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學基金會

中國醫學基金會

中國醫學基金會(CHINA MEDICAL FOUNDATION,CMF)是由醫學界知名專家學者及社會活動家、企業家組成的非營利性民間社團。是經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登記社證字第3022號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於1987年9月正式成立。

2017年度基金會評估等級中評為3A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醫學基金會
  • 外文名:CHINA MEDICAL FOUNDATION,CMF
  • 成立時間:1987年9月
  • 組織性質:非營利性民間社團
  • 批准部門:人民銀行、衛生部
組織概況,發展歷史,會徽釋義,組織宗旨,主要職責,業務範圍,組織機構,項目管理,組織章程,

組織概況

發展歷史

1、1987年9月正式成立。我國著名社會活動家、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中國國際友誼促進會理事長朱學范任主席,公安部原副部長、中國國際友誼促進會副理事長李善卿任會長,常務副會長程克如任法人代表。
中國醫學基金會刊物中國醫學基金會刊物
2、1990年7月進行組織調整,衛生部原副部長郭子恆接任會長、法人代表
3、1992年完成社團重新登記工作。
4、1993年1月召開了第二屆理事會,選出郭子恆等同志的新一屆領導班子,通過了新的基金會章程。推出防治碘缺乏病的“智力工程”。
5、1996年3月召開第三屆理事會,科學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吳階平接任基金會主席,郭子恆連任會長。基金會工作向衛生防疫、醫療科研、國際交流、人才培養等領域拓寬。
6、1998年2月召開第三屆第二次理事會,貫徹了領導班子年輕化的要求。中國市長協會秘書長陶斯亮接任會長,常務副會長華俊東任法人代表。同年6月建立了醫德醫風獎勵基金,10月建立了戒毒專項基金。
7、2000年3月召開第四次理事會,中國市長協會秘書長陶斯亮繼續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張浩然任法人代表。5月建立楊崇瑞婦幼衛生獎勵基金。
8、2000年11月建立專家指導組。
9、2001年11月在十堰市人民醫院建立了中國的中西部培訓基地。同年5月常務副會長殷子烈接替張浩然任法人代表。8月建立了新藥發展基金。
中國醫學基金會
9、2002年9月召開第四次理事會二次會議,接受陶斯亮因市長協會工作繁忙辭去會長的請求,原衛生部副部長殷大奎同志接任會長。同年建立了企業家健康工程、愛心病房基金、王叔先腎病基金。
10、2003年1月主辦的“中國醫藥指南”雜誌正式發行。
11、2003年5月建立了健康飲食文化基金及三元健康關愛基金;同年7月建立了基層衛生髮展扶持基金。

會徽釋義

1、蛇杖:為國際通用醫學標誌;
中國醫學基金會
2、中文繁體醫字:明喻中國醫學界,隱喻中國傳統醫學
3、顏色:天藍色代表空氣;綠色代表生命,深藍代表水。

組織宗旨

弘揚白求恩精神,開展與醫藥衛生和人民健康事業相關的各類公益活動;廣泛動員社會力量捐資贈物,關注弱勢群體,扶持西部欠發達地區、老少邊窮地區醫療衛生機構,縮小與城市醫療衛生機構的差距;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幫助醫務工作者學習掌握適用技術和前沿信息,為提高中國廣大人民民眾的健康水平和發展中國醫藥衛生事業貢獻力量。

主要職責

接受有特定意向和無特定意向的捐贈。基金會接受的捐資,按損資者意願專項使用,或建立專項基金。基金會接受國內外捐贈的醫療設備、藥品及衛生用品等物資,用於支持老少邊窮地區及其它急需地區。基金會大力推廣先進醫療技術,組織醫學學術及技術交流,開展繼續教育等活動。

