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滑雪場所管理規範(試行)

中國滑雪場所管理規範(試行)

為了加強對滑雪場所開發及其經營的指導、監督、管理,強化對滑雪者人身安全的保障,促使滑雪運動及其場所健康、有序、持久發展為目的,根據下列檔案精神,結合中國滑雪運動及滑雪場所目前的實際狀況與發展趨勢,特制定本《中國滑雪場所管理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滑雪場所管理規範(試行)
  • 解釋部門:國家體育總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
  • 依據法律中國滑雪場所管理規範
  • 性質:檔案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滑雪場所的行業管理機構
各類滑雪場所的行業管理由各級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實施。
第二條 制定本文的目的及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2.《中國滑雪協會章程》
3.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GB19079體育場所開發條件與技術要求第6部分:滑雪場所》
4.《國際滑雪競賽規則》
5.《中國滑雪競賽規則》
6.國際雪聯頒布的《滑雪者行為守則》
7.國際雪聯頒布的《滑雪者安全守則》
第三條 滑雪場所適宜開展的大眾滑雪項目
現代滑雪運動的項目有高山滑雪、北歐滑雪(含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歐兩項滑雪三個大項)、單板滑雪、自由式滑雪、冬季兩項滑雪、登山滑雪、定向滑雪等。每個大項目中又包括諸多小項。
有些項目局限於專業競技,如標準的跳台滑雪、自由式滑雪中的空中技巧等項目,這些項目屬專業競技滑雪項目。
有些項目適宜於在大眾中廣泛普及,如高山滑雪中的迴轉與大迴轉、單板滑雪中的大迴轉、基本跳躍、U型場地技術,越野滑雪各單項等項目,這些項目適於大眾休閒、娛樂滑雪。
普通滑雪場所開展哪些項目,要從實際出發,自行決定。
第四條 本文所用的滑雪術語
1、滑雪運動
人們基本呈站立姿態,雙腳各踏一隻滑雪板(或雙腳同踏一隻較寬闊的滑雪板),雙手各持一隻滑雪杖(或雙手不持滑雪杖),在雪面上滑行(有的項目須加進跳躍)的雪上運動,“立”、“板”、 “雪”、 “滑”是其基本要素。
2、滑雪場所
向社會開放的,能夠滿足人們進行滑雪訓練、競賽、健身娛樂等活動並有管理的場所,簡稱滑雪場所。滑雪場的範圍可能很大,容納多項目多種滑雪道,也可能很小,只有一條滑雪道。
3、滑雪器材
滑雪者為滿足滑雪要求而必備的器具。其中基本器材包括滑雪板、滑雪鞋、固定器、滑雪杖;輔助器材有滑雪服、滑雪帽、滑雪鏡、滑雪手套、滑雪頭盔、保護用具等。
4、滑雪場所設備
滑雪場所設備是指滑雪場所內為滑雪者服務而配置的器械、設施。
現代規模滑雪場所的基本設備應包括滑雪索道、壓雪機、造雪機、雪地機車、雪地運輸專用車輛等。
5、滑雪道與滑雪場地
人們能在雪面進行實際滑雪滑行的地帶,稱為滑雪道。滑雪道一般是條帶狀。
滑雪場地一般是指一個特定的經過修建可供滑雪專用的小區域。不同的滑雪項目有不同的滑雪道或滑雪場地,如高山滑雪道、越野滑雪道及高山滑雪場地、跳台滑雪場地、單板滑雪“U型”場地等。
6、滑雪專業技術指導員(或稱教練員)
滑雪專業技術指導員,是指在民眾性滑雪運動中從事傳授滑雪運動技能、指導科學健身、組織活動的工作人員。
7、滑雪者
凡是進入滑雪場所內,穿用或攜帶滑雪器材在滑雪道或滑雪場地中滑行、停留、上山等活動的人員,都視為本條例所含指的滑雪者。
第二章 滑雪場所的開發建設
第五條 滑雪場所的名稱
滑雪場所可以有不同的稱呼,如滑雪場、滑雪度假村、滑雪運動基地(中心)、滑雪俱樂部(公司)、滑雪學校(公司)、滑雪遊樂場、室內滑雪場等。
滑雪場所的具體命名應“名符其實”,不能隨意冠以“國際”、“世界”、“亞洲”、“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辭彙。
