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漁業協會代表團致日中漁業協定會代表團的信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海事,農業
  • 簽訂日期:1965年12月17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中國漁業協會代表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指示,特向日中漁業協定會代表團通知下述事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中國沿海一帶的海域內,為了國防安全和軍事需要,規定:
(一)從北緯三十九度四十五分、東經一百二十四度九分十
二秒至北緯三十七度二十分、東經一百二十三度三分
兩點連線以西的海域為軍事警戒區。日本漁船未經中
國政府有關部門允許不準駛入。
(二)從北緯三十一度、東經一百二十二度至北緯三十度五
十五分、東經一百二十三度至北緯三十度、東經一百二
十三度至北緯二十九度三十分、東經一百二十二度三
十分至北緯二十九度三十分、東經一百二十二度五點
連線以內的海域為軍事禁航區。在這個區內,禁止日
本漁船駛入。
二、從北緯二十七度以南,中國大陸沿岸迤東,包括台灣周圍在內的海域,目前尚處於軍事作戰行動的狀態下,為此特勸告日本漁輪不要進入這一海域捕魚,否則,其所發生的一切後果由漁輪自負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了保護中國的沿海漁業資源,規定從北起北緯三十七度二十分、東經一百二十三度三分至北緯三十六度四十八分十秒、東經一百二十二度四十四分三十秒至北緯三十五度十一分、東經一百二十度三十八分至北緯三十度四十四分、東經一百二十三度二十五分至北緯二十九度、東經一百二十二度四十五分至北緯二十七度三十分、東經一百二十一度三十分至北緯二十七度、東經一百二十一度十分七點連線以西的海域為機輪拖網漁業禁漁區。在這個海域內禁止中國拖網漁輪捕魚。同時,日本拖網漁輪也不得進入這個海域內捕魚。
據此,中國漁業協會代表團提請日中漁業協定會代表團對上述通知予以最充分的注意,促使日中漁業協定會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日本一切漁輪遵守上述規定。
此致
日中漁業協定會代表團團長
中國漁業協會代表團
團長
(簽字)
副團長
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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