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利學會

中國水利學會

中國水利學會(Chinese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縮寫CHES)成立於1931年4月,前身是中國水利工程學會;1957年更名為中國水利學會。它是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水利部領導下的全國性水利科技工作者的學術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水利學會
  • 外文名:Chinese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
  • 成立時間:1931年4月
  • 主管部門: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發展歷史,組織刊物,組織機構,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歷史沿革,科技獎勵,

發展歷史

中國水利學會自1931年成立至今已發展成為擁有8萬多個人會員、近百家單位會員和44個專業委員會的國內最大水利學術團體,歸口管理5個國際學術組織中國國家(地區)委員會。中國水利學會80 多年的歷程經歷了兩個重要時期。第一個時期是1931 年4 月成立至新中國成立前的中國水利工程學會時期;第二個時期是新中國成立後到現在的中國水利學會時期。

組織刊物

主辦有《水利學報》、《水科學進展》、《泥沙研究》、《岩土工程學報》、《灌溉排水學報》等國核心心水利期刊。

組織機構

中國水利學會秘書處是學會辦事機構,目前有綜合組織部、學術交流部、標準化部、事業發展部等4個部門。

建設宗旨

促進水利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技創新與人才的成長。
中國水利學會

業務範圍

·組織國內與國際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普及水利科技知識,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與科學方法,推廣先進技術。
·開展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
·編輯出版水利科技期刊與學科專著。
·舉薦科技人才,表彰與獎勵在學術活動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團體和個人。

組織章程

中國水利學會章程
(第九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THE CONSTITUTION OF CHINESE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水利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ese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縮寫為:CHES。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水利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作為發展我國水利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團結廣大水利科學技術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倡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科學態度,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優良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民主辦會,為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水利科技的繁榮、發展、普及和推廣,促進人才成長,為實現水利現代化,保障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掛靠水利部。
第五條本團體住所:北京市宣武區白廣路二條二號,郵編:100053。本會辦事機構設在水利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國內外水利學術交流和科學技術考察活動;
(二)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推廣先進技術;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發行水利科技書刊;舉辦科技講座及科技展覽;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水利優秀書刊與論文的評選活動;
(三)發展同國外相關學術組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與合作;促進與港澳台水利科技工作者的交流與合作;
(四)開展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工作,為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識、提高學術水平與管理水平服務;
(五)組織水利科技工作者開展行業自律活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利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職業資格認證、管理和水利標準化等相關工作;
(六)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科技政策的制定,參加水利科技發展戰略和重大科技、經濟問題的調研論證,為各級決策部門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
(七)開展中介業務,搞好技術推廣、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承擔科技項目研究,工程項目評估與論證,項目管理與監理;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科技成果和產品鑑定以及工程安全鑑定評價、質量鑑定、事故鑑定、契約爭議處理和仲裁等工作;
(八)舉薦科學技術人才,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與獎勵在學術交流、科普等活動和學會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團體和個人;辦好面向全國水利行業的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
(九)為會員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務,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又分為普通會員、高級會員、資深會員和外籍會員。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團體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由本人向本團體申請並由本團體兩名會員介紹,經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後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可優惠獲得本團體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本團體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活動並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本章程以下規定不適用外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普通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及以上資歷的科技人員;
2.大學專科畢業工作5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工作3年以上,研究生畢業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同等學歷的水利科技工作者;
3.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管理人員和長期專職從事學會工作的人員;
(五)高級會員應是本團體的會員,具有教授、研究員以及相應級別的高級工程師職稱,或具有相當於上述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六)資深會員:應具有3年以上本團體高級會員會齡,在國內外工程界、科技界、學術界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對水利建設、水利科技進步或本團體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
(七)單位會員應為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一般應在20人以上)、願意參加本團體活動並為本團體活動作出貢獻的水利及相關領域的學術團體、企業、事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個人會員:由本團體兩名會員介紹或本人所在單位推薦,由本人向本團體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單位會員:由要求入會的單位向本團體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3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的行為,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熱心學會工作,辦事公正,作風民主。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根據工作需要設常務副理事長,受理事長委託行使有關職權。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和團體會員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5月25日本團體第九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核准之日起生效。

