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China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and Green Development Foundation,CBCGDF),簡稱“中國綠髮會”“綠會”,成立於1985年,是經國務院批准成立、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主管、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公益公募基金會,國家一級學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致力生態文明建設、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事業。中國綠髮會位於北京市大興區民和路17號,現任理事長為謝伯陽。
中國綠髮會起源於中國麋鹿基金會。1985年,為使麋鹿順利重歸故土並繁衍生息,時任全國政協副主席的呂正操等發起並成立中國麋鹿基金會。1993年,麋鹿重引進項目成為世界物種重引進範例。1997年,基金會更名為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2009年,又更名為“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2016年4月,綠會提出建立保護地體系。2021年3月,民政部公布2019年度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綠會為3A級。2022年,綠會成為全球運動《恢復我們的共同家園:斯德哥爾摩+50宣言》的官方合作夥伴。2023年9月,綠會鄉村振興工作委員會在海口揭牌成立。2024年8月,中國綠髮會發起設立的綠鏈國際合作基金成立。截至2024年底,中國綠髮會保護地的數量已發展到224個。
中國綠髮會於2021年當選《中國新聞周刊》2021年度影響力人物之一,入選中國科協發布的中國特色創新學會擬支持學會名單;2022年1月,入選科協系統新媒體科學傳播榜;2024年11月,獲得“綠色環保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
- 外文名:China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and Gree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簡稱:CBCGDF)
- 簡稱:中國綠髮會、綠會
- 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 登記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 屬性:全國性公益公募基金會
- 社團地址:北京市大興區民和路17號院1號樓-1至5層101
- 組織前身:中國麋鹿基金會
- 成立時間:1985年
- 理事長:謝伯陽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3100000500009167K
- 獲得獎項:2021年6月,中國綠髮濟南魯能領秀城獲全國首個“全域健康社區運營金級認證”
2021年12月3日,入選中國科協發布的中國特色創新學會擬支持學會名單
2022年1月,入選科協系統新媒體科學傳播榜
2024年11月,獲得“綠色環保獎”
發展歷史
機構前身
更名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
更名為中國綠髮會
持續發展

機構治理
組織機構

管理團隊
- 中國綠髮會
職務 | 姓名/簡介 |
|---|---|
中國綠髮會 理事長 | 謝伯陽 |
中國綠髮會 秘書長 | 周晉峰 |
中國綠髮會 理事 | 張佐雙、向宏、郭棟、金赤石、白加德、賁聖林、胡京仁、胡慶培、劉貴生、張劃、周珂、唐大為 |
中國綠髮會 專家顧問 | Fred Dubee、宋健、王之佳、薩拉 • 普拉托、Jorgen Randers、陳耀先、Alice Hughes、岡特·鮑利、Rajendra Shende、Rafi Taherian、畢淑敏、楊明森、Hans Herren、馬敬能、Fred Dubee、宋健、王之佳、薩拉 • 普拉托、Jorgen Randers |
參考資料:更新截至2025年6月 | |
- 生態文明專項基金
職務 | 姓名/簡介 |
|---|---|
主任 | 胡承志 |
副主任 | 張向一 |
秘書長 | 鄒小舟 |
專家委員會 副主任 | 張玉珂 |
專家委員會 專家 | 黃玫、郭秀蕙、楊青 |
顧問委員會副主任 | 王德祥 |
顧問委員會 專家 | 李曉林 |
參考資料:更新截至2025年6月 | |
志願者
機構宗旨
工作重點
建設成就
生態文明研究與踐行
構建保護地體系
環境公益訴訟
推動減塑與垃圾減量
參與全球環境治理
鄰里生物多樣性保護
公益項目
機構文化
標識
公益形象大使
相關事件
項目被納入《世界暗夜保護地名錄》
被行政處罰
哈佛事件
所獲榮譽
時間 | 榮譽 |
|---|---|
2024年11月19日 | 由責任雲研究院主辦的2024年責任之夜暨“責任鯨牛獎”頒獎典禮在京舉辦。活動中發布了2024年“責任鯨牛獎”榜單。中國綠髮獲得“綠色環保獎”。 |
2022年1月 | 入選科協系統新媒體科學傳播榜 |
2021年12月 | 當選《中國新聞周刊》2021年度影響力人物之一 |
2021年12月3日 | 入選中國科協發布的中國特色創新學會擬支持學會名單,支持金額為20萬元 |
2021年6月 | 中國綠髮濟南魯能領秀城獲全國首個“全域健康社區運營金級認證” |
2018年 | 澎湃新聞“2018最佳政務傳播群團組織獎” |
2017-2018年 | 中國綠髮會騰格里沙漠環境污染系列案、全國首例“毒跑道”公益訴訟案均作為典型案例入選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2017年中國綠髮會騰格里沙漠環境污染系列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生態環境保護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綠會訴秦皇島方圓包裝玻璃有限公司大氣污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生態環境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
2016年6月3日 | |
2016年4月21日 | 因在環境保護領域的突出表現,榮獲2015年度“綠英獎”——環境保護優秀NGO獎 |
2016年2月 | |
2016年1月21日 | |
2015年11月 | 在首屆中國古村大會上獲“古村衛士”獎 |
制度體系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 展基金會。英文譯名為:China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and Gree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簡稱:CBCG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 本基金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公 開募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開展公開募捐。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 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廣泛動員全社 會關心和支持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事業,維護公眾環 境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協助政府保護國家戰略資源,促進 生態文明建設和人與自然和諧,構建人類美好家園。 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 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自 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 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 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800 萬元,來 源於呂正操、塔維斯托克、瑪雅 ·博伊德、八島繼男等國內 外捐贈。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和支持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的宣傳教 育、學術交流、培訓和業務諮詢活動及項目; (二)支持、開展和資助促進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 事業發展的科學研究、科普活動、科技開發和示範項目, 建 立示範基地; (三)支持和資助綠色產業發展; (四)開展和資助促進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的國際 交流與合作,組織與本基金會業務相關的國際、國內學術交 流及論壇; (五)開展和資助維護公眾環境權益和環境保護領域社會 公共利益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推進我國環境法治建設; (六)開展和資助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領域公眾參 與、社會監督,多渠道多角度為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 領域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創造條件,構建生物多樣性保護與 綠色發展領域的平台; (七)開展和資助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領域政策、 法律、法規和環保科技諮詢服務; (八)依照有關規定,圍繞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工 作,開展和資助影視製作、書刊出版、數字媒體平台建設, 加強本領域的宣傳; (九)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項目及活動。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 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 5-25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 事每屆任期為5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愛生物多樣性保護及綠色發展公益事業,認同本 基金會的宗旨,關心和支持本基金會的工作,並志願為本基 金會服務; (二)具有在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領域從事經營、 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較好的業績,具有一 定的社會影響力;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能依據公平、公正、公 開的原則,獨立客觀地參與議事; (四)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 力。