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史學會

中國法律史學會

中國法律史學會(China Institute of Legal History,CILA)是經民政部批准註冊的國家一級學會。該學會是我國法史學界同仁自願結成的研究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的全國性學術團體,為非營利性社會團體,自1979年成立至今,一直以促進學術繁榮和人類文明進步為宗旨,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開展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的研究,致力於法律史學科的建設發展事業,現有註冊會員約300餘人。

該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社會科學院,常設會址位於北京市沙灘北街15號法學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法律史學會
  • 外文名:China Institute of Legal History,CILA
  • 宗旨:研究法律史和法律文化
  • 類型:學術團體
  • 現任會長吳玉章(中國社會科學院)
  • 執行會長:汪世榮(西北政法大學)
  • 執行會長:霍存福(瀋陽師範大學)
  • 執行會長:張中秋(中國政法大學)
  • 執行會長:侯欣一(南開大學)
  • 執行會長:趙曉耕(中國人民大學)
  • 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
  • 常務會址:北京市沙灘北街15號法學所
發展歷史,業務範圍,分支機構,理事成員,組織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發展歷史

中國法律史學會是依法登記註冊的獨立社團法人。成立於1979年,是中國改革開放法學界成立最早的民間學術團體,目前為中國法學領域三個最大的一級學會之一。

業務範圍

召開全國性和法律性學術會議,組織力量研究法律史和法文化的重大課題,展開與各國、各地區的學術交流與合作,編輯出版學會刊物、學會通訊和學會組織的其他學術著作,開展法律培訓,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
1、召開全國性和專業性的學術會議
2、組織力量研究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的重大課題
3、承擔國家和有關方面的研究課題
4、組織、推動全國、各地區的學術交流活動
5、培養法律人才,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
6、編輯出版學會刊物、學會通訊和學會組織的其他學術著作
7、從事國家社會團體管理法規允許的其他活動

分支機構

1、中國法制史專業委員會
2、中國法律思想史專業委員會
3、西方法律思想史專業委員會
4、法律古籍整理專業委員會
5、儒學與法律文化分會
6、民族法律文化分會
7、東方法律文化分會
8、老莊與法律文化分會

