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

中國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

中國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國性一級團體,具有法人資格,業務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協會由歷屆全國政協委員(部分)和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現任會長葉小綱、名譽會長是趙青、現任秘書長兼法人是劉彤

基本介紹

歷史沿革,建設宗旨,組織架構,主要職責,領導班子,歷任領導,現任領導,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歷史沿革

1989年,中國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成立。
2010年,協會舉辦大型年會。
2010年9月,在中國美術館舉辦“趙青新舞台”油畫展。

建設宗旨

團結、組織社會、經濟、文化屆人士開展學術、文化交流活動,推進海峽兩岸關係,增進國際聯誼與交往,推動我國現代化事業,為改革開放服務。

組織架構

中國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

主要職責

(一)開展民間國際交往和海峽兩岸人員交往;
(二)進行社會、經濟、文化的調查研究;
(三)發展學術文化交流;
(四)編輯出版圖書、報刊、音像資料;
(五)舉辦展覽、演出和學術講座;
(六)培訓中心;
(七)開展諮詢服務活動和信息交流;
(八)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委託的事務;

領導班子

歷任領導

歷屆會長
羅涵先(1989-1999)
趙青(1999-2009)
葉小綱(2009-至今)
歷屆副會長
第一屆(1989-1994)
馬慶雄、王丹鳳、王濟夫、孔令仁、厲以寧、史懷璧、鄔滄萍、齊中堂、李琮、李谷一、張芝聯、張發強、羅元錚、趙青、侯健存、姜習、姚美良、潘履孚
第二屆(1994-1999)
資華筠、李燕、田愛習、孫東東、趙青、田雪原、馬慶雄、鄔滄萍、李谷一
第三屆(1999-2004)
資華筠、吳天明、任軍、徐更生、王丹鳳、王濟夫、孔令紅、厲以寧、李琮、肖懷治
第四屆(2004-2009)
姚佳、李燕、楊耀明、劉亦洋、王峰、張明、侯勇、吳天明
歷屆秘書長
歷屆秘書長、副秘書長
陳孝石、楊耀明、劉亦洋、陸海軍、鄭斌、姚佳、崔鵬飛、侯勇、劉彤、莫雪峰、李士武、韓禾子、李蕾、常增寅、侯雪林

現任領導

第五屆(2010.5—)
會長:葉小綱
副會長:楊耀明、姚佳、劉江、王化會、李清林、劉亦洋、彭錦路
秘書長:劉彤
副秘書長:杜泳星、朱建聲、黃秀峰、尤煒、呂學海

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
谷 牧: 前國務院副總理、孔子基金會名譽會長
王光英 : 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第六、七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錢偉長: 第六、七、八、九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孫孚凌 : 第八、九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萬國權 : 第八屆政協二次會議增選為全國政協副主席、第九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顧秀蓮 : 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關工委主任
張思卿 : 第九、十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劉忠德 : 第十四屆、十五屆中央委員、第九屆全國政協常委、全國政協科教文衛體委員會主任、原文化部部長
名譽顧問
楊成武: 第六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馬萬祺 :全國政協副主席、澳門中華總商會會長
柴澤民 :首任中國駐美大使、第七屆全國政協委員
劉國光 :中國社會科學院顧問(原副院長)
張瑞芳 :國家有突出貢獻電影表演藝術家、上海市政協原主席
秦 怡 :國家有突出貢獻電影表演藝術家、第五、六、七、八、九屆全國政協委員
吳祖強 :全國政協常委、中國音樂家協會名譽主席、中央音樂學院名譽院長
歐陽中石:中國著名書法家、全國政協委員、首都師範大學教授
海外顧問
廖俊僑 :島國發展論壇秘書長
方新民 :西班牙伊比利亞中國文化基金會主席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Exchange(英文簡稱CASECE)
第二條 協會是全國性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協會是由社會各界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廣泛開展學術、經濟、文化交流活動,推進海峽兩岸關係,增進國際聯誼交往,為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鬥。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部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
導。
第五條 本協會所在地: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齊家園外交公寓9-3-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本學科業務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已登記、註冊的各類社會、經濟、文化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優惠訂閱協會出版的報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理事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
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聘請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顧問;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部分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分支機構負責人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對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或代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必要時可委託會長助理,執行具體任務。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及時向會長、理事會匯報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有關單位的贊助:
(三)個人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包括興辦經濟實體);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沒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有關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有關規定執行。 導。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極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協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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