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港口協會

中國港口協會

中國港口,是指由港口行業的企事業單位、港口管理機構及其他與港口相關的單位、社團法人自願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和不分所有制形式的自律性、非盈利性的全國性的港口行業管理的社會團體。是社團法人,是國際港口協會的聯繫會員。會址設在上海市。協會的主要任務是:受交通部委託,承擔港口行業有關業務培訓,港口企業市場準人的資質初審,港口行業有關技術、經濟、管理等標準和規範工作;組織水運貨源調査和預測,港口企業與國際港口之間的民間活動和與國際港口組織建立聯繫的工作;港口企業運輸、裝卸等價格與水運大宗貨物運輸市場份額的調研、監督、協調等工作。中國港口協會成立於1981年7月,至今已有189個團體會員、12000餘名個人會員,覆蓋包括沿海、長江、黑龍江、珠江等全國大中型港口和與港口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協會設有11個專業(工作)委員會、7個分會和《中國港口》雜誌社、北京辦事處。已在上海成功主辦了七屆國際港口航運博覽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港口協會
  • 成立時間:1981年
  • 單位會員:500多個
  • 個人會員 :15000餘名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團體會員,組織成績,組織機構,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港口協會立足國內,面向全球,堅決貫徹《中國港口協會章程》,堅持為會員服務的宗旨,維護行業和會員的權益,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努力促進中國港口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港口事業迎來了難得的發展新機遇,世界經濟的的復甦、我國國民經濟和對外貿業的快速增長,掀起了我國港口生產和建設新一輪的熱潮。中國正從世界港口大國邁向世界港口強國的行列。中國港口協會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的領導下,以嶄新的姿態,服務港口行業,為推進中國港口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主要職責

中國港口協會的主要任務是:執行國家和政府業務主管部門關於行業協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章,以行業服務、行業代表、行業協調、行業自律為基本職能,圍繞行業發展的中心任務,通過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授權或政府與會員的委託,承擔或參與行業管理的有關工作和有關行業發展的決策,堅持為會員服務的宗旨,維護行業和會員的權益,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努力促進中國港口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團體會員

中國港口協會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設立的中國港口界唯一的全國性行業協會,是由全國港口行業內以及與港口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社團法人。 2010年,我會被國家民政部評為全國“5A”級行業協會和全國先進社會組織。
中國港口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中國港口協會是國際港口協會的聯繫會員。
中國港口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協會日常工作,協會本部住所設在上海。
中國港口協會成立於1981年,至今已先後召開了七次會員代表大會。目前有單位會員500多個,個人會員 15000餘名,會員覆蓋面遍及大陸沿海和長江、珠江、黑龍江、京杭運河等水系的各主要港口。

組織成績

中國港口協會科學技術獎
“中國港口協會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範圍和對象:為港口領域決策和管理提供理論和實踐依據與方法的軟科學研究;套用於港口領域現代化建設的優秀科研成果、標準化和科技情報研究成果;在港口領域的技術改造,重大工程設計、建設和安全生產中推廣、採用或消化、吸收國內外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作出突出成績或有所創新、發展的個人或組織。
中國港口協會港口研究中心是該獎項的承辦機構。
《中國港口》雜誌
《中國港口》雜誌是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准、交通部主管、中國港口協會主辦的國內外公開發行的港口經濟專業性刊物。創刊於1986年。1999年由雙月刊改為月刊。 《中國港口》雜誌以“立足港口、縱橫延伸、面向市場、走向世界”為辦刊宗旨,以港口管理、企業經營、科技進步、生產建設、投資發展、對外開放、企業文化等為主要宣傳交流和研究內容,注重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堅持為中國港口的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目前,有100多家主要港口和企事業單位參加了雜誌社理事會。

組織機構

秘書處
  • 第七屆理事會秘書處負責人
  • 歷屆秘書處負責人
  • 第七屆理事會秘書處辦事部門
分支機構
  • 科學技術委員會
  • 港口規劃與港口經濟專業委員會
  • 安全與環境專業委員會
  • 人力資源與教育培訓委員會(籌)
  • 長江港口分會
  • 貨櫃分會
  • 港口鐵道分會
  • 汽車滾裝碼頭分會
  • 港口油港分會
  • 港口礦石運輸分會(籌)
  • 筒倉與散糧運輸分會(籌)
  • 水路運輸服務分會
  • 港口郵輪分會
  • 輪駁分會
  • 陸港分會(籌)
實體機構
  • 上海《中國港口》雜誌社
  • 上海中港協港口技術服務部
  • 上海港華廣告傳媒有限公司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P 第一條中國港口協會是全國性的港口行業協會。 < P> 中國港口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的英文名稱是:China Ports&Harbours Association(簡稱:CPHA)
第二條本會是由港口行業的企業及與港口行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為會員服務的宗旨。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努力促進港口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執行國家業務主管部門關於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任務;
(二)參與政府制定港口發展戰略和港口布局規劃與港口總體規劃的調查研究、諮詢,提供建議;
(三)參與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諮詢等前期工作,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提出有關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的建議;
(四)開展行業統計,發布行業信息;
(五)組織開展技術業務培訓,推廣新技術,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六)組織開展行業諮詢服務、課題研究及研討交流活動;
(七)掌握行業價格動態,自律協調行業價格,積極反映企業意見;
(八)組織舉辦國際港口航運博覽會及其他相關會展活動;
(九)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際港口民間合作與交流活動,負責與國際港口協會及其他相關國際港口民間組織的聯絡和協調;
(十)編輯 < 中國港口 > 雜誌、< 中國港口年鑑 > 及有關行業資料;
(十一)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並協調遵守;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協調本會與其它行業協會或其它經濟組織的相關權益事宜;
(十二)承辦業務主管部門轉移、交辦及會員單位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凡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港口行業的企業及與港口行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地方同業協會,不論所有制和經營規模,均可自願加入本會;
(二)個人會員。凡關心港口行業發展並熱心本會工作的企業經營者、港口行政管理者、專家、學者、知名人士,都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在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閉會期間,發展會員由協會秘書處審定,在下一次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上確認。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提請本會保護其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權利;
(六)要求本會提供有關經營、管理、技術等方面非物質性幫助的權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行規行約;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支持並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五)按規定及時向本會提供信息資料和反映情況;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退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審定理事的增補或調整,在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上確認;
(七)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八)決定本會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推舉本會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聘請本會顧問;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港口界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任職年齡不超過六十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二)組織實施並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組織實施本會重大工作事項;
(五)提名秘書長,提交理事會議選舉決定;
(六)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設專職常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負責協會的全面工作,行使理事長委託的相關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協會日常工作。在理事長和常務副理事長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並根據任務需要,按照精簡、高效原則,下設若干辦事部門。
第三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部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決定;
(四)組織制定秘書處人事、財務等日常管理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式,提交常務理事會議決定;
(五)按照有關規定具體負責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
(六)組織完成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工作和業務活動開展的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工作)委員會和分會。
專業(工作)委員會和分會是本會的分支機構,應根據專業特點,按照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開展業務活動。
常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可列席理事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企業及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舉辦經濟實體的權益收入;
(六)承擔政府部門和會員委託事項所取得的收入;
(七)存款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適合本行業特點的會費標準與辦法,按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其委託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參照交通部所屬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或其委託管理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或其委託管理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舉行的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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