第六條 開發建設滑雪場所的基本條件
1、獲得體育行業管理部門的專業核准。
體育行業管理部門將對擬開發建設的滑雪場所區域內進行實地考察,對是否適宜修建滑雪場所進行基本評估。
修建滑雪場所要充分考慮到山體、地藐、氣象、環保、客源等因素以及其體育市場、旅遊經濟等社會環境,這是修建滑雪場所必備的條件。
2、有符合實際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
3、有環保部門的《項目環保評估報告》。
4、有發展和計畫部門的《項目立項批件》。
5、有土地、林業部門合法的土地使用及砍伐樹林的手續。
6、有工商部門的工商註冊。
第七條 競技滑雪道與滑雪場地的要求
競技滑雪道、滑雪場地的規定須符合該項目的《競賽規則》、《競賽規程》的要求。
第八條 大眾滑雪道及滑雪場地的最低要求
1、高山滑雪道(或滑雪場地)的最低要求
(1)至少有一條主要在自然山坡上修建的滑雪道,其面積大於6000平方米,有效長度不少於100米。
(2)至少有一處適於初學者用的初級滑雪的場地。
(3)滑雪道的停止區須開闊平緩,最短20米。初級滑雪道能具備到滑行基本自然停止的條件。
(4)各種高山滑雪道的具體要求
① 初級滑雪道多數地段最低須具備如下條件:坡面與滾落線一致;雪道變向處的角度大於135°;寬度大於20米;坡度小於8°。
② 中級滑雪道多數地段最低須具備如下條件:坡面與滾落線一致;雪道變向處的角度大於150°;寬度大於25米;坡度在9°~25°間。
③ 高級滑雪道多數地段最低須具備如下條件:坡面與滾落線一致;雪道變向處的角度大於160°;寬度大於30米;坡度在16°~30°間。
④ 高山滑雪道中的過渡雪道、引道、連線道最窄不少於2.5米。
⑤ “盤山”式的初級滑雪道多數地段的寬度須大於5米。
⑥ 大眾滑雪道的坡度原則上應限制在30°之內。
2、單板滑雪道的最低要求
(1)單板迴轉、大迴轉滑雪道
單板迴轉、大迴轉滑雪道基本同高山滑雪道,有條件應更寬一些。
(2)大眾單板滑雪U型場地
① U型場地坡度不得大於15°。
② U型場地雙側不能形成“陡壁”。
③ U型場地周圍5米之內不得有障礙物。
④ U型場地終止區要廣闊、安全。
3、越野滑雪道的最低要求
(1)越野滑雪道應修建在起伏的地形區域,平地、上坡、下坡各約占三分之一。下坡的坡度應小於8°,轉彎處的雪道角度大於135°。
(2)越野滑雪道的寬度一般應大於2.5米,並開劈傳統技術滑行雪轍。滑雪道可修成往返式或環狀,順時針滑行。
(3)越野滑雪的區域應在滑雪場所有效管理範圍內。
4、其他項目的滑雪場地
修建滑雪場內的簡易飛躍跳台、簡易雪上技巧(雪包)場地、簡易空中技巧跳台等,應持謹慎的態度,須修在寬闊無障礙地段,著陸坡度要達到15°以上,並有足夠的停止區域。這一類滑雪場地只限中高級滑雪者使用。
5、娛樂性項目的滑行道及場地(如雪上腳踏車、雪地摩托、雪圈等)須各自單獨開劈,嚴禁與各種滑雪道共用。
第九條 關於滑雪者的器材裝備
1、一個滑雪場所如果經營高山滑雪、單板滑雪、越野滑雪項目的服務,則應配備最少100套高山滑雪器材,20套單板滑雪器材,20套越野滑雪器材供滑雪者租用。
2、滑雪板上的固定器必須完好,初學者使用時,強度壓力小於6。
3、滑雪器材及其他經營器具須獲得相關質量認證。
4、滑雪器材出租廳要臨近滑雪道,地面應防滑,租用程式要簡化順暢。
第十條 關於滑雪場地的設備
1、較大規模的滑雪場所應配備壓雪機、架空索道、拖牽索道、造雪系統、雪地機車等機械設備。一個滑雪場所最少應配備一條索道。
2、滑雪場所內所有索道運行路線和設備均應符合《客運索道安全規範要求》,經質檢部門質檢認證後方能投入使用。
3、索道與滑雪道要留有安全間距,不得影響滑雪者正常安全滑行。
4、各類索道的起終點區域不得狹窄,要便於排隊、停留及上、下索道,安全措施要嚴密。要嚴格限制滑雪者直接滑向乘用位置。
5、索道的運力應與滑雪人數及雪道規模、數量相匹配。
6、滑雪場所內的各種設備能隨時啟用,並由具有資格證書的人員操作、管理。主要負責人要全面、嚴格執行《中國滑雪運動安全規範》中的六、七、八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 滑雪場所的標識
