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通用辦公軟體配置標準

2013年2月27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國管資〔2013〕42號印發《中央國家機關通用辦公軟體配置標準》。該《標準》共15條,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通用辦公軟體配置標準
  • 印發機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國管資〔2013〕42號
  • 印發時間:2013年2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3年2月27日
通知,標準,

通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通用辦公軟體配置標準》的通知
國管資〔2013〕42號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強和規範中央國家機關軟體資產配置管理,推進政府機關軟體正版化工作,依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政府機關軟體資產管理的意見》(財行〔2011〕7號)和《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軟體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國管資〔2011〕280號)等法規檔案,在認真調研、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我局制定了《中央國家機關通用辦公軟體配置標準》,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2013年2月27日

標準

中央國家機關通用辦公軟體配置標準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國家機關通用辦公軟體配置工作,降低機關運行成本,推進政府機關軟體正版化工作,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政府機關軟體資產管理的意見》(財行〔2011〕7號)和《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軟體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國管資〔2011〕280號),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行政經費在國務院系統的人民團體(以下簡稱各部門)通用辦公軟體配置,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通用辦公軟體,是指滿足各部門辦公需要的文字處理、電子表格、演示文稿等桌面辦公系統。
第四條 通用辦公軟體配置應當遵循授權合法、經濟適用、確保全全的原則。
第五條 通用辦公軟體配置的許可方式包括單機許可、場地許可和網路許可等。
第六條 通用辦公軟體配置須符合價格標準、年限標準、服務標準、技術標準和安全標準等。
第七條 在通用辦公軟體基本功能相似,許可方式、期限、內容相同等情況下,各部門應當配置價格較低的產品。通用辦公軟體價格包括軟體使用價格及升級和技術支持費用。
第八條 通用辦公軟體最低使用年限為6年。達到最低使用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
第九條 各部門配置的通用辦公軟體應確保在最低使用年限內有效使用,並能獲得持續升級和技術支持等服務。
第十條 各部門配置的通用辦公軟體應當支持中文辦公軟體文檔格式規範。
第十一條 各部門配置通用辦公軟體應當符合黨政機關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和保密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國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本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通用辦公軟體配置,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本標準由國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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