採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重大項目是否按採購人要求及時會同採購人對採購項目進行驗收;採購人是否存在對集中採購機構服務態度和質量不滿意的情況。
(3)供應商滿意度。是否公平公正對待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是否存在供應商對集中採購機構服務態度和質量不滿意的情況。
(4)是否存在向供應商收取不合法、不合理、不合規費用等情況,財務資金管理是否規範,是否及時退還按政府採購規定應該退還的資金。
4.建立、健全內部管理監督制度情況。包括是否建立崗位工作紀律,工作崗位設定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環節是否權責明確,是否建立內部監督制約體系。
5.集中採購機構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是否開展內部培訓和參加過財政部組織的培訓等。
6.集中採購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廉潔自律情況。包括是否制定廉潔自律規定,是否有接受採購人或供應商宴請、旅遊、娛樂的行為,是否有接受禮品、回扣、有價證券,是否在採購人或供應商處報銷應該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以及其他不廉潔行為等。
(二)定量指標。
1.招標公告發布率、中標公告發布率。
招標/中標公告發布率=實際發布次數÷應發布次數X100%
2.政府採購信息公開率。
應公開信息是指按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應在財政部指定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開的信息。
政府採購信息公開率=實際公開信息條數÷應公開信息條數×100%
3.協定供貨、定點採購招標結果備案率。
協定供貨、定點採購招標結果備案率 = 實際報財政部備案數÷應報財政部備案數×100% 4.擅自改變採購方式率。
擅自改變採購方式率 = 擅自改變採購方式的次數÷應採用採購方式的總次數×100%
5.質疑答覆滿意率。
質疑答覆滿意率 = 答覆質疑後被投訴的次數÷被質疑的次數×100%
6.被政府採購當事人投訴率。
被政府採購當事人投訴率 = 被政府採購當事人有效投訴的次數÷採購次數×100%
7.實際採購價格低於採購預算和市場同期平均價格的比例。
(1)實際採購價格低於採購預算的比例=實際採購價格低於採購預算的採購次數÷採購次數×100%
(2)實際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同期平均價格的比例=實際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同期平均價格的採購次數÷採購次數×100%
8.採購資金節約率。
採購資金節約率=節約額÷採購次數×100%
節約額=採購預算—實際採購金額
9.評標專家隨機抽取率。
評標專家隨機抽取率=實際在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的次數÷ 應在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的次數
10.業務費使用效率。
採購資金總使用效率=集中採購機構全年經費÷全年採購金額
公開招標項目的業務經費比例(除協定供貨及定點採購) =公開招標業務經費÷公開招標採購金額
協定供貨及定點採購的業務經費比例=協定供貨及定點採購招標業務經費÷協定供貨及定點採購金額
非公開招標項目的業務經費比例=非公開招標業務經費÷非公開招標採購金額
第十條 中央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得分由財政部依據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並結合實際考核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分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優秀。
不合格是指中央集中採購機構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不能適應集中採購的工作要求。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集中採購的業務代理工作。由於工作失職,給中央集中採購
業務工作造成損失。
合格是指能基本完成中央單位的集中採購業務代理工作,但中央集中採購機構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不能完全適應中央單位集中採購的業務代理要求,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自律意識差,完成集中採購業務代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不高,由於主觀原因在集中採購業務代理工作中發生明顯失誤。
良好是指能貫徹執行《政府採購法》和國家頒布的政府採購的規章制度,比較熟悉中央單位集中採購業務代理工作,採購代理程式較為規範,能夠較好地完成中央單位政府採購業務代理工作。
優秀是指能認真貫徹執行《政府採購法》和國家頒布的政府採購的規章制度,熟悉中央單位集中採購業務代理業務,很好地完成了中央單位集中採購業務代理工作,並且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很高,中央集中採購業務代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績。
第十一條 對考核為不合格的中央集中採購機構,財政部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有《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第二十七至三十條情況的中央集中採購機構,應視為考核不合格,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並按相應條款給予處分。對綜合得分優良以上的中央集中採購機構要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中央集中採購機構應積極配合考核小組的考核活動,不得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不配合考核小組的各項考核活動。
第十三條 中央集中採購機構考核小組成員不得參加與自身有利益衝突的中央集中採購機構的考核活動,如受到邀請或委託,應主動提出迴避。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補充規定

財政部對中央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
財庫〔2012〕158號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採購中心,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採購中心,國家稅務總局集中採購中心、海關總署物資裝備採購中心、中國人民銀行集中採購中心、公安部警用裝備採購中心:
為進一步做好中央集中採購機構的監督考核工作,促進中央集中採購工作科學、規範、高效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央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現就有關調整內容補充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對中央集中採購機構實行定期考核,隔年進行一次,原則上安排在考核當年的3月1日開始至4月底結束。在考核過程中,如發現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供應商和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等相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的問題,考核小組可以進行延伸檢查,並依法作出處理。
二、考核事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66條和《暫行辦法》規定的內容,同時政府採購政策的執行情況、質疑答覆情況、集中採購機構內部管理和操作規程等內容也列為考核事項。
三、財政部將在考核結束後,針對發現的問題向集中採購機構下發整改通知書,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及時作出整改。財政部從考核當年的8月1日起組織複查,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將依法進行處理。
四、考核結束以後,財政部將在中央單位範圍內通報考核結果,並將考核得分和等次情況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媒體上公布,考核結果有重要情況的,財政部將向國務院報告。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20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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