歷史沿革

從1957年4月中國水利學會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一大”) 到1963年10月中國水利學會第二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期間(“二大”),在組織上撤銷了各地分會,一律改為省(市、自治區)水利學會,同時組建了專業委員會,經“二大”批准建立有防洪與規劃、農田水利、水力發電、河道與港口、水工結構、施工與施工機械化等6個專業委員會。另外成立了科學普及工作委員會。全國會員人數達8000餘人。
從1963年的“二大”到1981年2月13日“三大”,學會組織蓬勃發展,卻被1966年開始的十年動亂所斷送,學會活動被迫停止,學會二級組織也隨之自動解散。於1978年7月,中國水利學會恢復活動,組成臨時常務理事會,同時建立了秘書處。恢復和重建了施工與施工機械化、水工結構、農田水利、泥沙、岩土力學、水文和水利經濟等7個專業委員會(研究會)。各地方水利學會也相繼恢復,到1980年底,全國除台灣省外,29個省、直轄市、自治區都已建立了水利學會。全國會員人數已達15000多人。
從1981年"三大"到1985年10月29日"四大",水利學會專業委員會(研究會)發展到了14個,它們是:水文、泥沙、水力學、岩土力學、水工結構、農田水利、施工、工程管理、港口航道、遙感、水利經濟、環境水利、水利史、科技情報。1984年1月學會重新成立了科普工作委員會。全國會員人數已近30000人。
1985年“四大”到1989年12月24日“五大”期間,全國除原有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學會外,天津市水運學會1987年申請加入中國水利學會。海南建省之後,海南省水利學會也在籌建之中。全國會員人數達54000人。從1985年起開始吸收外藉通訊會員,已在10個國家發展通訊會員25人。學會所屬各專業學術組織增加到21個,新成立的專業委員會(研究會)有:水利量測技術研究會、水利規劃研究會、水利勘測專業委員會、水利漁業專業委員會、水文氣象學專業委員會、計算機套用專業委員會、中國水法研究會等7個。學會工作機構除原已成立的科普工作委員會、科技諮詢工作委員會、《水利學報》編委會外,四屆理事會期間又成立了國際合作交流工作委員會、水利優秀學生獎學基金委員會。
從1989年“五大”到1993年12月22日“六大”期間,除台灣、香港、澳門外,大陸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學會(包括海南省),會員發展到74517人。學會學術組織新成立了水資源、黃河、淮河、圍塗開發、減災、統計專業委員會(研究會),學會工作機構又新成立了青年科技工作委員會、海峽兩岸水利科技交流促進工作委員會、金橋工程中心、水利科技名詞審定委員會。
從1993年“六大”到1999年3月30日“七大”期間,新增個人會員18792人,會員總人數達93309人。除台灣、香港、澳門外,全國已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學會。吸收河海大學、三峽總公司等22個單位為學會單位會員,尚有16名通信(訊)會員。新成立了泵及泵站、水利建設管理、水力發電、地基與基礎工程、通信、碾壓混凝土築壩、水利工程造價管理、混凝土面板堆石壩、工程爆破、牧區水利、勞動保險等11個專業委員會。截至1999年3月中國水利學會已擁有35個專業委員會(研究會)、8個工作委員會、5個歸口管理的國際學術組織的中國國家委員會或聯絡組。
組織機構組織機構
中國水利工程學會時期(1931 - 1948)
1931 年4 月22 日,在李儀祉、李書田、張自立、須愷等老一輩水利先驅的倡議下,我國歷史上第一個水利科技團體——中國水利工程學會在南京正式成立。在成立會議上,通過了會章,推選了董事,設立了機構,選舉了幹部。李儀祉被推選為第一任會長,李書田任副會長。從此,一批批矢志發展水利、富民強國的水利科技工作者團結在學會周圍,以“集合全國水利人才之精力,求解中國今日之水利問題”為號召,以“聯絡水利工程同志,研究水利學術和促進水利建設”為宗旨開展活動。在當時十分困難的條件下,藉助學會組織,推進水利事業,在我國水利發展史上留下了值得紀念的一頁。