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 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 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 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 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三)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的宗旨和基金會開展各項活 動和項目的運作方式,熟悉有關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規定; (四)理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 執行理事會決議,認真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的利益; (五)理事應當按時出席理事會會議,並為議題準備意見, 積極提出相關建議或意見; (六)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的基本情況和需求,動員社 會力量拓展資金來源渠道,為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發展貢 獻力量; (七)理事應當支持基金會的工作,與理事會秘書處建立 良性互動關係。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 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 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 和終止;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的主要負責 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 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 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 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體理 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 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 以上通過 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聘任或解聘秘書 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 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 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 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 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3-4 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 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 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 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 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 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 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 人數的 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 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 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 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從理事中選舉 產生。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後予以聘任。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 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 周歲,且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 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 完畢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 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 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 自該基金會被撤消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 任期 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 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 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 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的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 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 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審批日常工作所需的經費開支。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 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本基金會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本基金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九)接受理事會、監事會監督、檢查,定期向理事會報 告年度工作進展; (十)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 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 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 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 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 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 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 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 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符合宗旨和業務範圍的社會公益項目; (二)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畫; (二)投資額在 5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 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 5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國(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 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國家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 動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 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時,捐贈人有權要求 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消捐贈行為、解 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定協定,約定資助方 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的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 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 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 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 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 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的會計人員。會計不 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 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 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報、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 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國家關於慈善組織的相關法律 法規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 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 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 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 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 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 的: (一)捐贈給生物多樣性就地和遷地保護的單位; (二)捐贈給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示範基地。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 本基金會性質、宗 旨相同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 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 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21年3月22日第五屆六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