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辦法

《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於1992年9月2日發布的公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辦法
  • 外文名:The Chinese Proficiency Test (HSK) method Chinese
  • 發布時間:1992年9月2日
  • 發布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辦法
教育委員會令第21號
(1992年9月2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1號發布)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漢語水平考試 ( han yu shui ping kao shi,縮寫為 HSK),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漢語水平考試(HSK)是測試母語非漢語者的漢語水平而設立的標準考試。
第三條 漢語水平考試(HSK)是統一的標準化考試,實行統一命題、考試、閱卷、評分,並統一頒發證書。
第四條 漢語水平考試(HSK)分為初等、中等漢語水平考試〔簡稱 HSK(初、中等)〕和高等漢語水平考試[簡稱HSK(高等)〕。凡考試成績達到規定標準者,可獲得相應等級的《漢語水平證書》。
第五條 《漢語水平證書》分為:初等水平證書( A、B、 C三級, A級最高一一下同),中等水平證書( A、 B、C三級),高等水平證書( A、 B、 C三級)。
第六條 《漢語水平證書》的效力是:
(1) 作為到中國高等院校入系學習專業或報考研究生所要求的實際漢語水平的證明。
(2) 作為漢語水平達到某種等級或免修相應級別漢語課程的證明。
(3) 作為聘用機構錄用人員漢語水平的依據。
第七條 漢語水平考試(HSK)每年定期分別在國內和海外舉行。國內考試在指定高等院校設立考試點,每年六月和十月舉行一次;國外考試委託當地高等學校或學術固體承辦,每年六月或十月舉行一次。
第八條 具有一定漢語基礎,母語非漢語者均可向主考單位報名參加漢語水平考試。申請考試者需向主考單位繳納考試費。考生持主考單位核發的“准考證”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考生應遵守考試規則,違反者將由主考單位給以直至取消考試資格的懲處。
第九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立漢語水平考試委員會,稱國家漢語水平考試委員會,國家漢語水平考試委員會全權領導漢語水平考試,並頒發《漢語水平證書》。由國家對外漢語教學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北京語言學院負責實施漢語水平考試(HSK)的考務工作。
第十條 國家漢語水平考試委員會聘請若干專家、教授組成漢語水平考試顧問委員會,負責漢語水平考試(HSK)的諮詢工作。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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