1、滑雪場所內須設公共指示標識,並應符合《通用標識》的標準要求。
2、滑雪場區內要設立醒目的不小於8平方米的嚮導示意圖,標有場區範圍、各條滑雪道、各條索道、器材出租場所、救護處、問詢處及其他服務設施位置。
3、在滑雪場地及滑雪道上應設有規範、醒目的滑雪專項標識。
(1)滑雪道等級的標識
滑雪道可以用直線也可用曲線表示。高級道用黑色,中級道用藍色,初級道用綠色。某一條滑雪道包含兩種以上級別時,分別用不同顏色分段標明。
(2)滑雪索道用直線表示,兩端也可用圓形、方形、菱形圖案表示出匹配雪道的等級。索道的種類可用相應形象圖示明。
4、滑雪場所內各種標識的規範圖案詳見附屬檔案1《滑雪場所的標識與圖案》。
第三章 滑雪場所的運營
第十二條 滑雪道的開放
1、只要符合安全、密度條件,某一條滑雪道可供高山滑雪、單板滑雪共同使用。
2、滑雪場所內不能有逆行滑雪道。在雪道出現交匯的地方,視野應廣闊,要引導順向交匯,必要時搭建立體滑行過橋。
3、高山滑雪與單板滑雪滑雪道的滑行人數密度要進行總量控制。
在雪道實際滑行的人均所占面積不能低於下列範圍:
——初級道約50~100平方米;
——中級道約70~130平方米;
——高級道約80~160平方米。
4、滑雪道上不得有裸露的土石、樹樁、雜物等一切障礙物。不能給滑雪者形成障礙。滑雪道地面應在春、夏、秋季進行養護、綠化,要注意排水。
5、各條索道的運行時間應有告示,並嚴格執行。滑雪道的開放與關閉時間以索道的運行時間為準。
6、燈光滑雪只限在平坦的初、中級滑雪道上進行。光度均勻、不刺眼,照明亮度大於200lx。
第十三條 滑雪道上的雪層、雪量
1、現代滑雪場所內滑雪道的雪層有天然雪、人工造雪、天然雪與人
工造雪的混合、化學合成的“代用雪”。
2、雪道內經壓實的雪層厚度最低為15厘米。雪層表面不得形成光狀冰面。
3、“代用雪”的表面材質鋪設要均勻,不能有逆茬,不能有雜物。
第十四條 關於人工造雪的要求
1.根據滑雪場所的實際情況,配置先進的節能節水的造雪機械,科
學修建造雪系統配套工程。
2.提高造雪效益,對氣溫、濕度、風況、水溫等造雪條件要科學分析
與掌握,造雪量與用水的比例至少應達到2立方米比0.9噸,水的有效率為65~70%。當條件不具備時暫停造雪,以免造成能源及水資源的浪費。
3.造雪量要適度,避免水資源浪費。
4.人工造雪的用水要儘量利用四季地表蓄水,人工造雪的融化水要力爭重複利用。
第十五條 滑雪場所兼營的其它項目
1、滑雪場所經營的項目主要是滑雪項目。如果兼營其他輔助項目,要有完備的安全措施。
2、雪圈(雪橇)滑道的要求:
(1)滑道兩側應有雪埂,雪埂高最低20厘米。
(2)滑道最長100米,滑道呈直道或彎曲道不限。彎處的孤度應大於135°,保證滑行流暢。
(3)滑道可以有起伏,滑道平均坡度小於8度。
(4)終點處有減速、停止的措施。
3、雪地機車場地要求:
(1)不提倡在範圍小或平地面積少的雪場內開展此項目。
(2)必須在專設的騎行區域內進行,並應在管理人員視野監視之內。其周邊不會形成對他人的危害,沒有暴露的危險源。
(3)騎行線路應以平地為主,稍有起伏,不得有急劇的轉彎與陡坡下沖的地段。
(4)騎行速度要嚴格控制。
(5)不得“超載”騎行。
4、夏季開發的滑草、滑輪項目的場地要求
(1)滑草道、滑輪道的要求基本同滑雪的初級道,其滑行速度要低於滑雪。
(2)滑草器及滑輪器具要完好。
(3)遊客要穿佩專門的安全保護器具。
5、滑雪場所開發的其他項目要符合相關的安全要求。
第十六條 滑雪場所舉辦的活動
1、滑雪場所組織的重要活動及賽事要報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備案或審批。
2、滑雪場所對其所組織和舉辦的活動過程與結果的安全與風險負有責任。
第十七條 滑雪場所的廣告宣傳
滑雪場所各種發布會、各種活動以及日常的廣告宣傳要貼切、真實。不能肆意引用國內外圖片資料,不能誇張濫用“效果畫面”,不能過分渲染氣氛,不能摻入虛假內容等誤導媒體及滑雪者。由此引發的“投訴”、“侵權”糾紛,滑雪場所要負全責。
第十八條 滑雪場所的收費標準
