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

為規範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境外投資項目管理,切實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程度,根據《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和《福建省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項目備案程式,第三章 備案的變更,第四章 項目備案的效力,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境外投資項目管理,切實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程度,根據《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和《福建省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貿試驗區福州、廈門、平潭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項目備案機構”)分別對註冊在自貿試驗區福州、廈門、平潭片區內的地方企業實施的省級許可權內的境外投資一般項目,實行備案制管理。
第三條 以下項目不分限額,由省發展改革委初審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由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廈門片區內的企業投資的以下項目,由廈門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國務院核准:
1.前往未建交和受國際制裁的國家,發生戰爭、內亂等國家和地區投資項目;
2.涉及基礎電信運營,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輸電幹線、電網,新聞傳媒等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

第二章 項目備案程式

第四條 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人(以下簡稱“備案申請人”)須填寫並上報自貿試驗區境外投資備案申請表,同時向項目備案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申請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或合夥協定、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
(二)證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檔案;
(三)投標、購併或合資合作項目,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定等檔案;
(四)根據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條 備案申請人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對於備案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備案機構當即告知備案申請人予以補正。
第七條 項目備案機構應自受理項目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備案申請人出具自貿試驗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意見(以下簡稱“備案意見”)。
對不屬於自貿試驗區備案範圍,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境外投資政策,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境外投資項目,項目備案機構不予備案,並向備案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三章 備案的變更

第八條 予以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項目備案機構申請變更:
(一)投資主體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二)投資地點、項目規模和主要內容發生變化;
(三)中方投資額超過原備案的20%及以上。
變更備案的程式,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項目備案的效力

第九條 予以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人可憑備案意見,向商務、外匯管理、海關、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項目備案檔案有效期為2年,自備案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項目備案機構應依託自貿試驗區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和平台等,加強境外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項目備案機構可以對投資主體執行項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以虛假材料騙取備案檔案的,由項目備案機構撤銷其備案檔案,將相關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記錄,從嚴審查其後續開展的境外投資,並告知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項目,適用本辦法;前往台灣地區的投資項目,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和國台辦《關於印發〈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外資〔2010〕2661號)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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