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和化工勘察設計協會

中國石油和化工勘察設計協會

中國石油和化工勘察設計協會的前身為中國化工勘察設計協會,1985年經原化工部、國家計委設計局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記註冊。2002年經原國家經貿委和民政部批准更名為中國石油和化工勘察設計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Petroleum & Chemical Engineering Survey And Design Association(縮寫CPCESDA)。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化工勘察設計協會
  • 外文名:China Petroleum & Chemical Engineering Survey And Design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85年
  • 登記註冊:民政部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理事成員,團體會員,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遵守憲法、法律,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實施行業管理,在政府和企業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我國石油和化工勘察設計行業的進步和發展。

業務範圍

·調查、研究和探討行業發展規劃,為會員單位的改革發展和技術進步提出指導性意見;
·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和問題,為政府部門制訂有關政策、法規提出建議;
·開展推動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交流、技術轉讓和技術推廣工作,推進會員單位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組織交流推廣國際諮詢設計服務體制和服務模式、工程項目管理的技術和方法,以及我國勘察設計企業功能、體制和機制深化改革的經驗,促進會員單位與國際接軌;
·組織專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舉辦技術講座、專題研究、技術討論、信息交流、培訓班等,不斷提高人員的專業水平和工程項目管理水平;
·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範的規劃、編制、修訂、審查和宣貫工作,組織和管理全國化工設計技術中心站;
·受政府部門的委託,承擔全國化工工程師執業註冊工作;
·受有關部門委託,開展石油和化工工程勘察設計、工程諮詢、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行業管理和諮詢服務工作;
·開展行業、國家科技進步獎、專有技術、優秀工程勘察、優秀項目管理和工程總承包優秀工程設計、優秀標準設計、優秀計算機軟體的評選;
·組織收集和傳遞國內外各種科技、經濟信息,出版刊物、簡訊和有關勘察設計技術標準和技術資料;
· 組織和參加國際同行業之間的科技信息和技術交流以及出國考察等活動,擴大國際交流和合作;
·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協作配合,組織會員協商訂立行規行約,提倡行業自律,並監督遵守;
·同有關協會(團體)建立聯繫,促進相互間的技術交流與合作;
·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開展有益於行業的其它活動。

理事成員

理 事 長
袁 紐 原化工部建設協調司 副司長
副理事長(按姓氏筆畫排序)
丁 叮 東華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黨委書記  董事長
王志遠 中國天辰化學工程公司 總經理
王選洲 中國成達工程公司 黨委書記兼副總經理
閆少春 中國石化集團洛陽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總經理
劉家明 中國石化工程建設公司 總經理
李文綺 中國石油工程建設協會 副理事長
李利民 中國石油天然氣華東勘察設計研究院 院 長
李海泉 山東省化工規劃設計院 院 長
張永成 大慶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調研員
汪世宏 中國寰球工程公司 總經理
汪鎮安 中國石化集團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黨委書記  總經理
郭雲龍 吉林省石油化工設計研究院 黨委書記  院 長
陳慶勛 中國石油天然氣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總經理
褚世仙 中國化學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 總經理
秘 書 長
榮世立 原化工部地質礦山局 處長

團體會員

該協會是由全國從事石油和化工工程諮詢、工程勘察、工程設計、項目管理、工程總承包等工程服務的工程公司、工程諮詢公司、勘察設計企業以及相關機構按照自願、平等原則組成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該協會不分地區、不分部門和所有制,至2011年1月有163家會員單位,7名在勘察設計行業內有一定影響的特邀個人會員。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石油和化工勘察設計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Petroleum & Chemical Engineering Survey And Design Association(縮寫CPCESDA)。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註冊登記。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
本協會是由全國從事石油和化工工程諮詢、工程勘察、工程設計、項目管理、工程總承包等工程服務的工程公司、工程諮詢公司、勘察設計企業以及相關機構,不分地區和所有制,按照自願、平等原則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和行業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為會員單位服務,實施“全方位、寬領域、多層次”的服務方針,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實施行業管理,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和企業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我國勘察設計行業的進步和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調查、研究和探討行業發展規劃,為會員單位的改革發展和技術進步提出指導性意見;
二 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和問題,提出制定有關政策和法規的意見和建議;
三開展推動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交流和技術推廣等工作,推進會員單位自主創新;
四 組織交流推廣國際諮詢設計服務體制和服務模式,工程項目管理的技術和方法,以及我國勘察設計企業功能、體制和機制深化改革的經驗,促進會員單位與國際接軌;
五 組織專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舉辦技術講座、專題研究、技術討論、信息交流,培訓班等,不斷提高人員的專業水平和工程項目管理水平;
六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範的規劃、編制、修訂、審查和歸口管理工作,組織和管理全國化工設計技術中心站;
七 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承擔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全國化工工程師執業註冊有關工作;
八 開展石油和化工工程勘察設計、工程諮詢等諮詢服務工作;
九 受有關政府部門的委託,組織開展行業、國家科技進步獎和優秀工程勘察、優秀工程設計、優秀項目管理和工程總承包、優秀標準設計、優秀計算機軟體的評選等工作;
十 組織收集和傳遞國內外各種科技、經濟信息,出版刊物、簡訊和有關勘察設計技術標準和技術資料;
(十一) 組織和參加國際同行業之間科技信息和技術交流以及出國考察等活動,擴大國際交流和合作;
(十二) 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協作配合,組織會員協商訂立行規行約,提倡行業自律,並監督遵守;
(十三) 同有關的協會(團體)建立聯繫,促進相互間的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四) 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開展有益於行業的其它活動;
(十五) 為保證協會的活動經費,創辦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與個人特邀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執行協會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二 自願申請加入協會;
三 團體會員應是在中國境內持有中國政府正式頒發的甲級或乙級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諮詢企業或為勘察設計行業服務的專業機構,不分所有制,不分地區,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四 個人特邀會員應是在會員單位和非會員單位具有較高聲譽或在勘察設計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領導幹部和專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由秘書處預審;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秘書處負責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有權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實施監督;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規定和制度;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辦和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關心本協會工作,保持和協會的聯繫,提供各種信息資料和經驗材料,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六 嚴格遵守本協會內部有關技術資料和成果的管理規定,違者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如繳納會費確有困難,可以申請,由秘書處批准後免交。免交會費不得連續超過二年。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
三 根據理事長提名選舉和罷免秘書長;
四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討論並決定提交會員大會審議的重大問題;
七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經濟實體,授權秘書處審查,理事長批准,辦理其變更等有關事項;
九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批准有關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設立名譽理事長有關事宜;
(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表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占理事人數的1/3左右,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為理事會辦事機構。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並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工作部門。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熱愛協會工作,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努力學習,熱心為行業服務。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檔案;
四 領導和監督協會秘書處等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等的日常工作;
五 批准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批准聘請協會顧問;
六 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決定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經濟實體負責人,提交理事長批准後聘任;
四 對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業績進行考核,並向理事長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
五 受理事長委託和授權處理其他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協會會員按規定繳納的年度會費;
二 有關部門委託任務的經費撥款;
三 有關單位的資助、捐贈和協會會員的贊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6年4月22日第五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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