中國水利工程學會由董事會、執行部、特種委員會和分會四部分組成。其中,董事會是學會的領導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和董事組成,決定執行部所不能解決的重大事務,審查新會員資格,審定地方分會的成立。執行部是學會的執行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各一人組成,會長主持學會會務,是學會對外代表;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會務;總幹事辦理本會日常工作,並掌管文書、會計等事宜。特種委員會是學會的專門工作組織,負責保管基金、發行刊物、介紹職業、徵集會員及其他事項。分會,根據會章規定,凡在同一地方有會員10 人以上者可以組織分會;分會可以自己活動,可以有自己的章程,但不得與總會章程相牴觸。
中國水利工程學會章程規定,每年召開一次年會。第一屆年會於1931 年8 月30 日在南京舉行。會議討論了六項提案,會後發表了“中國水利工程學會第一屆年會宣言”、“呈請統一全國水利行政文”等檔案。
第二屆年會於1932 年在南京舉行。
第三屆年會於1933 年10 月11 日在杭州舉行。為便於全國水利行政的統一,年會討論通過了“水利”的定義,即:“水利為興利除患事業,凡利用水以生利者為興利事業,如灌溉、航運、發展水力等工程;凡防止水之為害者為除患事業,如排水、防洪、護岸等工程是。”年會還對統一全國水利機關、建議內政部草擬河防法等多項提案進行了討論。
第四屆年會於1934 年11 月17 日在江蘇鎮江舉行。會議進行了董事會改選,張自立總幹事介紹了《水利》月刊出版情況,頒發了第一次耕硯論文獎。
第五屆年會於1935 年11 月9-12 日在天津舉行。會議期間參加了中國第一水工試驗所開幕典禮,頒發了第二次耕硯論文獎,通過了“集中水工試驗工作儘先充實中國第一水工試驗所”、“籌備編譯全國水利叢書”等六項提案。
第六屆年會於1936 年10 月10 日在西安舉行。年會通過的主要提案有“擬建議政府請另籌河防經費發展水利生產事業免受牽制案”、“規定本會職業道德信條以資公守案”等。會議代表還參觀了渭惠渠、涇惠渠、洛惠渠等工程。
第七屆年會於1941年10月在貴陽舉行。第六屆年會後,由於戰爭影響,學會遷往重慶,年會沒能連續舉行。1938年李儀祉會長病逝。第七屆年會提出水利建設如何為抗戰服務的問題,會議的中心議題是貴州水利問題。蔣介石向本屆年會致電,肯定了中國水利工程學會的成績和作用,提出了希望和要求。
第八屆年會於1942 年8 月3-5 日與中國工程師協會等在蘭州聯合舉行。年會以討論西北水利為重點。會議提出了“籌備普遍查勘後方水利以利制定全國水利建設初步計畫”等提案。
第九屆年會於1943 年10 月與中國工程師協會等在桂林聯合舉行。
第十屆年會於1945 年6 月7-9 日在重慶舉行。會議討論修訂會章,董事會、執行部改選等事項,還就關於三峽築壩問題向政府提出“三峽應就防洪、航運、灌溉、水力統籌規劃配合進行的建議”。
第十一屆年會於1947 年10 月5 日在南京舉行。會議報告了《水利》月刊的編輯情況和水工名詞的編訂情況,討論了會費徵收標準和會章修訂案。
1948 年3 月,沈百先、朱士俊等人對台灣水利考察後,中國水利工程學會的活動基本停止。
中國水利學會時期(1949 - 至今)
創建階段(1949 - 1957)
1949 年全國解放,祖國大地,滿目瘡痍,各項事業,百廢待興。水利工作更是急如燃眉。建國後一個多月,水利部組建後的第八天,就召開了各解放區水利聯席會議。接著,毛主席、周總理對治理淮河、黃河、長江、海河等大江大河陸續作出了部署。此後,我國水利建設事業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水利事業的發展必須以水利科學技術的發展為條件。
當時,黨中央向全國人民發出了向科學進軍的偉大號召,提出了“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國務院成立了科學規劃委員會,初步制定了十二年科學發展遠景規劃。新的形勢,為中國水利學會重建創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
張含英、須愷、郝執齋在解放後不久就倡議籌建中國水利學會,並向有關方面做了一些聯繫工作,邀請一些水利科學界代表人物共同發起組織學會。從此,武漢、天津、太原、濟南、西安等地的水利工作者先後籌組了分會或分會籌委會,發展了相當數量的會員。在全國科聯及水利、電力、交通、科學、教育等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1956 年2 月在北京成立了中國水利學會籌委會。
初期發展階段(1957 - 1966)
