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茶葉協會

中國茶葉協會成立於1992年4月,是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國家一級社團組織,是我國茶葉行業的服務、協調和管理機構。

宗旨:協會自成立以來,堅持“發揮行業中介職能、服務中國茶葉事業”的宗旨,在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制訂行業規劃、反映行業訴求、提出政策建議、承擔委託職能、組織人員培訓、提供市場信息、規範自律行為、開拓茶葉市場、發展茶葉經濟等方面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2016年5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六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茶葉協會在名單中。

機構發展,主持活動,章程,領導成員,

機構發展

協會目前共有會員1600餘名,內設秘書處、會員及財務管理部、網路信息部,諮詢培訓部,展覽展銷部、辦公室;並成立了十一個行業專業委員會。2005年,經國務院批准,協會代表中國茶葉行業加入國際茶葉委員會。協會創辦了會刊《茶世界》和行業入口網站。近年來,協會每年召開全國茶業經濟年會,舉辦“行業百強企業評選”、“重點產茶縣調查”、信用等級評價、行業組織聯席會、各茶類產銷形式分析會等多項權威性行業重要活動;協會還協助政府部門進行茶葉稅制、茶葉出口體制、邊銷茶產銷協調等方面的工作,及時出面化解行業的各種危機,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協會還定期舉辦各種類型的全國性茶事活動,對促進我國茶葉事業發展和茶農致富增收起到了重要作用。
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和奮鬥,中國茶葉協會已逐步承擔起行業協調、服務和管理職能。真誠歡迎大家加入中國茶葉協會,共同為促進中國茶葉事業的發展而努力。

主持活動

學會團結和動員茶葉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改革開放以來,先後多次召開國際國內茶葉學術研討會,共舉辦大型學術活動50多次,參加人數達8000餘人,收到學術論文2000餘篇。自2000年以來,每二年組織一次海峽兩岸茶業學術研討會,已成功舉辦五屆;學會還面向國內外開展培訓工作,90年代以來,組織茶葉實用技術和茶文化講座20餘期,2002年開始舉辦茶藝師、評茶師、茶葉加工工培訓班,舉辦培訓班100餘期,提高了茶業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能;1994年始開展“中茶杯”全國名優茶評比活動,成功舉辦七屆,促進了我國名優茶的發展;學會還在全國建立茶葉科技示範基地,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和示範。為密切茶葉產區與銷區關係,每年召開團體會員會議,組織產銷交流,並提供技術服務。還組織開展“中國茶葉學會茶葉科技獎評選”、“中國茶葉學會青年科技獎評選”、“中國名茶之鄉”評選、少兒茶藝夏令營等活動。根據我國茶產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組織科技諮詢活動,為業務領導部門提供決策參考,對促進茶葉科學技術的繁榮和學科發展,促進人才成長,促進茶葉科技的普及與推廣,為加速我國茶業產業化、現代化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政部社團章程示範文本和中國科協的《全國學會組織工作條例》、《全國性學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茶葉學會。英文名稱China Tea Science Society(縮寫CTSS)。
第三條 中國茶葉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國廣大茶葉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熱心茶葉的人士自願結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茶葉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發展茶葉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四條 本會旨在團結和動員茶葉科技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服務“三農”,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工作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促進茶葉科學技術的繁榮和學科發展;促進茶葉科技的普及與推廣;促進茶葉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技與茶產業結合;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並在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任職。
第七條 本會掛靠在中國農業科學院茶葉研究所。會址:浙江省杭州市雲棲路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內和國際茶業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茶學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普及茶葉科學技術知識,傳播茶葉先進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經驗和茶葉產銷信息。
三、弘揚茶文化,開展茶文化活動,向民眾和青少年普及飲茶知識,推動茶葉消費。
四、編輯、出版、發行茶葉學術期刊、科技書籍及相關的音像製品,傳播科學技術信息。
五、維護茶葉科技工作者的正當權益,反映會員和茶葉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促進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
六、對國家重要的茶葉產業政策、法規制定,提供諮詢和合理化建議,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七、開展科技獎勵、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培養和舉薦茶葉技術和高技能人才。
八、承擔政府有關部門轉移的職能和委託的工作;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舉辦科技展覽;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技術評價,制定標準;經相關部門批准,開展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工作。
九、推薦和獎勵優秀學術論文、科普作品和茶及茶相關的產品。
十、開展民間國際茶業科技交流活動,促進國際茶業科學技術合作,發展同國(境)外茶葉團體和茶葉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十一、組織重大科學技術問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舉辦為茶葉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項事業和活動。
十二、本會對各省、市(自治區)地方茶葉(業)學(協)會,實行業務指導。
十三、開展其他符合本會性質和宗旨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是本會的主體。個人會員分為:學生會員、普通會員、資深會員、外籍會員、名譽會員。
可根據本人申請,吸收外籍、港、澳、台地區個人會員,報業務主管單位核准備案。
第十條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具備相應條件者,可申請為個人會員。
1、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茶學研究、教學、技術推廣、茶文化宣傳、茶葉經營等工作三年以上或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或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熱心茶葉事業,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積極支持本會發展的黨政部門工作人員;茶葉行業高技能人才;可申請為普通會員。
2、在農業高等院校或茶葉科研單位攻讀茶學博士、碩士的研究生,品學兼優,可由所在院、校的會員介紹申請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畢業後,即可轉為普通會員。
3、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會聯繫、交流和合作的外籍茶學專家;非農學專家和著名人士,支持本會工作,並對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的友好關係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者,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外籍會員。
4、個人會員符合下列條件者之一,即為資深會員:
①具正高級職稱,會齡20年以上;
②具副高級職稱,會齡30年以上;
③擔任中國茶葉學會理事兩屆或以上。
5、對茶葉學科的發展和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本會的科學技術交流的外籍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第十一條 從事茶業科研、教學、技術推廣、生產、經營及與茶產業相關的企、事業、社會團體等法人單位,承認本會章程,遵紀守法,可申請加入本會單位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其它必需的有效證件;
二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審批;
三凡符合入會條件的個人,可直接向本會提出申請;也可向省(市區)茶葉(業)學(協)申請,並報本會備案。凡符合入會條件的團體單位,由該團體法人代表向本會提出申請。
四由理事會授權組織委員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三條 普通會員、資深會員和單位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 學生會員、外籍會員、名譽會員享有第十三條二、三、四、五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年內不按期繳納會費和不參加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名譽理事長、顧問的聘任;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通過本會有關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至少半年至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長和顧問若干名,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名譽理事長和顧問可參加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人員可授予榮譽理事稱號:1、曾擔任本會領導工作的理事、常務理事;2、對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者。榮譽理事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必須有足夠的時間主持日常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報中國科協審批;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經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包括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分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代表機構,稱為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在授權區域和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承辦本會交辦事項。
第三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接受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法人資格;名稱應冠以中國茶葉學會某某分支機構全稱,不能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在本會的業務範圍內,經常務理事會或委託機構批准,開展活動,並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確需刻制印章的,須由本會向中國科協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到民政部按有關規定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因特殊需要,確需建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的,由本會向民政部申請,經民政部同意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印章式樣、銀行賬號必須在中國科協和民政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 分支機構應當根據本會章程,在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其發展的會員即為本會的會員,其收取的會費屬於本會所有。
第四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行掛靠制,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確定掛靠單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由掛靠單位管理。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委員會由常務理事會聘任,任期與理事會相同,主任委員,在常務理事中產生,其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黨政機關副處級以上幹部兼任本會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實體企業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掛靠單位同等條件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會會徽外部輪廓呈圓形,中心由英文第一字母C(代表中國)、T(代表茶)、SS(代表學會)和茶芽葉構成的基礎圖案。底色為淺綠色,茶芽為深綠色,英文字母為金黃色。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 2007 年7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領導成員

