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英文:Music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成立於1992年12月17日,是由國家著作權局中國音樂家協會共同發起成立的中國大陸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專門維護作曲者、作詞者和其他音樂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非營利性機構。總部設在北京,下設會員部、作品資料部、許可證部、法律部、分配與技術部、財務與總務部,共6個職能部門。

2018年10月19日,榮獲“中國著作權金獎”——“管理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
  • 外文名:Music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
  • 成立時間:1992年12月17日
  • 發起組織:國家著作權局和中國音樂家協會
  • 所在地:中國大陸
  • 組織性質: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協會性質,組織機構,會員部,作品資料部,許可證部,法律部,分配與技術部,財務與總務部,國際合作,所獲榮譽,發展遠景,組織章程,

協會性質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中國大陸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1990年通過並分別於2001年、201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以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第二款規定集體管理組織的性質:“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音樂協會音樂協會
2005年,國務院通過了《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該條例第二條對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等集體管理組織的性質和權利進一步作出規定:“本條例所稱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下列活動:
(一)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契約(以下簡稱許可使用契約);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
(三)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
(四)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等。”

組織機構

會員部

對外服務廣大音樂著作權人,聯絡、吸收著作權人加入協會,是聯繫音樂著作權人與音著協以及會員與音著協的橋樑和紐帶。

作品資料部

作品資料部負責管理會員的音樂作品及相關資料,發揮“信息資料庫”的重要作用。作品資料部工作的正常運轉確保了協會為音樂使用者發放許可服務、保障音樂著作權人及其音樂作品在海外獲得更廣泛的認可和保護。

許可證部

為廣大音樂作品使用者提供最為廣泛的許可服務。協會提供服務的範圍非常廣泛:對音樂作品的機械複製,如出版音像製品、製作電腦卡拉OK機等,舉辦現場演出活動,在餐廳、酒吧、賓館、歌廳、飛機客艙、火車車廂等公共場所播放背景音樂,廣播電台、電視台演播音樂作品以及通過網路使用音樂作品等使用行為,均在協會提供許可發放的範圍之內。根據業務類別不同,許可證部劃分為四個業務部門,廣播權業務部、複製權業務部、表演權業務部及新業務部。

法律部

為廣大會員、音樂著作權人及其他部門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法律服務,是會員強大的法律後盾和必備的法律保障力量。同時,法律部還肩負著對外宣傳、交流及學術研究的多重職能。

分配與技術部

其主要職能是確認會員及相關權利人的每一筆著作權收入準確無誤,並為協會提供所需的網路、通訊等軟硬體技術支持。

財務與總務部

其主要職責是確保協會的正常財務運作,同時為協會的正常運作提供堅實的後勤保障。
根據發展需要,協會在全國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已設立了20個分支機構——地方辦事處,作為協會臂膀的延伸。為更好地架構出全國範圍內專業化的服務系統,協會將陸續在全國範圍內設立地方辦事處。

國際合作

在國際合作方面,協會於1994年5月加入了國際作者、作曲者協會聯合會(CISAC)。在CISAC的框架下,協會已與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同類組織簽訂了相互代表協定。
協會會員名單和作品資料已分別匯入IPI(國際權利人數據信息系統)和ISWC(國際標準音樂編碼),從而將中國音樂著作權人的作品納入國際識別系統。一旦中國作品在海外被使用,其權益便可及時得到保護。

所獲榮譽

2006年7月獲得第三屆“北京2008”奧運歌曲徵集評選活動優秀組織獎 (2006-07-28)
2006年4月國際作者作曲者協會聯合會(CISAC)電賀協會副總幹事屈景明同志榮任總幹事 (2006-04-28)
2018年10月19日,榮獲“中國著作權金獎”——“管理獎”。

