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志願者行動

中國青年志願者行動

中國青年志願者行動是伴隨著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程而誕生的,在黨中央的親切關懷下,這項活動發展十分迅速,在服務社會、教育青年、促進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成為動員廣大青年參與民眾性精神文明建設的載體。

發展歷程,歷史,近況,志願者誓詞,服務項目,社會影響,發展方向,隊伍建設,項目建設,組織建設,機制建設,註冊辦法,管理辦法,

發展歷程

歷史

1993年底,共青團中央決定實施中國青年志願者行動。12月19日,2萬餘名鐵路青年率先打出了“青年志願者”的旗幟,在京廣鐵路沿線開展了為旅客送溫暖志願服務。之後,青年志願者行動迅速在全國展開。近八年來,青年志願者行動不斷發展,志願服務的領域不斷擴大,志願者隊伍日益壯大。據不完全統計,至2002年初,全國累計已有8000多萬人次的青年向社會提供了超過41億小時的志願服務。
1994年12月5日,團中央成立了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隨後,各級青年志願者協會也逐步建立起來。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由全國協會、35個省級協會、2/3以上的地(市)級協會及部分縣級協會組成的志願服務組織管理網路。1998年8月,團中央成立了青年志願者行動指導中心,負責規劃、協調、指導全團的青年志願服務工作,承擔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秘書處的職能,山西、廣西、廣東、上海、貴州、重慶、遼寧、四川等省市也都成立了相應的專門工作機構。從1995年開始進行了社區青年志願者服務站建設工作。現在,由24000多個街道社區青年志願者服務站、10多萬支志願者服務隊組成的青年志願服務基層組織網路已見雛型。與此同時,青年志願者招募、培訓、考核、評估、表彰等制度普遍建立起來,青年志願服務的內部運行機制逐步形成。1999年8月,廣東省人大通過了國內第一部省級青年志願服務條例,隨後,山東省人大於今年8月18日也通過了《山東省青年志願服務規定》,南京市人大於今年5月23日通過了《關於開展青年志願者行動的決定》,福建、河南等省的青年志願服務工作也已經納入了省人大今年的立法規劃,這些工作推動了全國志願服務立法進程。

近況

青年志願者行動是在黨中央親切關懷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指導和支持下逐步發展起來的。1997年底,江澤民總書記為“中國青年志願者”親筆題名,2000年初,又對青年志願者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出:“青年志願者行動,是當代社會主義中國一項十分高尚的事業,體現了中華民族助人為樂和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是大有希望的事業。努力進行好這項事業,有利於在全社會樹立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時代新風。希望你們在新的世紀裡繼續努力,發揚我國青年的光榮傳統,不懈奮鬥,不斷創造,奮勇前進,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李鵬、胡錦濤、尉健行、李嵐清、丁關根等中央領導也十分關心青年志願者行動,分別作出了批示或親自參加了活動。青年志願者行動已經作為我國新時期一項重要的民眾性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一項重要的道德實踐載體,被正式寫入了黨的十四屆六中全會決議和《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

