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企業分得利潤及利潤分配

中外合資企業分得利潤及利潤分配是國營工業企業從中外合資企業分得的利潤,雖然不是本企業實現的利潤,但作為企業的一種投資收入,應參與企業利潤分配。從合資企業分得的利潤,應記入“利潤分配”科目,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利潤分配——中外合資企業轉來的利潤”科目。

從合資企業分得的利潤,應分配於以下幾個方面:(1)歸還借款。本金部分:企業用投資分得的利潤歸還借款本金時,在會計上要一還一轉。借記“投資借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借記“利潤分配——歸還專項借款的利潤”科目,貸記“固定基金——國家固定基金”科目。歸還借款的利息部分: 企業墊付的利息支出,首先記入“專項應收款”科目過渡,待以後再按規定轉銷。企業從合資企業分得利潤後,應在用利潤核銷這部分利息支出的同時,還要用銀行存款償付專項資金的墊款。借記“利潤分配——歸還專項借款的利潤”科目,貸記“專項應收款”科目; 同時借記“專項存款”科目,貸記“旅行存款”科 目。(2) 單項留利。為鼓勵企業用自有資金向中外合資企業投資,國家規定,企業以自有資金投資分得的利潤,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5年內免交所得稅,從合資企業分得的利潤免交調節稅。這樣,實際上企業用自有資金向合資經營企業投資分得的利潤已形成了一項單項留利。在“利潤分配”科目下單獨設定“向中外合資企業投資留給企業的利潤”明細科目核算。(3) 提取上交場地使用費。要求企業按規定向當地財政部門交納場地使用費。分別不同情況用於徵用土地的補償、搬遷、安置費用和建設廠外合營設施的投資或列作預算收入。企業提取上交的場地使用費,形成了向中外合資企業投資分得利潤的又一個分配去向。提取或上交時,借記“利潤分配——向中外合資企業投資應上交的場地使用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其他應付款”科目。(4) 交納所得稅。按照規定計算的應交所得稅,借記“利潤分配——應交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科目。(5) 企業留利。企業上交所得稅後,如有剩餘應併入企業留利,按企業五項基金的比例分配。其中,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和後備基金,可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周轉或者對合營企業再投資以及合營期滿時購買外方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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