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過渡時期國家資本主義

指中國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時期,在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的管理之下,用各種形式和社會主義國營經濟聯繫著、並受工人監督的資本主義經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過渡時期國家資本主義
  • 含義:新民主主義,社會主義的過渡時期
  • 性質:資本主義
  • 類型:並受工人監督的資本主義經濟
內容簡介,歷史沿革,參考書目,

內容簡介

性質過渡時期國家資本主義的性質決定於無產階級國家的性質。列寧說:“在政權屬於資本的社會的國家資本主義和無產階級國家的國家資本主義,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資本主義國家中,國家資本主義為國家所承認並受國家監督,它有利於資產階級和反對無產階級。在無產階級國家裡,國家資本主義也為國家所承認並受國家監督,但它有利於工人階級,目的在抵抗依然很強大的資產階級並和他們作鬥爭”(《列寧全集》第32卷,第477頁)。列寧還說,過渡時期的國家資本主義是無產階級“能夠加以限制、能夠規定其活動範圍的資本主義”(《列寧選集》第4卷,第627頁)。無產階級國家管理下的國家資本主義經濟主要地不是為了資本家的利潤而存在,而是為了供應人民和國家的需要而存在,同時為其逐步過渡到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創造條件。俄國十月革命勝利以後,列寧便提出利用國家資本主義的問題。由於俄國資產階級發動了反蘇維埃政權的內戰,列寧的計畫未能實現。1921年新經濟政策開始,列寧重新提出國家資本主義的主張,要求利用國家資本主義同私人資本主義和小資產階級勢力作鬥爭,把國家資本主義作為提高生產力、活躍商品流通和向社會主義過渡的階梯。列寧曾經提出了國家資本主義的四種形式,即租讓制、租借制、合作制和吸引商業資本家推銷國家貨物和收購小生產者的產品,付給佣金。但限於當時的歷史條件,蘇維埃俄國的國家資本主義經濟沒有發展起來。
在中國的實踐毛澤東發展了列寧關於過渡時期國家資本主義的思想,肯定國家資本主義在中國是改造資本主義工商業和逐步完成社會主義過渡的必經之路。並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從低級到高級的各種國家資本主義形式。有步驟地實行國家資本主義,可以在充分利用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積極性、限制它的消極性的過程中逐步改造資本主義生產關係。

