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汽車新聞工作者協會

中國汽車新聞工作者協會由國內從事汽車(含機車)報導的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自願組成,是專業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汽車新聞工作者協會
  • 外文名:CNAJA)
  • 成立於:1986年
  • 簡稱“:中國汽車記協”
簡介,主要任務,協會章程,組織機構,

簡介

中國汽車新聞工作者協會(簡稱“中國汽車記協”,英文縮寫:CNAJA),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成立於1986年,作為全國性的一級社團,是聯繫全國汽車新聞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多年來組織開展了一系列有影響的新聞宣傳活動,產生了積極的社會影響。目前已擁有200多家中央、省、市媒體會員單位,包括報紙、雜誌、電視、電台、網路等各種媒體,初步形成覆蓋全國的立體傳播網路。
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以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結合行業特點,開展新聞學術研究,組織業務交流,提高新聞工作者的政策理論水平和新聞業務水平,為中國汽車媒體和汽車產業健康發展服務。
秉承“服務汽車媒體,傳播汽車產業”的使命,發揮“專業服務汽車業,高度決定影響力”的優勢,中國汽車記協整合和貫通汽車媒體界和汽車產業界的資源和力量,使記協成為全國汽車媒體和汽車新聞工作者之家、重大汽車新聞的傳播中心、汽車企業的媒體傳播顧問、汽車媒體和汽車產業的溝通平台。

主要任務

· 廣泛聯絡和溝通汽車媒體和汽車新聞工作者,成為全國汽車媒體和汽車新聞工作者之家,維護汽車媒體和汽車新聞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 組織汽車媒體業務培訓和學術研討,為提高汽車媒體和汽車新聞工作者素質服務。
· 建立中國汽車新聞資源庫,及時收集和發布汽車新聞信息,策劃組織重大汽車新聞傳播行動,成為全國重大汽車新聞的傳播中心。
· 推進汽車媒體和汽車產業的溝通和交流,積極推動汽車媒體事業和汽車產業的健康發展。
中國汽車新聞工作者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汽車新聞工作者協會(簡稱“中國汽車記協”)英文譯名: China National Automotive Journalist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 CNAJA 。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中國汽車記協由國內從事汽車(含機車) 產業 報導的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自願組成,是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以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結合行業特點,開展新聞學術研究,組織業務交流,提高新聞工作者的政策理論水平和新聞業務水平,為中國汽車產業健康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 115 號(北京印象) 1 號樓 2 門四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對黨和國家的理論政策、有關新聞工作的指導方針、國家的汽車產業政策等進行學習、培訓;
(二)開展新聞學術研討,組織論文發表,評選好論文;
(三)推薦和評選中國汽車行業優秀新聞作品,並進行表彰;
(四)推動會員單位兩個文明建設,樹立先進典型,評選優秀新聞工作者,進行表彰;
(五)組織會員單位進行聯合採訪或易地採訪;
(六)組織新聞版面設計、新聞照片拍攝、新聞欄目設定、編輯校對工作等專項研討交流;
(七)組織會員單位就內部組織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進行經驗交流;
(八)開展與新聞工作及與汽車行業有關的諮詢服務,舉辦展覽、展示、徵文、競賽等活動,管理好本團體所辦實體;
(九)編輯簡報、年刊,交流各種有關信息。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 1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代表(理事、特邀理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理事、特邀理事)調離推舉單位或因故缺額時,由推薦單位推舉適當人選繼任,該會員單位原代表(理事、特邀理事)的職務自行卸任。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理事、特邀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2/3 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聘任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通過後 15 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於 2010 年 7 月 8 日經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機構

理 事 長:李慶文
副理事長:潘崗、陳智霞、張毅、楊春陽、許文廣、李鐵錚、
孫伯淮、周世旺、高藍星、李元勝、李惠樂、王虹、謝世康、馮國強、祝衛國
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 李元勝
執行秘書長:蘭祥家
副秘書長 : 李修賢、吳越、欒廣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