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China Light Industry Council)是輕工業全國性、綜合性的、具有服務和管理職能的工業性中介組織,將憑藉其廣泛的行業代表性,以服務為宗旨,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促進中國輕工業的發展,為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而努力。承擔開展行業經濟發展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與建議;進行行業信息的收集、分析、研究和發布;參與制訂行業規劃;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等十二項基本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 外文名:China National Light Industry Council 
  • 成立時間:2001年2月
  • 縮寫:CNLIC
  • 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
  • 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資委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業務範圍,組織機構,理事成員,協會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以下簡稱中輕聯,英文名稱China National Light Industry Council ,英文縮寫CNLIC)成立於2001年2月,是我國工業管理體制改革後由輕工業全國性、地區性的協 會、學會,具有重要影響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和大中專院校等自願組成的具有服務和一定管理 職能的全國性、綜合性的行業組織。
聯合會成立
2001年2月28日,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在北京成立,它標誌著國家輕工業局已經順利完成機構轉換,中國輕工業進入按照市場經濟體制運作的狀態。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會長陳士能在成立大會上表示,國家輕工局作為政府機構,已圓滿完成歷史使命,取消後的國家輕工局,將保留中華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的牌子,與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合署辦公。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陳士能說,中國輕工業聯合會作為輕工業全國性、綜合性、具有服務和管理職能的中介組織,具有比政府機構更加靈活的工作空間,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將以嶄新的精神面貌迎接新任務。
他表示,輕聯會在業務上將承擔開展行業經濟發展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與建議;進行行業信息的收集、分析、研究和發布;參與制訂行業規劃;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等十二項基本職責。
輕工業是中國最早走向市場經濟的行業。從八十年代開始,由輕工業部改為中國輕工總會、國家輕工業局至今天的中國輕工業聯合會。逐步完成了由部門管理轉變為行業管理,由微觀中觀管理轉變為巨觀管理,由直接管理轉變為間接管理,由單純管理轉變為服務管理的體制改革,體現了中國從計畫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邁進的過程。

主要職責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或建議;
組織開展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研究和發布行業信息,依法開展統計調查,建立電子商務信 息網路;
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對行業投資開發、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進行前期論證與初審;
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培育專業市場、維護公平競爭;
為智慧財產權保護、反傾銷、反補貼、反不正當競爭、打擊走私等提供諮詢服務;
組織重大科研項目的推薦、科技成果的鑑定和推廣套用等;
參與制訂、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反映行業情況和企業要求,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組織開展人才、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
受國資委委託,對本會代管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和企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和業務指導;
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業務範圍

中輕聯受委託管理服務的行業和主要產品包括:
製漿造紙、腳踏車、縫製機械、鐘錶、陶瓷、玻璃、搪瓷、電光源及照明電器、電池、日用化 學製品(洗滌用品、化妝品、口腔清潔及護理用品等)、製鹽、食品及飲料、皮革皮毛及其製品、 家具、文教體育用品、眼鏡、工藝美術品、塑膠製品、五金製品、家用電器、羽絨及其製品、制 筆、樂器、文房四寶、少數民族用品、衡器、日用雜品、玩具、禮儀休閒用品、室內裝飾、輕工裝備等。

組織機構

中輕聯現分設辦公室、研究室(法律事務部)、科技環保部、質量標準部、經濟合作部、城鎮集 體經濟和手工業指導部、國際合作部、會員部、資產財務部、人事教育部、黨群工作部(紀檢監察 室)、信息統計部。受國資委委託,代管國家級45個行業協會、7個行業學會、1個基金會、1個政 研會、事業單位14家。
內設部門
辦 公 室
研 究 室
綜合業務部
人事教育部
黨委辦公室 (紀檢監察室)
會 員 部
市 場 部
資產財務部
國際合作部
總社辦公室
信息統計部

理事成員

會長
張崇和
黨委副書記
王世成
秘書長兼法人代表
杜同和
副 會 長
陶小年、何燁、賈志忍
副秘書長
劉素文、陳建國、於學軍、朱念琳、才大穎、徐祥楠
特邀副會長(按姓氏筆畫為序)
王 健 鄧華歡 石 碧 馮小華邊 程 邢連華 呂永傑 朱蓓薇 許榮雲 孫明波 孫寶國嚴鎮博 蘇志民 李 玎 李建寧李榮鋼 李福成李耀強 劉榮富沈志雲 沈志榮 沈建芳 張雨柏 張 敏 陳克復 陳 堅 陳鄂生 陳凱旋 周雲傑 鄭秀康柳 奇 鐘發平 姜祖模 袁仁國 高德康 謝光華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簡稱中輕聯)英文譯名為CHINA NATIONAL LIGHT INDUSTRY COUNCIL,縮寫為CNLIC。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中國輕工業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而依照本會章程開展活動的全國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和自律性的聯合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和任務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以“八榮八恥”為準繩的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科學發展觀,按照市場化原則,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履行政府授權委託的職能,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廣泛聯繫國內外輕工業及相關行業的企業、同業組織,在政府與企事業單位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努力為企業、為行業、為政府服務,促進我國輕工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設在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乙2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全國和地區輕工業經濟發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依法開展統計調查,建立電子商務信息網路,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
(三)參與制訂行業發展規劃,向政府提出產業政策及結構調整的建議,接受委託組織對行業投資開發、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及環境評審論證與初審;
(四)參與制定、修訂國家和行業標準,指導行業質量檢測中心和全國性標準化機構的工作,開展輕工行業質量管理、名牌培育和輕工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組織協調行業和企業開拓市場及行銷活動;
(五)受委託組織科技創新活動和重大科研項目的推薦,進行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六)開展國(境)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舉辦展銷會、技術交流會、學術報告會;
(七)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行業經濟運行分析協調;建立行業預警機制,開展制定政策法規、保護智慧財產權、反傾銷、反補貼、反不正當競爭、打擊走私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維護產業安全;
(八)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和企業行為,培育專業市場,維護公平競爭;
(九)反映行業情況及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 開展諮詢服務,創辦刊物,組織技術、職業等培訓;
(十一) 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對本會代管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和企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和業務指導;
(十二) 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採取團體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輕工業及相關行業具有一定影響;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各種所有制的輕工企業、事業、社會團體;
(五)長期在輕工行業工作,擔任或曾擔任單位領導或技術業務骨幹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資料;
(二)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可優先優惠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可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提出解決本單位、本行業有關問題的建議或提案,提出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意見的提案;
(五)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輕工行業的行規行約;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規章制度,執行本會決議;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會議;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六)在本會內部交往中,誠實守信,團結協作,自覺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2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全國各地輕工業及相關行業的地方行業管理部門,經其單位同意和本會邀請,可作為聯繫單位參加本會工作。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舉名譽會長、顧問;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本會工作,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限制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全面工作;
(二)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重大問題;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提名副秘書長,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單位的負責人;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包括主辦、支持各類業務活動的收入等;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平調。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6年4月22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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