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經濟法研究會

中國農業經濟法研究會

中國農業經濟法研究會於1984年成立,是農業部主管的全國性一級學會。是國家農業部主管,業務歸口農業部政法司管理,經國家民政部審批,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一級社會團體組織。2008年,經中國法學會批准,研究會又掛牌成立中國法學會農業與農村法制研究會,進一步擴大與加強研究會的職能。研究會位於北京市朝陽區麥子店街20號農業部農牧大樓002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農業經濟法研究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Law
  • 成立:1984年
  • 地點:北京市朝陽區麥子店街20號
主要職責,組織機構,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協助農業部及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農業和農村經濟立法的起草、修訂工作,圍繞立法中的熱點、難點等問題開展調查研究;
對已經頒布實施的農業法律法規進行跟蹤調查,對重大問題進行論證和評估;組織農業、農村法制工作者,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等業務活動;組織召開國內外學術交流,借鑑國外新農村法制建設的經驗與做法;
接受有關單位及個人的委託,開展法律諮詢、法律訴訟等業務活動;
承擔農業部及有關部門委託,舉辦不同層次的法律知識教育培訓。

組織機構

中國農業經濟法研究會法律事務工作委員會下設:
法律諮詢服務部
法律訴訟協調部
法律調研、宣傳、培訓部
法律援助部
信息交流與國際合作部
編輯、文摘、辦公室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農業經濟法研究會(China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Law簡稱CAAL)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國家和地方政府農業和農村法制工作部門、政策法規研究部門、法律實務部門、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等從事三農法制工作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農業企業家、基層農業工作者等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科普性、非營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本會是農業部主管的全國性一級學會。本會是黨和政府聯繫三農法制工作者和農業企業家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我國農業和農村民主法制事業、促進農業經濟健康快速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本會積極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現代農業發展;積極為政府主管部門服務,為農業經濟實體和會員服務;為我國農業和農村民主法制事業、農業經濟健康快速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農業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北京市朝陽區麥子店街20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協調全國三農法制工作者,開展農業、農村經濟法制研究、宣傳、維權等業務活動。緊密圍繞農業經濟法律、法規的熱點、難點等問題開展理論探討和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供有關調查報告和解決問題的建議;
(二)組織召開國際、國內學術研討會或專題座談會,向政府有關部門、學術機構、網站、報刊推薦有關研究成果;
(三)接受農業部和有關部門的委託,承擔政府委託的項目課題研究以及政府交辦的事務;協助政府進行農業和農村經濟立法的制訂、修改和宣傳貫徹工作;
(四)接受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及個人的委託,開展法律諮詢服務、法律維權等業務活動;
(五)為有關部門舉辦不同層次的教育培訓,提高行業人員素質;普及農業法律法規知識,培養農業法制專業化人才;
(六)組織會員單位、全國法律實務工作者、法律志願者開展農業和農村法制宣傳活動;
(七)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組織會員參加有關國際交流活動,加強與國際有關學術團體、有關國際組織的聯繫和法律事務合作;
(八)編輯出版發行《法制農村》等有關會刊會訊,建立《中國農業經濟法研究會》有關公益網站,編輯出版書籍、軟體、音像製品等,搭建全國農業經濟法律領域綜合信息交流與服務的平台; (九)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三農”維權公益事業的意見和建議;推薦或表彰作出貢獻的傑出公益人士;
(十)向黨和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農業經濟健康、和諧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法律實務部門,承認並擁護本會章程,自願申請,經秘書處審核,報請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承認並擁護本會的章程;自願申請加入本會並在農業經濟法領域有一定研究能力或在農業經濟法領域有一定成就或在農村法制建設中具有一定貢獻。
第十條 個人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審核,報請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通過,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三)頒發全國統一編號的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有權優先獲得本會的服務;
(四)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受本會贈閱的刊物和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積極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關心本會組織建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內不繳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註銷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活動 ;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相應權利。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經濟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收取管理會費和國內外團體、個人的贊助及其他收入;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 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責任心強,辦事公道。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督促、檢查本會各機構工作,定期聽取它們工作匯報,幫助解決它們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檢查、督促各辦事機構及其人員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國內外有關單位、組織及個人捐贈和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用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考核,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7年11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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