發展遠景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將繼續秉承“飲水思源,共同維權”的理念,力爭擴充更專業的會員創作團隊,充實作品資料庫,提升許可授權服務質量,加大打擊侵權力度,完善技術支撐體系。同時,協會將一如既往地放眼世界,尋求更為廣泛、深入的國際合作,建立起覆蓋面開闊的國際化著作權保護網路,從而更好地為會員、音樂著作權人、音樂使用者提供各類服務。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協會、會員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協會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其英文譯名為MUSIC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 (MCSC)。
第三條 協會是中國大陸地區音樂著作權人以集體管理的方式行使權利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條 協會的宗旨是保護音樂著作權,維護音樂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推動音樂創作和使用,促進中國大陸地區音樂的繁榮。
第五條 協會向音樂著作權人負責,其活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新聞出版署(國家著作權局)、中國音樂家協會及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協會住所設在北京東四南大街85號。
第七條 主席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1.為集體管理的目的進行音樂作品的登記和有關信息的收集;
2.就本協會管理的音樂作品的使用與使用者簽訂契約;
3.就本協會管理的音樂作品的使用向使用者發放許可證;
4.就本協會管理的音樂作品的使用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
5.向音樂著作權人分配報酬;
6.為集體管理的目的與音樂作品的使用者協商使用費的標準; 7.對侵犯本協會管理的音樂著作權的行為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處罰或提起法律訴訟及仲裁等;
8.促進中國大陸地區音樂作品在中國大陸地區以外受到保護以及外國(地區)音樂作品在中國大陸地區受到保護,並為此目的與外國(地區)同類機構簽訂相互代理協定;
9.發展與音樂作品使用者合作關係,促進音樂著作權保護水平的不斷提高,並積極向國家立法機關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
10.增進音樂著作權人對著作權保護的了解,為音樂著作權人提供有關的諮詢和法律服務;
11.促進音樂創作條件的改善並為此目的開展與音樂著作權人有關的獎勵和福利項目;
12.開展其他與協會宗旨一致的活動。上述活動,均以協會的名義進行。
第九條 協會對音樂著作權的管理,適用於下列情況:
1.使用音樂作品進行公開表演;
2.使用音樂作品進行公開廣播;
3.使用音樂作品製作、複製、發行錄音錄像製品;
4.使用音樂作品製作廣播電視節目;
5.以攝製電影或者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音樂作品固定在載體上;
6.以信息網路傳播的方式向公眾提供音樂作品;
7.其他適合集體管理的對音樂作品的使用。
第十條 協會可視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 協會實行會員制。凡中國音樂著作權人,包括作曲者、作詞者、音樂出版者和其他權利人,通過與協會簽訂《音樂著作權契約》,都可以成為協會會員。
第十二條 凡中國音樂著作權人,有一首音樂作品公開發表,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可以成為協會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1.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3.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參加協會的著作權使用費的分配;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參加協會舉辦的獎勵活動和享受協會提供的福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服從協會領導機構做出的決定;
2.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3.將全部現有和今後創作的作品向協會登記;
4.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退會申請須採用書面形式提交協會,會員有權通過書面形式終止本契約,收回授予甲方管理的權利,但在協會收到書面通知一年後生效。終止契約生效後,經登記即撤銷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為集體管理的目的,對未加入協會的音樂著作權人,本協會也為其收取著作權使用費並向其分配。
第四章 基金與福利
第十七條 協會將設立公益性基金用於會員福利及音樂文化的發展。
第十八條 基金來源。
1.管理費;
2.不盡的分配款;
3.其他;
第十九條 基金目的及用途 :
1.資助會員創作及生活
2.獎勵
3.著作權維權宣傳
4.促進音樂文化的發展
5.其他
第二十條 基金、福利具體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另行規定。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協會權力機構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會員大會(以下簡稱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人數不得低於51人。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理事會應當於會員大會召開60日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擬審議事項予以公告;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應當於會議召開前30日報名。報名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少於本章程規定的最低人數時,理事會應當將會員大會報名情況予以公告,會員可以於會議召開5日前補充報名,並由全部報名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舉行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制定和修改使用費收取標準;
3.制定和修改使用費轉付方法;
4.選舉和罷免理事;
5.選舉和罷免名譽主席、主席、副主席;
6.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7.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8.決定使用費轉付方案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取管理費的比例;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10%以上會員或者理事會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根據實際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會員大會所做出的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協會領導機構組成如下:
1.名譽主席若干人;
2.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
3.理事會。由作曲者、作詞者、音樂出版者和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
4.常務理事會。由主席、副主席和理事若干人組成;
5.總幹事1人。總幹事為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成員。副總幹事若干人。副總幹事為理事會成員;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不得低於9人。理事會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職責是:
1.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3.批准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批准協會與外國同類機構的協定;
5.批准派出機構的設立;
6.選舉常務理事會;
7.任命總幹事、副總幹事;
8.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履行其職責。常務理事會的工作由主席、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總幹事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總幹事的職責是。
1.負責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具體執行;
2.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3.制定協會執行機構的工作計畫和實施方案;
4.決定協會執行機構工作的日常事項;
5.決定協會執行機構的組織和人員設定;
6.提名副總幹事;
第六章 作品登記
第三十一條 向協會登記作品, 應填寫協會制定的包含以下項目的登記表:
1.作品名稱、形式和作者姓名;
2.作品完成或首次發表的日期;
3.著作權人的姓名、 地址。
第三十二條 向協會登記音樂作品,必要時應交存作品的全部或主要部分的樂譜、歌譜或詞稿:
第三十三條 協會應於接受登記表後30天內完成登記手續並通知有關著作權人:
第三十四條 協會不負責鑑別作品的真實性。遇有就相同作品進行登記的,予以退回: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協會從向使用者收取的使用費中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於收取和分配工作的開支、改善為音樂著作權人提供的服務和建立音樂文化發展基金。
第三十六條 經協會理事批准,上述扣除標準可根據協會發展的需要作適當調整。
第三十七條 協會經費來源,除前述扣除帶來的收入外還包括:
1.會員會費;
2.蓄存協會的待分配款項的利息;
3.協會舉辦活動的收入。
4.個人和團體的捐贈;
5.協會基金。
第三十八條 協會收取的著作權使用費,由於非協會的原因三年內不能分配的,歸入協會依法設立的基金:
第三十九條 協會經費專用於符合本協會所規定宗旨的目的。協會的任何開支和此種開支的增加都應有利於音樂著作權保護的改善:
第四十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協會賬戶分協會賬戶和會員賬戶。兩種賬目均受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機關的檢查:
第四十四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新聞出版署(國家著作權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向會員分配著作權使用費的具體方案,由協會另行制定,經會員大會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七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八條 本協定的章程的修訂,須經會員大會半數成員投票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新聞出版署(國家著作權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至少2/3成員投票通過,由理事會做出決定,並報新聞出版署(國家著作權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新聞出版署(國家著作權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新聞出版署(國家著作權局)、中國音樂家協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員數額沒有限制。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5 年 12 月 18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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