理事成員

2013年10月9日-11日,五年一度的中國法律史學會(第九次)會員代表大會暨2013年學術年會在杭州隆重召開,來自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南開大學、武漢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西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瀋陽師範大學以及杭州各高校等會員單位代表及學者共270餘人參加了會議。本次會議由中國法律史學會主辦,杭州師範大學承辦,中國計量學院法學院、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協辦。經過認真醞釀與協商,會議選舉產生了中國法律史學會第九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吳玉章教授、瀋陽師範大學的霍存福教授、西北政法大學的汪世榮教授、南開大學的侯欣一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的趙曉耕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的張中秋教授當選為中國法律史學會執行會長,高漢成當選為中國法律史學會秘書長。
第九屆理事會成員名單(2013年10月更新)
一、執行會長(六名)
吳玉章、霍存福、汪世榮、侯欣一、趙曉耕、張中秋
二、常務理事(58名)
朱勇、張中秋、徐世虹、崔永東、趙曉耕、馬小紅、史彤彪、李貴連、賀衛方、徐愛國、楊一凡、徐立志、吳玉章、龍大軒、曾代偉、胡仁智、王立民、徐永康、丁凌華、汪世榮、閆曉君、王健、陳景良、春楊、蘇亦工、江山、李力、武樹臣、王立、呂麗、張銳智、孫光妍、侯欣一、林明、劉遠征、周少元、郭建、倪正茂、張仁善、李玉生、艾永明、張全民、徐忠明、曾加、韓秀桃、張冠梓、戴建國、周東平、陳曉楓、俞江、宋四輩、童光政、里贊、張生、霍存福、夏錦文、范忠信、徐曉光
三、理事(140名)
朱勇、張中秋、徐世虹、崔永東、郭成偉、林乾、馬志冰、崔林林、趙曉耕、馬小紅、史彤彪、丁相順、姜棟、尤陳俊、李貴連、賀衛方、徐愛國、張建國、李啟成、楊一凡、徐立志、吳玉章、尤韶華、高旭晨、高漢成、龍大軒、曾代偉、胡仁智、呂志興、李勝渝、王立民、徐永康、丁凌華、龔汝富、汪世榮、閆曉君、王健、陳濤、陳景良、春楊、屈永華、武乾、李棟、蘇亦工、江山、陳新宇、聶鑫、李力、武樹臣、王立、呂麗、陳兵、張銳智、孫光妍、侯欣一、於語和、岳純之、林明、馬建紅、劉遠征、周少元、郭建、王志強、倪正茂、占茂華、張仁善、張春海、李玉生、董長春、艾永明、高積順、方瀟、張全民、徐忠明、馬作武、任強、曾加、韓秀桃、張冠梓、柴榮、蘇欽、鄧建鵬、龍文懋、彭炳金、周子良、戴建國、蔣傳光、周東平、袁兆春、孫季萍、俞德鵬、陳曉楓、柳正權、俞江、饒傳平、宋四輩、梁鳳榮、郭志祥、張文勇、吳曉玲、葉英萍、羅旭南、童光政、里贊、杜文忠、胡興東、田莉姝、康建勝、多傑、張生、霍存福、夏錦文、范忠信、趙元成、劉藝工、夏勇、李衛東、李丕琪、劉曉林、白京蘭、鄭顯文、黃東海、唐偉華、蔣鐵初、王斐弘、張國安、孔慶平、曹旅寧、吳佩林、沈壽文、張先昌、宋北平、張兆凱、何邦武、郭為祿、肖周錄、李玉福、張彩鳳、王勝國、徐曉光
四、秘書長
高漢成
以上排名不分先後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法律史學會。(China Institute of Legal History CILH)
第二條 本會是我國法史學界同仁自願結成的研究法律史和法津文化的全國性學術團體,為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
(一)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開展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的研究,為繁榮和發馬克思主義學|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主民主和法制服務。
(二) 組織和推動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的研究,為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第四條 本全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常設會所設於北京市東城區沙灘北街15號。

第二章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 召開全國性和專業性的學術會議;
(二) 組織力量研究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的重大課題;
(三) 承擔國家和有關方面的研究課題;
(四) 組織、推動各國和各地區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 培養法律人才,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
(六) 編輯出版學會刊物、學會通迅和學會組的其他學術著作;
(七) 從事國家社會團體管理法規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一)全國各法學研究單位和高等玫法院系的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的教學研究機構(研究室、教研室、研究中心),均可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二)凡從事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研究而其所在單位不是團體會員者,均可加入本會為個入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贊成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研究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學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及所屬專業委員會和分會組織的學術活動和其他活動;
(三)優先取得本會有關學術交流的資料和書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設權和監督權;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五)決定終止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一般召開一會議,情況特殊的,可延期召開,也可採用通迅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協商推舉產生的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組成;並有權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可以延期召開,也可採用通過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常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策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留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掛靠單位團體會員中被選出的會長主持學會的全面工作,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工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編輯部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編輯部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編輯部副主任、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編輯出版學會年刊《法律史論集》和其他學術著作;
(四)編印不定期內部刊物《法律史通訊》,以交流學術信息;
(五)處理與編輯部業務有關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和分會
(一)各專業委員會和分會設理事會,由專業委員會和分會成員選舉產生,設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二)各專業委員會和分會應依照本會章程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開展活動;
(三)各專業委員會和分會的活動經費自籌,並須向本會繳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
(四)各專業委員會和分會應向本會報告工作;
(五)各心業委員會和分會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認真管好財務,責任自負。

第五章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資助;
(三)各專業委員會和分會繳納的管理費;
(四)社會贊助和捐贈;
(五)利息;
(六)有償法律服務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三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1999年10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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