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礦岩地球化學學會

中國礦岩地球化學學會

中國礦物岩石地球化學學會(Chinese Society for Mineralogy, Petrology and Geochemistry,CSMPG),是由從事礦物學、岩石學和地球化學及其相關學科研究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及科研機構和團體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中國科協的成員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礦岩地球化學學會
  • 外文名:Chinese Society for Mineralogy, Petrology and Geochemistry,CSMPG
  • 組織隸屬: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 組織性質: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發展歷史,主要職能,組織宗旨,組織刊物,主要活動,組織結構,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學會成立於 1978 年 10 月,目前有會員 6000 余名,其中終身會員 800 多人;下設 22 個專業委員會和3個工作委員會,每年開展學術活動和科普活動約二十次。 1981 年代表中國加入國際礦物協會(IMA),是該組織的國家會員。
理事會每五年更換一次。塗光熾院士擔任第一、二、三屆理事會理事長,歐陽自遠院士擔任第四、五屆理事會理事長,劉叢強研究員任第六屆理事長;目前的第七屆理事會組建於 2009 年,由劉叢強研究員擔任理事長,理事會成員 99 人。
學會理事會每五年更換一次。現任理事會組建於2009年,劉叢強研究員任理事長,歐陽自遠院士任名譽理事長。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其宗旨是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加強我國礦物學、岩石學和地球化學界的團結和國際合作,提倡和推廣新理論、新技術在礦物岩石地球化學研究中的套用;組織學術交流,推動科學研究,提高科技人員的業務水平,開拓新的研究領域,發展邊緣學科,促進出成果出人才;充分發揮學會在學科發展中的組織、協調和導向作用;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促進學科的繁榮和發展,為國民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現代化服務。

組織刊物

《礦物學報》、《岩石學報》、《地球化學》、《 Chinese Journal of Geochemistry 》、《礦物岩石地球化學通報》、《古地理學報》。

主要活動

學會積極組織開展以促進學科發展和學術交流的學術會議,每兩年組織召開一次全國性的學術年會;每年由各專業委員會組織開展專題學術會議,同時鼓勵和支持開展國際學術交流。積極開展科技科普工作,不定期地舉辦青少年地球科學和空間科學夏令營與地學野外考察和科普講座,培養青少年從小熱愛科學、熱愛大自然,以促進全民科學素質的提高。1986 ~ 2010 年我會已舉辦13屆侯德封礦物岩石地球化學青年科學家獎,共有86名礦物岩石地球化學青年科技工作者獲得獎勵。該獎是我國開放改革以來地學界最早由社會力量舉辦的提攜青年脫穎而出的獎項,卓有遠識地以青年學者創造性成果為評獎依據,促進了各學科年輕學術帶頭人的成長,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