志願者誓詞

我願意成為一名光榮的志願者。我承若:盡已所能,不計報酬,幫助他人,服務社會。實行志願精神,傳播先進文化,為建設團結互助、平等友愛、共同前進的美好社會貢獻力量。

服務項目

近十五年來,青年志願者行動的服務領域不斷擴大,在農村扶貧開發、城市社區建設、環境保護、大型活動、搶險救災、社會公益等領域形成了一批重點服務項目。
青年志願者社區發展計畫
這項計畫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
1.青年志願者“一助一”長期結對服務工作從1994年初開始實施,通過青年志願者組織牽線搭橋,由一名青年志願者或一支青年志願者服務隊為一個困難家庭提供經常性服務,截止今年6月底,全國“一助一”結對已達250多萬對。
2.大中學生志願者社區援助工作從1996年開始推進,大中學生利用周末和課餘時間,就近就便深入社區,以志願服務方式提供多內容的專業服務,目前,各地大學生志願者正在通過到居委會掛職等方式積極開展教育、科技、文化“三進巷”活動。
3.社區青年志願者服務站創建工作。它們是社區青年志願者工作最基本的組織,負責基層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青年志願者扶貧接力計畫
這項計畫從1996年開始試點,1998年全面展開,共青團中央先後聯合中央文明辦、教育部、衛生部、科技部、農業部、人事部、國務院西部開發辦等部門共同實施,採取公開招募、定期輪換、長期堅持的接力機制,組織動員青年志願者為貧困地區提供每期半年至2年的基礎教育、醫療衛生、農業科技推廣等方面的服務。截止目前,全國共有31個省、區、市實施了這項計畫,累計共有20多萬名城市青年報名,從中選派了13558名志願者,受援貧困縣達211個,覆蓋了西部17個省、區、市,初步形成了支教、支醫兩大支柱項目和跨省對口支援、省內發達地區支援欠發達地區等工作模式。目前,3500名志願者正在中西部貧困地區服務。
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
“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是團中央、教育部等國家部委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和2003年全國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的要求而實施的,財政部、人事部給予相關政策、資金支持。這項計畫通過引導大學生到西部去、到基層去、到祖國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業,促進西部貧困地區教育、衛生、農技、扶貧等社會事業的發展,拓展大學生就業、創業的渠道,努力培養造就一大批既有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又有基層工作經驗和強烈社會責任感的優秀青年人才。這項計畫從2003年開始,按照公開招募、自願報名、組織選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數量的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到西部貧困縣的鄉鎮從事為期1—2年的教育、衛生、農技、扶貧以及青年中心建設和管理等方面的志願服務工作。志願者服務期滿後,鼓勵其紮根基層,或者自主擇業和流動就業。
大中專學生“三下鄉”活動
這項活動由中宣部、教育部、團中央聯合實施,每年組織動員近百萬名大中專學生志願者深入農村基層和貧困地區,發揮自身的知識智力優勢,開展了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掃盲和文化、科技、衛生服務,推廣農村實用技術,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進農村的經濟社會發展。
“保護母親河”計畫
這項工作以“勞動、交流、學習”為主題,通過建設綠色行動基地,集中組織青年開展植樹造林、沙漠治理、水污染整治、清除白色垃圾等環保志願服務活動。河北豐寧和內蒙古達里諾爾項目已經啟動,山西黃河萬家寨、四川廣安鄧小平故居、浙江楠溪江和台州、吉林延吉等項目正陸續實施。
在大型活動和急難險重任務中充分發揮青年志願者的作用
數百萬青年志願者為第三屆遠南殘疾人運動會、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昆明世界園藝博覽會、APEC上海年會、第21屆世界大學生運動會等國際、國內大型活動提供了優質高效的志願服務。組織青年為大型活動提供志願服務已逐步成為全國通行的做法。同時,青年志願者積極參與搶險救災工作。
圍繞黨政工作大局和社會公益事業開展志願服務
如共青團學校戰線開展的大中學生志願者社區援助行動,青農戰線開展的青年志願者“植綠護綠”活動,北京的“為老科學家、老教育家、老幹部獻愛心”活動,浙江的“天天志願者行動”,河南的為見義勇為英雄及其家屬志願服務,江蘇江陰、福建漳州的青年志願者“110聯動”,青島的“周日誌願行動”,鐵道系統的青年志願者“清除白色垃圾”行動,煤炭行業的青年志願者“陽光工程”等等,都是從戰線、地方和行業實際出發,選擇黨政關注、民眾急需、青年能為的項目,持之以恆,創造性地開展青年志願者行動。