歷史沿革

從1949~1956年,中國各地的私人資本主義工業、商業、交通運輸業,除西藏自治區外,全部實行了國家資本主義,並且在實踐中表現出了明顯的優越性。在生產關係變革過程中,這部分生產力不僅沒有遭受破壞,反而連年增產,物價穩定,市場繁榮。
在中國,過渡時期國家資本主義區分為三種形式,分別反映了社會主義經濟同資本主義經濟之間不同程度的聯繫,以及它們在變革資本主義生產關係中的不同作用。
初級形式包括工業上的收購產品(國營商業臨時或定期收購私營工廠的自銷產品),商業上的批購零銷(私營商業以現款向國營商業批購部分商品,拆零銷售,賺取批零差價,但私商仍可從自由市場購進並銷售同類商品)。這種形式,使社會主義經濟同資本主義經濟在流通領域發生部分的、一般性的聯繫。私營企業並未因此而改變其生產關係的性質,但產生了對社會主義經濟有限度的依賴,它意味著居於主導地位的社會主義經濟對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開始發生領導作用。
中級形式包括工業上的加工、訂貨、統購、包銷,商業上的經銷、代銷等。加工,是指社會主義國營企業(或國家其他單位)與私營工廠訂立加工契約,供給原料或半成品,私營工廠按照規定的產品規格、質量、數量和交貨期限進行生產,產品交給國營企業,並按規定取得加工費。訂貨,指國營企業規定所需產品的規格、質量、數量、價格和交貨期等,向私營工廠訂購產品。統購,指對某些與國計民生關係重大的產品,以國家法令規定由國營商業部門按照合理價格統一收購。統購的產品,通常採取加工的方式向私營工廠收進,不準私營工廠將該類產品在市場上自行銷售。包銷,指國營商業部門對私營工廠規定其產品規格、質量和合理價格,在一定時期內收購併銷售其全部或部分產品。經銷,指國營商業通過訂立契約,將國家已經掌握全部或大部分貨源的商品,批售給私營經銷店。經銷店用現款以批發價進貨,並按國營商業規定的零售牌價出售,從批零差價中獲取經銷利潤。經銷店對經銷商品不得再從自由市場進貨。代銷,指國營商業通過訂立契約,將商品委託給私營零售店代銷。代銷店按照國營商業規定的供應辦法和零售牌價出售,取得一定手續費。代銷店不需用現金進貨,但必須先交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並將銷貨款及時交回國營商業。它們對代銷的商品不得再從自由市場進貨。在國家資本主義中級形式下,私營企業只能按照契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在企業內部,生產經營計畫要經工人討論決定,執行中要接受工人監督。企業的利潤水平,如加工費用、經銷代銷利潤數額等,均由國家規定;企業的盈餘按“四馬分肥”的原則進行分配。根據1953年國家規定,私營企業的盈餘按四個方面進行分配,即國家工商所得稅一般占30%左右,企業公積金占10~30%,職工福利獎金占 5~15%,資本家股息、紅利占25%左右。這種盈餘分配方式,當時人們形象地稱之為“四馬分肥”。在這種形式下,資本家對企業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和分配權(剝削數量),無不受到一定限制,已是一種不完全的私有制了。社會主義經濟同資本主義經濟雖然仍是外部聯繫,但已增加了它的廣度和深度,從流通領域部分地擴展到生產領域和分配領域,私營企業對國營經濟的依賴日益加深,這時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已有一部分納入國家計畫或受國家計畫支配,盲目性受到限制,生產力得到較充分的發揮,還可為國家提供一部分積累。在這裡,社會主義經濟規律和資本主義經濟規律已經同時發生作用了。在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加工訂貨已有了相當的發展。1952年,加工訂貨的產值已占到私營工業總產值的56%;到1955年即改造工作完成的前一年,增長到81.9%。
高級形式包括單個企業公私合營和全行業公私合營。單個企業公私合營,是在早期實行於個別比較大型的私營企業。其主要特點是,社會主義經濟同資本主義經濟的聯繫由企業外部進入企業內部,私營企業增加公股,國家派駐公方代表負責企業的經營管理,由此引起企業的生產關係在多方面發生深刻的變化:①企業由資本家所有變為公私共有,資本家私股失去獨立地位,企業領導權基本屬於國家,生產經營基本納入國家計畫;②資本家開始喪失企業經營管理權,處於被領導、被改造地位,工人雖未完全擺脫剝削,但已開始成為企業的主人和領導力量;③企業盈利按照“四馬分肥”原則分配。資本家的剝削受到很大限制,工人的工資已部分地具有按勞分配的性質。公私合營企業已在很大程度上受社會主義經濟規律的制約,具有半社會主義的性質。全行業公私合營,指不分大型和中小型企業,按行業同時實行公私合營。合營之後,資本家將生產資料交由國家統一調配,同時進行清產核資,對資本家支付定息。定息是國家根據核定的私股額,按期付給資本家以固定息率的股息。1956年7月國務院規定,根據企業合營時清產核資確定的私股股額,不分工商,不分大小,不分盈餘戶虧損戶,不分行業,不分老合營企業新合營企業,統一規定為年息5厘,個別企業可以超過5厘。全行業公私合營之後,各企業的生產經營直接納入國家計畫,並由國家統一進行企業改革和經濟改組,原來的資方人員由國家適當安排,他們不再以資本家身份行使職權,而成為企業的一般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工人則成為企業的主人;資本家的剝削被限制在固定的股息範圍內,同企業的經營成果完全脫離,工人工資則變成按勞分配的形式。實行全行業公私合營後,資本主義企業已基本上改造成為社會主義性質的企業。
單個企業的公私合營在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即已出現。有的是將私營企業中官僚資本投資或敵偽財產沒收後轉公股,改組為公私合營企業的,有的是在“五反”運動(見"三反","五反"運動)後,將資本家違法所得轉為公股合營而成的,有的是大工廠因為財務困難,要求國家投資而合營。到1952年底,實行公私合營工業企業已有997家,公股占合營資金比重平均為52.5%。
私營企業公私合營後,在許多方面顯示出優越性,1954年國家開始有計畫地擴展公私合營的工作,到1955年底,公私合營工業企業增至3193家,占當年公私合營工業和私營工業總戶數的3.4%,占產值的49.7%。
但是,單個企業公私合營在實踐中也表現出某些局限性,如合營與非合營企業之間的矛盾,合營企業內部公私之間的矛盾,部分合營企業資本家剝削收入仍然過高,國家統一調配和改組生產仍受到限制等,因而要求對整個行業實行合營,以便統一安排,全面改組。在1955年底農村社會主義改造高潮的推動下,1956年初出現了全國範圍的全行業公私合營高潮,並於上半年基本完成。合營企業的定息延至1966年取消,企業最後轉變成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

參考書目

列寧:《共產國際第三次代表大會》,《列寧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58。
列寧:《論糧食稅》,《列寧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科學院經濟研究所:《中國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人民出版社,北京,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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