名譽理事長:陳宗懋
理 事 長:楊亞軍
副理事長:宛曉春、馮廷佺、封槐松、毛祖法、朱福堂、黃漢慶、劉仲華、王 雲
顧 問:黃繼仁 施兆鵬
秘 書 長:江用文
常務副秘書長:周智修
常務理事:毛祖法、王 雲、王 珏、馮廷佺、包小村、龍明樹、劉仲華、朱躍進、朱福堂、江用文、紀洪濤、阮澤良、阮建雲、張 定、李傳友、楊 慶、楊 堅、楊亞軍、楊江帆、鄒家駒、麥楚均、周智修、宛曉春、封槐松、施建強、段傳章、段家祥、趙沙鷗、梁月榮、黃漢慶、蔡 軍
理 事: 毛祖法、王 雲、王 珏、王 敏、王亞蘭、王亞雷、王建榮、王登良、馮廷佺、包小村、盧 紅、葉 陽、龍明樹、劉 珏、劉 新、劉仲華、孫丹威、孫利育、孫國華、孫威江、成 浩、朱 強、朱家驥、朱躍進、朱福堂、江用文、紀昌中、紀洪濤、阮華根、阮建雲、阮澤良、何 兵、張 定 張 俊、張岳峰、李 莉、李 強、李 斌、李中林、李傳友、李念華、李曉東、楊 慶、楊 堅、楊亞軍、楊江帆、楊柳霞、肖 斌、邵宛芳、鄒家駒、陳 星、陳偉忠、陳國風、陳榮冰、陳曉陽、陳德新、麥楚均、周星娣、周重旺、周智修、宗慶波、宛曉春、尚本清、岳鵬翔、林朝賜、羅列萬、羅顯揚、鄭乃福、姜愛芹、封槐松、施建強、段傳章、段家祥、段新友、趙沙鷗、趙超藝、須海榮、倪德江、唐先洪、夏 濤、徐德良、顧家雯、高 峰、梁月榮、黃漢慶、龔自明、謝進平、謝桂生、廖萬有、蔡 軍、蔡建明、顏澤文、李志鋒
榮譽理事:毛志方 吳定新 劉宜渠 劉建峰 陳秀雲 劉以煌
張德才 詹梓金 穆有為 蔡東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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