滑雪場所的經營項目、內容的收費標準要根據滑雪場所的規模、檔次及其設施、器材的品牌、質量、耗損程度,當地的消費水平等因素由當地物價部門核准,明碼標價。季節性和淡旺季浮動幅度要合理,不得有暴利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九條 滑雪場所的環境、衛生要求
1、滑雪場所在開發和經營過程中要特別注意保護環境,儘量不破壞植
被,不砍伐或少砍伐樹木,滑雪道應順山坡就勢修建,必須進行的破土工程,應在二年內綠化完畢。
2、滑雪場所符合GB 9664-1996 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
3、滑雪場所符合GB 3095-1996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4、滑雪場所符合GB 3096-1993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5、滑雪場所應配備足量垃圾箱,並有垃圾處理措施。
6、滑雪場所的污水處理要符合相關要求。
第二十條 滑雪場所的生活服務設施
1、設男、女更衣室及衣物存放櫃。
2、設有足夠的廁所。
3、設有覆蓋全部滑雪索道的廣播設施。
4、設有對外通訊設施。
5、設有天氣預報服務項目。
第二十一條 鼓勵滑雪場所向規模化發展
目前的國內滑雪場所多數功能單一、規模很小、設備器材落後、配套服務設施跟不上需求。滑雪協會將提倡、支持有條件的滑雪場所向環境良好,有能力科學利用自然資源,且功能齊全、設施先進,能夠集滑雪、旅遊、競技、度假為一體的現代化大型滑雪度假區的方向發展,適度限制簡陋性滑雪場的修建。
第四章滑雪場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滑雪場所的安全保證
1、為保障滑雪者的安全,滑雪場所要全面、嚴格貫徹《中國滑雪運動安全規範》(附屬檔案3)。滑雪場管理者要在每一個局部、每一個環節將安全工作做細,措施得當,力求“萬無一失”。
2、應有切實可行的、健全的人身傷害保險、傷害預防救護及治安保衛、環境監護、衛生檢查、設備維修、人員服務崗位責任等制度。
3、有完好的救護設施
(1)配有救護器材設備。
(2)設醫務人員及急救室,各種急救藥品和救護器材要擺放在便於取用的位置。
4、配備足夠的滑雪指導員、安全巡察救護人員,並佩戴明顯標識或穿著統一服裝。
5、設立醒目的《滑雪者須知》等告示。
6、禁止酗酒者、精神病患者、患嚴重疾病者滑雪。
7、每天滑雪結束時,各滑雪區域及每條滑雪道均應由安全巡察人員進行“收尾”察視,確保沒有滑雪者滯留。早晨開放之前,特別是降雪、颳風之後,應有專業人員沿雪道察視,及時發現和清除隱患。
8、滑雪場所應在能見度低、天氣惡劣(氣溫過低、風特大)及突發事件發生時關閉部分或全部索道與雪道(如發生雪崩及重大傷害事故等)。
9、當傷害事故發生後,滑雪場所有責任全力救護、醫治或將傷者快捷送往醫院,不得推諉。
10、滑雪場所發生的每起傷害事故均要填寫《傷害事故記錄表》。
第二十三條 滑雪場所滑雪指導員
1、滑雪場所的滑雪指導員(教練員)須持有中國滑雪協會頒發的有效資格證書,持證上崗。(滑雪場所配備指導員的數量要充分保證實際需要)
2、滑雪指導員除教授滑雪技術外,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識,熱心為客人服務的意識及科學的教學意識。
3、滑雪指導員要認真履行附屬檔案3《中國滑雪運動安全規範》中的第四條。
第二十四條 滑雪場所的滑雪安全巡察人員
1、滑雪場所必需配備安全巡察人員,安全巡察人員必須持有資質證書方能上崗。安全巡察人員的數量要充分保障實際需要。小型雪場可由兼職人員擔任。
2、安全巡察人員要及時清除滑雪道中的安全隱患,保證滑雪道的安全、順暢。
3、安全巡察人員要保證滑雪場內各種標識的布設、維護。
4、安全巡察人員負責第一線救護工作。
5、安全巡察人員要保證在滑雪場關閉後,雪道內無滯留的滑雪者。
6、安全巡察人員要熟知《中國滑雪運動安全規範》的所有條款。
第二十五條 滑雪場所索道等機械設備管理者
1、滑雪場所索道等機械設備管理者主要包括各種纜車、索道、造雪系統、雪上運載車輛等領域的直接管理者和主要操作人員、維護人員。
2、上述人員必須是持有資格證書的人員。