組織結構

第七屆理事會組成
名譽理事長:歐陽自遠
顧問(以姓氏漢語拼音為序):安芷生戴金星丁仲禮 傅家謨 韓德馨 賈承造 林學鈺 劉寶珺 沈其韓 孫 樞 謝先德 葉大年 於崇文
名譽理事(以姓氏漢語拼音為序):馮增昭關廣岳黃蘊慧 蔣 志 蘭玉琦 劉煥傑劉若新羅谷風彭明生裘懌楠 楊敏之 張彥英 趙倫山 周新民
理事長:劉叢強
副理事長(以姓氏漢語拼音為序):
陳 駿 段振豪 高 山 胡瑞忠 劉家鐸 劉嘉麒王成善徐義剛鄭永飛 朱立新 鄒才能
常務理事會(以姓氏漢語拼音為序):
鮑志東陳 駿杜楊松段振豪 樊祺誠范蔚茗高 山葛良勝 胡瑞忠姜常義李獻華
李子穎 劉叢強 劉家鐸 劉嘉麒馬昌前毛景文倪 文 倪師軍 孫曉明唐躍剛王成善
王京彬夏 斌 徐義剛 楊經綏曾志剛鄭和榮 鄭永飛 周衛健 周新華 朱立新 鄒才能
第七屆理事會(以姓氏漢語拼音為序):
鮑志東 陳 駿初鳳友戴塔根黨 志 鄧小林董發勤杜定全 杜建國 杜楊松 段振豪
樊祺誠 范洪海 范蔚茗方維萱馮新斌 高 山 葛良勝 耿元生鞏恩普顧雪祥郭進義
韓潤生 胡瑞忠 黃 標 姜常義 金 巍琚宜太李春來 李和平 李獻華李延河李院生
李子穎 梁 濤廖立兵廖香俊劉 羽 劉 耘 劉叢強 劉家鐸 劉嘉麒 劉 良劉文匯
魯安懷路遠發 馬昌前 毛景文 孟慶任 倪 文 倪師軍 彭平安錢建平秦 勇石學法
宋 岩 孫 敏 孫衛東 孫曉明孫永革唐健生唐躍剛 汪立今 王 劍 王成善 王京彬
王汝成王世傑吳敬祿武國輝 夏 斌 肖 龍邢光福徐夕生徐學義徐義剛許文良
顏 文 楊經綏楊良鋒楊樹鋒曾志剛張德會張宏福張立飛鄭海飛鄭和榮 鄭永飛
周美夫周少平 周衛健 周新華 周永章朱立軍朱立新朱祥坤朱筱敏莊育勛鄒才能
秘書長:李世傑
副秘書長(以姓氏漢語拼音為序):
杜楊松 李紅艷 劉建忠 劉 強 倪 培夏群科徐仕海喻曉冰鄭建平 劉 莉(常務)
第七屆專業委員會及主任委員會
新礦物及礦物命名專業委員會蔡劍輝    礦物物理礦物結構專業委員會 何宏平
礦物岩石材料專業委員會 廖立兵    成因礦物找礦礦物專業委員會李勝榮
岩漿岩專業委員會徐夕生   變質岩專業委員會 張澤明
沉積學專業委員會 劉寶珺  岩相古地理專業委員會 鮑志東
套用地球化學專業委員會 張德會    礦床地球化學專業委員會 胡瑞忠
火山及地球內部化學專業委員會 樊祺誠  地幔礦物岩石地球化學專業委員會 周新華
實驗礦物岩石地球化學專業委員會 許文良 包裹體專業委員會范宏瑞
同位素地球化學專業委員會 孫衛東    隕石學及天體化學專業委員會林楊挺
環境地質地球化學專業委員 洪業湯    微束分析專業委員會 梁細榮
分析測試專業委員會 漆 亮    地球科學認識論方法論專業委員會 王 駒
化學地球動力學專業委員會 鄭永飛   環境礦物學專業委員會 魯安懷
第七屆工作委員會及主任委員會
青年工作委員會 馮新斌  侯德封礦物獎評選工作委員會 劉叢強
科普工作委員會 溫漢捷

組織章程

中國礦物岩石地球化學學會章程
(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礦物岩石地球化學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 Society for Mineralogy, Petrology and Geochemistry,縮寫:CSMPG。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礦物學、岩石學和地球化學及其相關學科研究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及科研機構和團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堅持科學技術和人才資源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加強我國礦物學、岩石學和地球化學界的團結和國際合作,提倡和推廣新理論、新技術在礦物岩石地球化學研究中的套用;組織學術交流,推動科學研究,提高科技人員的業務水平,開拓新的研究領域,發展邊緣學科,促進出成果出人才;充分發揮學會在學科發展中的組織、協調和導向作用; 反映科技工作者意見,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科技工作者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鬥。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貴州省貴陽市觀水路46號,中國科學院地球化學研究所內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國內國際多種形式的有關礦物學、岩石學、地球化學及相關學科的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內外有關學術團體和科學家的聯繫與合作。
(二)對會員進行新理論、新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以傳播先進的科學技術。
(三)普及科學知識,開展對社會公眾和青少年的科普和科技活動。
(四)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學術刊物、科技文獻及科技交流資料等。
(五)舉薦優秀科技工作者,按照規定經批准進行表彰、獎勵。
(六)推動建立和完善科學研究誠信監督機制,促進科學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
(七)開展科技諮詢和科技服務;對國民經濟建設中的有關重大問題向政府提出建議;
(八)接收政府轉移職能,進行科技項目論證、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技術標準編審以及專業學科範圍內的科技成果鑑定等。
(九)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為本學科領域內從事研究、教學和生產的單位、科技組織或團體;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和外籍會員。普通會員為在本學科領域內從事科研、教學和生產工作,具有大學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中級以上(包括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工作者;學生會員為本學科領域內的在讀碩士或博士研究生,其學生會員資格自畢業後自然結束;外籍會員為本學科領域內熱心參加或協助本團體學術交流的外籍專家、學者,其入會須由本人向本團體提出申請,由本團體兩名會員介紹,經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後方可吸收為外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通知申請人;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有申請本會設立的獎勵的權利;
(七)外籍會員在本團體中不享受本條第(一)款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從事有關專業的科學技術工作,撰寫學術論文,普及科學技術知識;
(七)對國家建設中的問題提出建議和接受諮詢;
(八)外籍會員應履行相同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 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舉辦學術活動和進行表彰;
(七)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 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 每屆 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 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 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 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 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 、副理事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 、副理事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 、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 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3 年4 月23日第八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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