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生態補償政策概覽

中國生態補償政策概覽

《中國生態補償政策概覽》主要收錄了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行地表水跨界斷面水質考核生態補償機制的通知、關於大同市境內地表水跨界斷面實行水質考核和生態補償方案、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行地表水跨界斷面水質考核生態補償機制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跨界斷面水質目標責任考核的通知等內容。

基本介紹

  • 書名:中國生態補償政策概覽
  • 作者:劉桂環 陸軍
  • 出版社:中國環境出版社
  • 頁數:258頁
  • 開本:16
  • 定價:66.00
  • 外文名:Overview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Policy in China
  • 類型:財政法
  • 出版日期:2013年1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11116536
  • 品牌: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中國生態補償政策概覽》由中國環境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國家主席簽發的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二章 國務院總理簽發的相關法律法規
1.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
2.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4.退耕還林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7.土地復墾條例
8.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
9.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
10.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11.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第三章流域及其他水體環境生態補償相關規章
1.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2.河南省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3.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對白龜湖上游入湖4條河流實施生態補償的通知
4.許昌市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5.鶴壁市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6.安陽市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7.洛陽市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8.周口市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9.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南水北調黃河以南段及省轄淮河流域和
小清河流域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的意見
10.南水北調黃河以南段及省轄淮河流域生態補償試點資金管理辦法
11.小清河流域生態補償試點資金管理辦法
12.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行地表水跨界斷面水質考核生態補償機制的通知
13.關於大同市境內地表水跨界斷面實行水質考核和生態補償方案
14.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行地表水跨界斷面水質考核生態補償機制的通知
15.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跨界斷面水質目標責任考核的通知
16.河北省生態補償金管理辦法
17.江蘇省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辦法(試行)
18.江蘇省太湖流域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試點方案
19.江蘇省太湖流域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
第四章生態功能區保護規章
第五章森林保護規童
第六章草原保護規章
第七章礦產資源開發保護規章
第八章其他綜合類規章
附錄

文摘

著作權頁:



9.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
第七條國家對三峽工程建設移民依法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測算、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七條農村移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徵耕地占用稅。三峽工程壩區和淹沒區建設占用耕地,按照應納稅額的40%徵收耕地占用稅;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搬遷和基礎設施復建占用耕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全部用於三峽庫區農村移民安置。
10.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十六條經國務院批准占用基本農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批准檔案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占用單位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占基本農田韻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基本農田。經國務院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滿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基本農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國務院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重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契約,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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