業務範圍

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為社會公眾提供有關醫療衛生領域的善舉服務;傳播先進醫藥衛生科技信息,組織國內外醫藥衛生學術交流活動及國內外醫藥衛生科技團體和人員的友好往來與合作;支持醫藥衛生科學研究和教育,開展基層醫務人員培訓和公眾醫藥衛生知識傳播;以老少邊窮地區為重點,為弱勢、邊遠人群提供實質性的醫療公益服務,根據捐贈者的意願,設立專項基金;依法興辦非營利性、與醫藥衛生相關的實體,實現基金會基金的保值、增值。

組織機構

中國醫學基金會主席、副主席、顧問名單
1、主 席:吳階平
中國醫學基金會主席科學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中國醫學基金會主席吳階平中國醫學基金會主席吳階平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
中國醫學基金會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原部長
錢信忠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部長,現任中國醫學基金會主席、中國企業家健康工程協會名譽主席。1911年出生於江蘇省寶山縣。1928年到同濟大學附屬寶隆醫院學醫。1933年12月擔任紅25軍醫院院長。1940年12月,129師衛生部和八路軍總部野戰衛生部合併,錢信忠任部長,1942年時兼政委。1945年任晉冀魯豫軍區衛生部部長。建國後,錢信忠擔任西南軍區衛生部部長。1951年,他赴蘇聯第一醫學院留學,先後學習外科、保健組織學,在衛生系做研究生,獲蘇聯醫學副博士學位。1956年回國,任總後勤部衛生部副部長兼軍事醫學科學院院長。1957年,他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副部長,1965年,他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部長。1981年擔任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副主任,1982年擔任主任。1983年獲聯合國首次頒發的“世界人口獎”。)
2、副主席
白介夫 張彥寧 郭子恆 陶斯亮 殷大奎殷子烈 閻明復 閻潁 瞿懷銘
3、顧 問
卞志強 孫衍慶 華俊東 年景和 吳蔚然吳克良 張侃 汪梅先 沈漁邨 辛育齡
郭應祿 徐光磊 顧方舟 高睿 譚松林
中國醫學基金會副主席殷子烈中國醫學基金會副主席殷子烈
第五屆理事會名單(按姓氏筆畫排序)
1、理事長
朱培康: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委員會副主席、全國政協常委
2、副理事長
羅愛倫:北京協和醫院麻醉科教授、英國皇家麻醉學院院士
張仁堯: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委員、北京市政協常委、北京大學第一醫院大外科主任、心外科教授、主任醫師
3、秘書長
史炳忠: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北京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委員會主任委員
4、理事
丁建偉:南京恆古醫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辰: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院長、教授主任醫師
王天佑: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友誼醫院教授主任醫師
王執禮:北京市朝陽糖尿病醫院院長、教授
左煥琮:清華大學玉泉醫院院長、教授
呂厚山:北京大學人民醫院院長、教授主任醫師
許樹強:中日友好醫院院長兼黨委副書記、教授主任醫師
張威 :中國醫學論壇報社社長、助研
張兆光:北京安貞醫院院長、教授主任醫師
楊曄:海軍總醫院專家組長、教授主任醫師
楊貴勇: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主任醫師
芮靜安: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教授主任醫師
陳君石: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疾控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研究員
金寬:健康報社主任記者
周敬:中國企業家健康工程秘書長
韓德民:北京同仁醫院院長、教授主任醫師
戴建平:北京天壇醫院院長、教授主任醫師
5、監 事
張侃 :原衛生部醫政司司長、中華醫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中國醫學基金會
郭應祿 :中國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學第一醫院名譽院長
6、特聘法律專家:
湯維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後博士、研究生導師
第五屆專家指導委員會名單
卞志強 方圻 王亦璁 王邦康 王辰 王寶恩王忠誠 王執禮 王天佑 王澍寰 王 恆 左煥琮劉力生 劉玉清 劉耕陶 華俊東 呂厚山 向紅丁 孫衍慶 孫燕 朱預 許樹強 嚴仁英 佟加恩吳孟超 吳蔚然 吳德昌 張兆光 張新時 張禺張清華 張棣華 李文彬 李功宋 李連達 李炎唐李桓英 李淑媛 楊貴勇 楊曄 汪梅先 沈漁邨肖文彬 芮靜安 辛育齡 周玫 陸星華 陳可冀陳君石 陳同鑒 陳彪 陳瑗 羅愛倫 施小墨施玉英 洪濤 胡亞美 唐由之 夏開元 夏弈明徐光煒 徐亮 海春旭 翁心植 郭子恆 郭應祿顧方舟 傅天真 傅民魁 鄂征 黃又鵬 黃志強黃澤民 曾昭耆 彭瑞璁 焦樹德 程莘農 蔣次鵬韓德民 路志正 潘少川 戴建平 朗景和 魏麗惠

