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馬克思主義哲學史學會

中國馬克思主義哲學史學會

中國馬克思主義哲學史學會是依法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於1979年10月正式成立的全國性學術團體。現屆(第七屆)學會理事108人,常務理事48人。現任會長是梁樹發教授,法定代表人是唐源昌教授,秘書長是徐素華副研究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馬克思主義哲學史學會
  • 成立時間:1979-10
  • 現任會長:梁樹發
  • 法定代表人:唐源昌
  • 秘書長:徐素華
  • 組織性質:全國性學術團體
學會宗旨,機構發展,組織結構,學會章程,

學會宗旨

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和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方針,正確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
從歷史、理論和現實三者的結合上研究和發展馬克思主義哲學,促進社會主義三個文明的建設,
更好的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機構發展

學會成立20多年來,相繼成立了下屬7個研究分會(專業委員會),即:馬克思、恩格斯哲學思想研究分會;列寧思想研究分會;毛澤東思想研究分會;鄧小平理論研究專業委員會;“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研究分會;當代國外馬克思主義研究分會;馬克思主義套用哲學研究分會。學會和各研究分會經常召開學術研討會和開展多種形式的學術活動,培養和組織在國內外有較高水平的學術隊伍,促進學科的建設與發展,同國內外各種有關的學術團體和學者進行交流合作,出版各種學術論文集和有關學術著作,均在國內外學術界產生了重要影響。以學會的骨幹隊伍為基礎,由原3位會長黃楠森、庒福齡、林利為主編,撰寫和出版的國家重點項目《馬克思主義哲學史》8卷本;由現任會長庒福齡為主編,撰寫和出版的《馬克思主義哲學史》4卷本均獲國家獎。
中國馬克思主義哲學史學會

組織結構

第七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名單
中國馬克思主義哲學史學會
會長:梁樹發
副會長:王偉光 韋建樺 豐子義 吳曉明 侯惠勤
唐源昌(學會法人代表) 魏小萍(女)
秘書長:徐素華(女)
副秘書長:張琳(女) 楊奎 聶錦芳
常務理事:王東 王偉光 韋建樺 豐子義 尹繼佐 葉險明 石仲泉 艾福成 閆孟偉 衣俊卿
許俊達 安啟念 任平 劉森林 呂世榮(女) 陳學明 陳占安 陳波 李敏生
李捷 李君如 李凱林 連珩 邱守娟(女) 宋一夫 張峰 張異兵 張 琳(女)
張曙光 張新 吳曉明 吳松 楊金海 楊奎 楊耕 楊楹 何萍(女)余其銓
中國馬克思主義哲學史學會
余源培 郝立新 侯惠勤 侯才 童世駿 徐素華(女) 徐維凡 徐俊忠 唐源昌
奚潔人 聶錦芳 黃書元 梁樹發 董德剛 韓慶祥 靳諾(女) 譚培文 薛廣洲
魏小萍(女) 魏胤亭
名譽會長:莊福齡 林利(女) 黃楠森
顧問:平措汪傑 烏傑 邵華澤 施德福 崔自鐸 馬紹孟 王子愷 王仲士
葉汝賢 陳志尚 張奎良 余品華(女) 吳元梁 楊瑞森 郭國勛 顧錦屏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
中國馬克思主義哲學史學會(英文譯名,China Society of History of Marxist
Philosophy縮寫,CSHMP)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中國馬克思主義哲學史學會,是全國性的研究馬克思主義哲學及其歷史的單位和
個人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的民眾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本
會工作中應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一個中心、
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和百花齊放、百家爭
鳴的方針,正確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從歷史、理論和現實三者的結合上
堅持和研究馬克思主義哲學,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更好地為有中國
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和中國社會科學
院哲學研究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馬克思主義哲學及其歷史的研究工作,召開學術會議,舉辦專題講座、
讀書會、報告會、講習會、出版學術文集和期刊等,開展多種形式的學術活動。
(二)培養和組織在國內外有高水平的學術隊伍,促進學科的建設與發展。
(三)同國內外各種有關的學術團體和學者進行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人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有講師(含講師)以上及其相應水平的馬克思主義哲學史的專業工作者和業餘
研究者(包括從事馬克思主義哲學及其原著、人物等研究和教學的理論工作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極;
(五)人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
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
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
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
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
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
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二、二、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
理事會數不超過理事會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
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
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其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
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
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
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文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本會經費來源
第三十條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人;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
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
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
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
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
清理債權債務, 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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