社會影響

青年志願者行動實施以來,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影響。志願服務正在成為新的社會風尚,越來越多的青年及社會各界民眾加入到志願者的行列。實踐充分說明,青年志願者行動符合時代發展的潮流,符合人民民眾的需要,符合當代青年的特點,蘊藏著巨大的發展潛力,呈現出旺盛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一項生機勃勃的事業。是廣大青年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載體。它使一些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從志願服務中感受到社會的溫暖,在全社會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倡導時代新風正氣,對社會主義道德建設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已經成為新時期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有效途徑;它以扶貧濟困為主題,以社會困難群體為主要扶助對象,通過志願服務方式為困難民眾提供實實在在的幫助,為我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它適應當代青年自主意識、參與意識日益增強的特點,組織和引導青年以志願服務方式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調動了青年的內在積極性,已經成為共青團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動員和組織青年的有效手段,為服務西部大開發展戰略,有效配置人力資源進行了積極探索;它為當代青年在實踐中鍛鍊成長提供了廣闊的舞台,開闢了現實的途徑,體現了共青團在實踐中育人的宗旨,成為新時期青年工作的重要內容;它與國際志願服務接軌,在國際上樹立了當代中國青年的良好形象,成為加強與各國青年之間交流與合作的重要渠道。

發展方向

隊伍建設

以實施志願者註冊制度為核心,大力加強志願服務隊伍建設。
認真實施《中國青年志願者註冊管理試行辦法(試行)》,全面推行志願者註冊制度,努力建設一支相對穩定的志願者骨幹隊伍。今年力爭使各省(區、市)80%左右的縣實施註冊制度,使經過規範註冊的志願者數量達到1000萬人。規範註冊志願者的管理工作,實現志願者、服務對象和活動項目的有效對接,以此帶動志願服務項目建設、組織建設、機制建設等各項基礎建設。同時,堅持普遍號召與重點發動相結合,不斷豐富志願者的動員方式和手段,吸引更多的人參與志願服務,努力建設一支規模宏大的志願者基本隊伍。

項目建設

以社會需求特別是困難民眾的需求為導向,全面推進志願服務項目建設。
一是深化青年志願者社區發展計畫,逐步健全覆蓋社區的青年志願服務網路,努力使青年志願者成為參與社區服務和社區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突出抓好青年志願者助老、助殘工作,在所有敬老院、殘疾人福利院等場所建立志願服務基地,組織動員青年志願者為有特殊困難的老年人和殘疾人開展專項註冊和服務活動。普遍開展大學生志願者教育科技文化“三進巷”、成人預備期志願服務、青年志願者健康救助計畫等各具特色的社區志願服務活動。進一步擴大“一助一”長期結對服務的規模,今明兩年要力爭涵蓋主要城市城區中50%的孤老病殘等重點困難民眾。
二是動員更多青年以志願服務方式積極為西部開發做貢獻。按照“鞏固支教、拓展支醫、探索支科、支農”的總體要求,全面推進青年志願者扶貧接力計畫。依託扶貧接力計畫,實施青年志願者西部電腦實用人才培訓計畫。深化大中專學生“三下鄉”活動。
三是啟動青年志願者海外服務計畫,首批招募的5名志願者將於近期赴寮國開展語言教學、計算機培訓、衛生醫療等志願服務。這是我國首次向國外派遣志願者,是我國志願服務事業發展的重要里程碑。四是繼續推進“保護母親河”青年志願者綠色行動營計畫、志願者服務大型活動和搶險救災等志願服務項目,擴大青年志願服務的領域和規模。

組織建設

以各級志願者指導中心和服務站建設為重點,著力抓好志願服務組織建設。
一是加強指導中心和服務站建設,強化其作為志願服務實際操作機構的功能,形成完善的志願服務組織管理實施網路。在全國各省(區、市)及有條件的地(市)推動指導中心的建立,以進一步加強對志願者工作的規劃、協調和指導。在縣一級普遍建立服務站,並根據社區民眾的不同需求組建多種專業性及綜合性青年志願者服務隊,具體承擔志願服務工作的實施。今年要努力完成在主要城市城區50%的街道建立志願者服務站的目標。
二是進一步完善各級志願者協會建設,並依託協會爭取社會各方面支持。今年將力爭在全國80%的地(市)和60%的縣(市)建立地、縣級協會。