項目管理

中國醫學基金會“超聲醫學教育公益項目”
捐贈方: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啟動金額:人民幣142.4萬元
實物捐贈:智慧型化培訓教室一個(價值人民幣約737萬元)
設立日期:2013年10月
項目簡介:
為號召社會各界共同支持和關注中國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促進基層地區醫療人才隊伍建設,提高醫療水平和服務質量,切實保障廣大民眾日益增長的健康需求,中國醫學基金會與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共同發起中國醫學基金會“超聲醫學教育公益項目”。
項目計畫自2013年起的三年內,在全國範圍內選定22家三級醫院作為中國醫學基金會“超聲醫學教育公益項目”培訓基地,項目將無償為基地醫院捐贈一定數量新款高檔彩超設備和電子黑板、顯示屏、監視器等現代化培訓教學裝備,在每個基地醫院建設一個價值700餘萬元的“智慧型化超聲培訓教室”。同時,項目將資助基地醫院所在省份的超聲醫生分批前往基地醫院參加免費超聲技術培訓。
項目由中國醫學基金會與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主辦,民革中央和省級民革、省級衛計委協辦,具體培訓工作委託項目省份有關部門和基地醫院承辦。
中國醫學基金會“因愛而前行項目”
捐贈方:北京瑪麗婦嬰醫院
啟動金額:人民幣100萬元
設立日期:2013年4月
項目簡介:
中國醫學基金會“因愛而前行項目”,是用於骨關節創傷致殘病人的公益救助項目。對貧困地區、偏遠地區,因自然災害、意外傷害而致骨關節傷殘的特困患者進行全額免費或部分免費的手術修復的公益活動。
中國醫學基金會“營養改善項目”
捐贈方:北京維億陽光生物技術有限公司
啟動金額:人民幣100萬元
設立日期:2011年5月
項目簡介:
中國醫學基金會“營養改善項目”,旨為開展營養健康知識的科普宣傳及公益培訓活動、資助與營養有關的疾病的防治研究、救助貧困地區營養缺乏病患者和與營養有關的其他公益事業。
按照基金會專項基金的管理辦法此項目已於2012年12月結束
中國醫學基金會“基層骨科教育公益項目”
捐贈方:北京威高亞華人工關節開發有限公司
啟動金額:人民幣30萬元
設立日期:2013年10月
項目簡介:
中國醫學基金會“基層骨科教育公益項目”。主要用於培養基層醫院骨科醫生的公益培訓。
中國醫學基金會“禮來中國基金項目”
捐贈方:禮來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啟動金額:人民幣100萬元
設立日期:2011年3月
項目介紹:
為提升國民疾病防範意識和整體醫療研究水平,促進中國健康事業發展,“中國醫學基金會-禮來中國基金項目”主要用於糖尿病、神經系統疾病、腫瘤、男性健康、骨肌類和心血管等疾病領域的知識教育、疾病篩查和健康促進活動以及醫護人員公益培訓項目。
中國醫學基金會“青光眼防治基金”
捐贈方:泛海資源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啟動金額:人民幣100萬元
設立時間:2009年6月
基金介紹:
中國醫學基金會“青光眼防治基金”,致力於青光眼基礎研究和臨床醫學研究;對青光眼醫務人員的技能公益培訓及對青光眼人群免費篩查、義診;對部分特困患者給予一定的援助。
中國醫學基金會“腫瘤預防與科研項目”
捐贈方:輝瑞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啟動金額:人民幣50萬元
設立日期:2009年
項目簡介:
中國醫學基金會“腫瘤預防與科研項目”成立於2009年,其宗旨是資助醫學專家在腫瘤領域學科發展的基礎研究、臨床科研等;資助腫瘤領域的公益性學術交流;資助腫瘤領域科普知識的宣傳及“常見惡性腫瘤教育項目”等。
中國醫學基金會“冠心病防治科研項目”
捐贈方:輝瑞製藥有限公司
啟動金額:人民幣380萬元
設立日期:2010年4月
項目簡介:
由中國醫學基金會發起並設立的“冠心病防治科研項目”,宗旨是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心血管醫生的冠心病防治新理論、新技術的教育培訓和推廣。力求幫助心血管介入醫生全面提高業務水平,進而推動整個心血管領域的診療的規範化進程,使廣大冠心病患者獲得更好的診療服務。
中國醫學基金會“糖尿病項目”
捐贈方:北京英華國際醫院投資管理公司
啟動金額:人民幣50萬元
設立日期:2004年7月
項目簡介:
中國醫學基金會“糖尿病項目”主要用於對糖尿病專業人員的培訓及對糖尿病人群的科普宣傳和義診活動。開展糖尿病領域的科學研究,促進糖尿病事業的發展。
中國醫學基金會“王叔鹹腎病項目”
捐贈方:王叔鹹
啟動金額:人民幣20萬元
設立日期:2002年9月
項目簡介:
中國醫學基金會“王叔鹹腎病項目”是遵照我國腎病創始人王叔鹹教授的遺願設立的,主要是對腎臟病人進行科普宣傳;對腎臟病醫務人員進行公益培訓及腎臟病的科學研究。