3、上述人員必須按照《中國滑雪運動安全規範》的第六、七、八條規定進行工作。
第二十六條 滑雪場所的器材服務主管人員
1、滑雪場所的器材服務主管人員必須熟悉滑雪器材的性能及安全的使用方法。
2、滑雪場所向滑雪者提供的器材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3、滑雪場所的器材主管人員必須按《中國滑雪運動安全規範》規定進行工作。
4、滑雪器材服務場所必須設有向客人說明的“滑雪者行為及安全守則”。
第二十七條 對滑雪者行為及安全要求
1、每位滑雪者要對自己的行為及其所使用的器材給本人或他人造成的的傷害負有責任。
2、滑雪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多為滑雪者自行跌倒或互相間撞碰而致,有不可預見性,屬意外傷害事故。
3、所有滑雪者都要嚴格遵守本規範附屬檔案2《滑雪者行為及安全守則》及附屬檔案3《中國滑雪運動安全規範》中的第三、七、九條。
4、滑雪者有權知曉自身的“滑雪傷害保險”情況。
第二十八條 關於安全網
1、安全網的作用
滑雪場所的安全網有保護、警示、導向、阻攔的作用,並不是僅有唯一的保護功能,並不是所有滑雪道及拖牽索道兩側都要設立安全網。
2、安全網要求高1.5米~2米,一般為桔黃色,立柱要有彈性。安全網與障礙物間要有一定安全距離。
3、安全網要設在如下地段:
(1)雪道外側有障礙物地段;
(2)明顯危險源暴露地段;
(3)雪道一側陡峭地形段;
(4 )拖牽索道有必要的地段;
(5) 中、快速轉彎處的外側地段;
(6) 中高級雪道兩側的必要地段;
(7)禁止滑行的入口;
(8)能衝出範圍的終點區。
4、在滑雪道內設施的周圍(如索道立柱、變電箱、機械停放處等)及可能有危險的地方須用安全網圍住或用彈性軟體物裹圍。
5、有些場合為了起到警示、阻攔作用,可以用視覺效果強的繩索、條帶等物品攔阻滑雪者滑行。
第五章 滑雪場所的檢查
第二十九條 滑雪場所的年檢
1、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是滑雪場所行業管理部機構。
2、滑雪場所行業管理部門要對轄區內的滑雪場所進行檢查與監督。
3、各滑雪場所在每年5月31日前須填寫《全國滑雪場所年度調查表》,報到所在地行業管理部門,然後由省級體育部門集中報中國滑雪協會。
第三十條 對滑雪場所的處罰
1、滑雪場所有下列行為將受到處罰
(1)未經行業管理部門的核准,擅自開發滑雪場所。
(2)非法從事經營範圍以外的活動及項目。
(3)拒不接受滑雪專項安全檢查或檢查不合格。
(4)滑雪道及場地、設備、器具以及教練員等專業人員不符合要求。
(5)安全管理措施沒有落實。
(6)不符合其他行業相關管理部門的規定,違規運作。
(7)違犯國家法律。
2、對滑雪場所的處罰方式
滑雪場所違規建設與運作,將由相關體育行業管理部門協同其他行業相關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如下方式的處罰與制裁:
(1)批評警告。
(2)罰款、限期整改。
(3)停業整頓。
(4)責令關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管理規範的解釋權利
本條例的解釋權由國家體育總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和中國滑雪協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本管理規範的實施日期
1、本管理規範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2、對本管理規範實施之日之前已修建和開業的滑雪場所應在一個月內向當地行業管理部門備案、並得以認證。
第三十三條 本管理規範的附屬檔案
本管理規範附有六個檔案,附屬檔案1、2、3、4均與本條例有同等效力。附屬檔案5、6僅供比較滑雪場所等級劃分及定位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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