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茶葉流通協會

中國茶葉流通協會

中國茶葉流通協會成立於1992年4月,是國家一級社團組織,是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民間經濟團體。是我國茶葉行業的服務、協調和管理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茶葉流通協會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 登記證號:3319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0813XK
  • 組織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組織宗旨,主要職責,業務範圍,組織結構,會員申請,機構設定,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中國茶葉流通協會的宗旨是,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揮行業中介職能,服務中國茶葉事業。

主要職責

中國茶葉流通協會的主要職能是,組織收集、整理和傳遞國內外茶業經濟信息和科學技術信息,進行市場分析、預測,開展信息交流活動和諮詢服務,為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提供決策依據;積極推進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化經營,組織技術交流、產品質量論證和科技項目論證,開展專業技術、技能培訓和企業管理人員培訓,組織技術技能競賽和產品推薦,提高行業技術水平和企業管理水平;通過展覽展示、專題講座、茶道茶藝表演、印發宣傳資料;普及茶葉商品知識、宣傳茶葉飲用價值,弘揚中國茶文化;代表會員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茶葉生產、流通各個環節的新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提出制訂行業方針、政策、制度、法規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和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部分行政管理職能;協調會員之間以及行業內各環節利益主體之間的關係,增進會員之間的橫向聯繫,組織商品交流,拓寬茶產品市場,促進行業內部各種形式的合作和橫向經濟聯合,發揮行業的群體優勢;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的各種交流活動。

業務範圍

中國茶葉流通協會堅持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政策,堅持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以“發揮行業中介職能、服務中國茶葉事業”為宗旨,其服務範圍包括:
活動活動
(一) 代表行業利益,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二) 負責茶葉行業的協調和管理工作,協助和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部分行政管理職能;
(三) 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茶葉生產、流通各個環節的新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編制本行業的發展規劃,提出制定行業方針、政策、制度、法規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 組織商品交易,拓展茶產品市場,協調和增進會員之間的聯繫,促進行業內部各種形式的合作和經濟聯合;
(五) 組織收集、整理和傳遞國內外茶葉經濟信息和科學技術信息,進行市場分析、預測,開展信息交流活動和諮詢服務,為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提供決策依據;
(六) 組織茶葉技術交流、產品質量論證和科技項目論證,組織技術技能競賽和產品推薦,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七) 組織茶葉質量審評,茶藝茶道、茶葉生產、加工等專業技術、技能培訓和企業管理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八) 組織制修定國家茶葉標準,並對質量標準執行情況進行自律性管理;
(九) 編輯、出版《茶葉經濟信息》及書刊,普及茶葉商品知識、宣傳茶葉飲用價值,弘揚祖國茶文化。通過展覽展示、專題講座、印發宣傳資料等,讓更多消費者了解茶,提高茶葉商品在社會上的聲譽;
(十) 參與和承擔協調加入WTO後茶葉國際貿易中遇到的問題,開拓市場,增強競爭能力,並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組織的聯繫,組織國內外茶葉企業開展各種交流活動。

組織結構

會員申請

凡擁護本協會章程,有加入本協會意願,在工商部門取得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的從事茶葉及相關產品生產、加工和銷售企業。以及科研、教育和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可申請作為團體會員。直接從事茶葉生產、加工、經營、管理、科研、教學的人員,以及長期從事茶業工作,熱心茶葉事業的離退休人員,可申請作為個人會員。

機構設定

中國茶葉流通協會的最大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為秘書處。
協會已有團體會員732戶,個人會員641名。協會秘書處下設:會員及財務管理部、網路信息部,科技諮詢部,展覽展銷部;並成立了邊銷茶專業委員會和茶道專業委員會。協會將根據行業發展和會員的要求適時增設機構,開展全方位的服務。
  • 會員部
  • 會展部
  • 產業部
  • 信息部
  • 專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的名稱:中國茶葉流通協會(China Tea Marketing Association),簡稱中國茶協(CTMA)
第二條 本協會性質是:
(一) 由茶葉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二) 是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三) 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為本行業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提供服務,維護本行業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4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負責茶葉行業的協調和管理工作,制訂本行業共同遵守的《行規行約》,保證本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二) 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協助和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部分行政管理職能,包括邊銷茶的產銷協調,計畫管理,儲備落實;茶葉出口計畫制定,出口市場和客戶協調,出口企業資格論證,國家扶持茶業生產各項措施的落實,以及國家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並參與責任監督等;
(三) 加強對國內、國外市場的調查和研究工作,掌握國內外茶葉行業發展狀況和趨勢,編制本行業的發展規劃;
(四) 研究、解決茶葉行業(包括生產、加工、國內外貿易、科研、教育等)出現的新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制訂行業方針、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 積極做好對內、對外貿易企業的價格協調工作,制止行業內的不正當競爭,為企業營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
(六) 協助國家有關部門建立完善的茶葉標準體系和質量監督體系,參與制訂、修訂本行業各類標準的工作。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承擔本行業生產生產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其他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進行督促整頓,以至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採取有關措施;
(七) 組織協調並增進會員之間的橫向聯繫,促進行業內部各種形式的合作和橫向經濟聯合;
(八) 組織收集、整理和傳遞國內外茶葉經濟信息和科學技術信息,進行市場分析、預測,開展信息交流活動和諮詢服務,為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提供決策依據。編輯、出版會刊《茶葉經濟信息》;
(九) 組織技術交流,開展專業技術、技能培訓和企業管理人員培訓,組織技術技能競賽,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鑑定和推廣套用,提高行業技術水平和企業管理水平。努力引導茶葉企業向集約化、規模化經營發展,實現茶葉行業的產業化經營;
(十) 普及茶葉商品知識、宣傳茶葉飲用價值,弘揚祖國茶文化。幫助企業開展宣傳促銷,通過展覽、展示、專題講座、印發宣傳資料、編寫書籍等活動,讓更多消費者了解茶,提高茶葉經營企業茶葉商品在社會上的聲譽;
(十一) 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組織的聯繫。組織國內外茶葉經營企業之間的各種交流活動;
(十二) 協會根據以上要求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茶葉行業具有一定影響;
(四) 凡在本行業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相關的社會團體可申請作為團體會員;
(五) 凡直接從事茶葉生產、加工、經營、管理、科研及教學的人員,可申請作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討論和決定協會的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設立各專業委員會;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制定本協會工作計畫並組織落實;
(十二) 決定對會員的獎勵和處分;
(十三)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熱心茶葉行業工作,在茶葉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 5 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興辦經濟實體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1月13日理事會通訊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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