組織章程

中國醫學會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醫學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Medical Foundation,縮寫:CM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全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弘揚公益精神,致力於我國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促進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 萬元,來源於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衛生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東文昌胡同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為社會公眾提供有關醫療衛生領域的善舉服務;
(二)傳播先進醫藥衛生科技信息,組織國內外醫藥衛生學術交流活動及中外醫藥衛生科技團體和人員的友好往來與合作;
(三)支持醫藥衛生科學研究和教育,開展基層醫務人員培訓和公眾醫藥衛生知識傳播;
(四)以老少邊窮地區為重點、為弱勢、邊緣人群提供實質性的醫療公益服務;
(五)依法資助非營利性、與醫藥衛生相關的實體;
(六)承辦上級機關交給的任務和活動;
(七)舉辦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1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二)熱愛醫藥衛生公益事業,願意或已經為其作出較大貢獻;
(三)熟悉本基金會的情況,廉潔奉公,不謀私利,恪守誠信,有責任感;
(四)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根據章程規定的理事會職權,參與本基金會重大事項的決策;
(二)審查、了解本基金會的工作、財務收支狀況,對本基金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並要求獲得結果;
(三)享有章程規定的理事會內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認真工作,努力完成理事會交給的任務;
(五)加強調查研究,對自己的工作和行為負責;
(六)努力為本基金會募集資金,開發新項目。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 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 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2 名。設監事會,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代表基金會參與重大社會活動;
(五)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和投資、使用和管理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組織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的公益活動;
(二)資助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的事業、團體和個人,特別關注弱勢、邊緣群體;
(三)為實現基金保值、增值而進行的投資活動;
(四)為保持本基金會正常運行所必須的行政辦公費用;
(五)其他理事會認為必要的合法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畫;
(二)涉及投資金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
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
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繼續資助本基金會已經開展的公益項目;
(二)資助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的公益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11月7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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