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

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

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是經國務院批准,在民政部註冊成立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

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由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發起,業務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其宗旨是動員海內外一切愛心力量,推動廣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為他們在德、智、體、美等方面的全面發展創造條件,為把他們培養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一代新人而努力工作。

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自成立以來,得到了黨和國家及相關部委領導的重視和關懷。原國家副主席曾慶紅、原人大常委副委員長蔣正華、國務委員陳至立、航天英雄楊利偉以及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教育部、民政部、財政部、文化部、國家體育總局、團中央、中央電視台等有關部門均給予了大力支持。

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堅持“以人為本,健康第一”的原則,針對青少年的特點,陸續啟動了“中國關心下一代身心健康工程”、“中國校園健康行動”中國青少年校園足球發展計畫等大型公益活動,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支持,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努力使自己成為一個富有特色和活力的公益組織,為愛心奉獻搭建“誠信、真摯”的橋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
  • 外文名:ChinaYouthCareFoundation
  • 成立時間:2003年10月10日
  • 類型: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行政處罰,

建設宗旨

動員國內外各界力量,促進、關心、支持青少年兒童在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技能教育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文化、有道德、有理想、有紀律、有競爭精神的一代新人努力工作。

業務範圍

(一)接受專項資助、開展公益信託活動;為捐款人組織專項基金、專項委員會並開展活動;依法募捐或通過舉辦義演、義賣及其他合法形式的活動募集資金。
(二)與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國外友好組織、政府和個人合作,募集資金。
(三)接受國內外的捐贈、捐助;
(四)使基金保值、增值的合法活動;
(五)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各項資助活動;
(六)開展有利於青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的各項公益活動;
(七)支持、推動、組織青少年兒童問題的研究工作;
(八)引進資金和技術為貧困地區學校更新教學儀器、體育運動設備、健身器材和購置服裝、圖書、資料,改善教學條件;
(九)根據社會發展和青少年兒童健康成長的需要創辦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醫學、社會福利、保險和環境保護事業;
(十)資助貧困、病殘青少年自強自立的奮鬥行為;獎勵優秀青少年齡兒童;獎勵在教學或研究方面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教練員等;
(十一)資助和組織青少年兒童科技、文化藝術、衛生健康、體育比賽、展覽展示、心理諮詢、學術研究、著作出版等活動;
(十二)按捐贈者的意願設立專項基金,進行專項資助;
(十三)其他有關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名稱: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全國性。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動員國內外各界力量,促進、關心、支持青少年兒童在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技能教育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文化、有道德、有理想、有紀律、有竟爭精神的一代新人努力工作。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壹仟萬元:來源於社會募集(包括捐款、贈款、借款、資助等多種形式)。
第五條 本基金會發起單位: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
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本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中國 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公益活動業務範圍:
(一)接受專項資助、開展公益信託活動;為捐款人組織專項基金、專項委員會並開展活動;依法募捐或通過舉辦義演、義賣及其他合法形式的活動募集資金。
(二)與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國外友好組織、政府和個人合作,募集資金。
(三)接受國內外的捐贈、捐助;
(四)使基金保值、增值的合法活動;
(五)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各項資助活動;
(六)開展有利於青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的各項公益活動;
(七)支持、推動、組織青少年兒童問題的研究工作;
(八)引進資金和技術為貧困地區學校更新教學儀器、體育運動設備、健身器材和購置服裝、圖書、資料,改善教學條件;
(九)根據社會發展和青少年兒童健康成長的需要創辦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醫學、社會福利、保險和環境保護事業;
(十)資助貧困、病殘青少年自強自立的奮鬥行為;獎勵優秀青少年齡兒童;獎勵在教學或研究方面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教練員等;
(十一)資助和組織青少年兒童科技、文化藝術、衛生健康、體育比賽、展覽展示、心理諮詢、學術研究、著作出版等活動;
(十二)按捐贈者的意願設立專項基金,進行專項資助;
(十三)其他有關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社會聲譽;
(三)願意為中國青少年兒童教育、健康、體育、福利事業貢獻力量;
(四)在青少年兒童發展領域有相當的影響力;
(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助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助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問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推薦理事候選人;
(三)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對本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
(五)遵守基金會的章程,紀律;忠實履行職責,為基金會服務。
第十二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解聘;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 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集理事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 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需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需經出席理事表決,2/3 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記錄。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決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經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委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知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會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因犯罪被叛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叛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叛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多年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志們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治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夫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察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檢查督促基金會工作的開展;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舉辦各類大型活動、義賽、義演、義賣的收入;
(四)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投資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公益事業;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在全國範圍內為公益事業公募資金和物資;
(二)通過組織舉辦各項大型活動接受國內外各界人士和企業的捐助;
(三)能夠使基金會資產保持增值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室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願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消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率資助或者有其他違法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務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理》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 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 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冊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 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項目:
(一)委託拍賣
(二)捐贈
無法按照以上形式處理,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5年1月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於二OO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經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負責人暨首屆理事會審議表決、全票通過。

行政處罰

2017年11月,民政部對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作出停止活動一個月的行政處罰。
經調查,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在開展募捐、接受捐贈以及使用財產等活動中,存在不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的情形,違反了《基金會管理條例》第25條、第27條的規定。
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42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民政部決定對該會作出停止活動一個月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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