機制建設

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不斷深化志願服務機制建設。
按照志願服務項目的實施流程,完善各個環節的運行機制,如志願服務項目立項機制、志願者招募機制、志願者培訓機制、志願服務約束機制、接力機制、監督機制、評價表彰機制。整合全團資源,形成依託團的各項重點工作動員廣大青少年參與志願服務的機制。整合社會資源,建立健全社會化運行機制。積極推動黨政部門的重視和支持,爭取各級黨政部門把志願服務納入工作規劃,制定鼓勵政策。推動全國志願服務的立法進程,從根本上保障志願服務事業的長期穩定發展。

註冊辦法

2002年3月,中國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頒布了《中國青年志願者註冊管理試行辦法》(下簡稱《辦法》),對志願者全面推行註冊制度,以努力建設一支相對穩定的志願者骨幹隊伍。
《辦法》對註冊志願者的基本條件、權利、義務、管理和培訓、權益保障等方面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辦法》規定:要註冊志願者,必須年滿14周歲,具有奉獻精神,遵紀守法,具備與所參加的志願服務項目相適應的基本素質。註冊後,志願者每年至少要參加48小時的志願服務,志願服務的時間、地點、參與服務的性質和服務質量的評定將被記錄在冊。

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青年志願者的註冊管理,全面推進中國志願服務事業,特制定本辦法。
一、定義
志願者是指不為物質報酬,基於良知、信念和責任,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註冊志願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式在團組織、志願者組織註冊登記、參加服務活動的志願者。
二、基本條件
1. 年滿14周歲。
2. 具有奉獻精神。
3. 具備與所參加的志願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
4. 根據自身願望和條件至少選擇一個志願服務項目,從事一定時間的志願服務工作。
5. 遵紀守法。
三、權利
1. 參加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提供的培訓。
2. 要求獲得從事志願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3. 申請成為基層志願者協會的個人會員。
4. 優先獲得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5. 就志願服務工作對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提出建議和意見。
6. 相關法律、法規及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所制訂的有關規定賦予的其它權利。
四、義務
1. 履行志願服務承諾。
2. 不得以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3. 自覺維護團組織、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的形象。
4. 相關法律法規及團組織、志願者組織規定的其它義務。
五、註冊機構
縣級或縣級以上團組織、志願者組織為志願者註冊機構,負責志願者註冊管理工作。機構健全、制度完備的縣級以下基層團組織、志願者組織,可經所在縣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授權開展志願者註冊工作。
六、註冊程式
1. 申請人提出註冊申請,填寫全國統一格式的註冊登記表和服務項目登記表。
2. 團組織、志願者組織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審核。
3. 審核合格,申請人參加團組織、志願者組織開展的志願服務活動項目,進行宣誓,領取“中國註冊志願者志願服務證”、“中國志願者胸章”。
七、註冊號
為便於全國註冊志願者的統一管理,志願者註冊後即獲得全國統一使用的註冊號。註冊號在志願服務證和胸章上標明並記錄在志願者本人的註冊檔案中。每名志願者的註冊號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違法、未履行志願服務義務等情況而取消註冊志願者資格的,應註銷其註冊號,被註銷的號碼原則上也不重新使用。註冊號由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行動指導中心、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秘書處統一確定編制規則。
八、志願服務證
志願服務證用於證明註冊志願者的身份,記錄註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的時間、內容和所獲的志願服務榮譽。註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後,由服務對象提供志願者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證明,志願者所屬的團組織、志願者組織予以認定並在其志願服務證中註明。志願服務證及胸章原則上由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行動指導中心、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秘書處統一製作,根據各地團組織、志願者組織的申請發放。志願服務證在全國通用。
九、管理和培訓
各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負責註冊志願者的管理和培訓工作。具體工作原則上由志願者組織負責,尚未建立志願者組織的,由團組織負責。註冊機構負責建立註冊志願者檔案和服務需求檔案,努力實現管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注重志願服務理念、知識和有關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志願者的個人綜合素質。
十、志願服務
1. 各地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應根據當地實際需求,積極組織開展形式和內容多樣的志願服務活動,實施不同領域的志願服務項目,向註冊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崗位。發揮協調作用,推薦註冊志願者到其它部門和機構提供志願服務。鼓勵註冊志願者自行聯繫服務崗位,經所屬的團組織、志願者組織認可後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志願服務活動也可廣泛吸納符合條件但未註冊的志願者參加。
2. 除臨時性活動外,註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應由其所在的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或本人與服務對象簽定志願服務協定書,明確服務內容、時間和各方的權利、義務。
3. 註冊志願者完成一個志願服務項目後,可通過向其所在的團組織、志願者組織申請,填寫服務項目登記表,繼續參加同類或其它類型的志願服務項目。
十一、激勵和表彰
團組織、志願者組織依據已認定的志願服務時間的長短,分別授予註冊志願者中國青年志願服務金獎、銀獎、銅獎和服務獎獎章。
1. 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400小時的,授予中國青年志願服務獎獎章,評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授權縣級團委、志願者組織負責。
2. 從獲得中國青年志願服務獎獎章後算起,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600小時的,授予中國青年志願服務銅獎獎章,評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授權地(市)級團委、志願者協會負責。
3. 從獲得中國青年志願服務銅獎獎章後算起,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800小時的,授予中國青年志願服務銀獎獎章,評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授權省級團委、志願者協會負責。
4. 從獲得中國青年志願服務銀獎獎章後算起,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0小時的,授予中國青年志願服務金獎獎章,評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負責。
5. 連續從事志願服務達到6個月至1年的,可視情況直接授予中國青年志願服務獎及以上級別獎章;超過1年的,可視情況參照本條第2—4項規定執行。
6. 獎章、證書由負責評定工作的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按照全國統一式樣製作。獲獎者名單應及時報上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備案。原則上獎章授予儀式可安排在每年國際志願者日(12月5日)前後舉行。
各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還可以依據青年志願者的服務業績,參考服務時間,定期開展評選表彰活動,授予志願者榮譽稱號。原則上評選表彰活動可安排在每年中國青年志願者服務日(3月5日)前後進行。
十二、權益保障
各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應認真落實和保障註冊志願者的有關權益。探索註冊志願者服務時間儲蓄制度,使註冊志願者在本人需要幫助時,優先得到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的服務。加強宣傳,爭取政策,推動立法,使志願者的業績逐步獲得社會公認,為志願者在升學、就業等方面創造有利條件。
十三、組織保障
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行動指導中心、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秘書處負責全國註冊志願者工作的規劃、協調、指導和檢查。縣級以上團組織應普遍建立志願者協會或志願者指導中心、志願者工作部、服務中心,條件成熟的縣級和縣級以下團組織應逐步建立志願者協會或志願者服務站、服務總站,安排專人負責志願者註冊管理工作。各級志願者組織可通過定期輪換等方式,安排註冊志願者在專職人員的指導下參加管理工作。發揮志願者服務站的核心作用,促進由服務站、服務基地、服務隊構成的基層組織網路建設。
十四、其它
1. 各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應將志願者註冊管理工作成效大小作為志願服務工作業績的重要指標。凡在本辦法頒布後未開展志願者註冊工作的團組織、志願者組織,原則上不得參加志願者工作組織獎評選。
2. 各地已經開展的志願者註冊登記工作應逐步與本辦法之規定接軌,結合實際有計畫地開展重新審核、註冊工作,並於2005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
3.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變更、解釋權屬於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行動指導中心、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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