1957 年4 月11 日,中國水利學會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勝利召開。學會名稱去掉“工程”二字,標誌著水利科學研究在廣泛性和綜合性方面的重大發展。來自中央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地方水利、市政管理部門以及設計、施工、研究和教育部門的160 余位代表出席會議,這是全國水利科學技術工作者一次大的集會。水利部部長傅作義,茅以升、王明之、梁思成等到會講話。會議討論了張含英《中國水利學會籌備工作及今後任務》的報告,通過了《中國水利學會會章》,選舉張含英為理事長,馮仲雲、須愷、李銳為副理事長,郝執齋為秘書長。
中國水利學會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宣告了中國水利學會正式成立。之後,各地方分會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學會,同時有了專業委員會,共組織成立了防洪與規劃、農田水利、水力發電等6 個專業委員會,成立了科普工作委員會。1963 年9 月,全國會員人數已達8000 人。
1963 年10 月25 日,中國水利學會第二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同時召開了綜合性學術討論會。來自全國各省、市、區水利學會和論文作者代表總計200 多人出席大會,會議聽取張含英代表理事會所作的工作報告,選舉產生第二屆理事會,張含英連任理事長,馮仲雲、何基灃、譚真、郝執齋、須愷、張子林為副理事長,袁子鈞為秘書長。會議號召全體會員為迅速提高我國的水利科技水平,及時解決水利生產建設中亟待解決的科學技術問題發揮積極作用。
之後,學會組織有了蓬勃發展,學術活動也日趨活躍。
正當學會活動順利發展的時候,卻被1966 年開始的十年動亂所中斷,《水利學報》停刊,學會被迫停止活動達10 多年之久。
恢復階段(1978 - 1981)
1976 年10 月, 粉碎“ 四人幫”, 十年動亂結束。1978 年3 月,全國科學大會召開後,學會開始恢復活動。經中國科協和水電部黨組同意,並與交通部、農業部協商,成立了臨時常務理事會,負責學會工作領導,辦事機構設在水電部科技司。學會恢復活動後,與國際學術界的交往也逐漸擴大。1980 年《水利學報》復刊,國內發行6000 余冊,並與國外23 個國家進行了交換互贈。《泥沙研究》、《岩土工程學報》、《農田水利與小水電》等由學會主編或合編刊物也都陸續復刊、出刊。在中國水利學會的影響下,各地水利學會也陸續恢復,到1980 年底,全國除台灣省外,當時29 個省、市、自治區都已恢復建立了水利學會。水工結構、施工與施工機械化、岩土力學、水文、泥沙等專業委員會相繼恢復和成立,並醞釀成立水力學、環境水利、地質勘測等專業委員會。
快速發展階段(1981 - 至今)
中國水利學會第三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於1981 年2 月13 日在北京召開,有217 名代表和特邀代表出席會議。中國科協書記處書記林勃民,水利部部長錢正英、副部長李伯寧到會作了重要講話。臨時常務理事會理事長張含英作了《團結全國水利科技工作者,為實現調整時期水利任務而奮鬥》的報告,總結了第二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以來,特別是1978 年恢復活動以來的工作和經驗,提出了以後的工作方針和任務。會議推舉張含英為名譽理事長,選舉嚴愷為理事長,陳賡儀、張光斗、黃文熙、張昌齡、高原、陶鼎來、謝家澤、林秉南、張澤禎為副理事長,張澤禎兼任秘書長。之後,學會組織建設有了很大發展,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學會都先後召開了會員代表大會,健全了機構,加強了領導,中青年科技人員在理事中的比例有所增加。個人會員大幅增加並開始發展團體會員,中國水利學會專業委員會由7 個增加到14 個。學術討論會和各種培訓活動十分活躍。
學會第四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於1985 年10 月29 日在重慶召開。會議聽取並審議通過了嚴愷理事長代表第三屆理事會所作的《銳意改革,開拓前進》的工作報告;修改了章程,選舉產生了第四屆理事會。嚴愷連任理事長,楊振懷、陳賡儀、張光斗、林秉南、陶鼎來、黃家權為副理事長,戴定忠為秘書長。會議表彰了104 位從事水利工作五十年以上的老專家,表揚了84 名學會工作積極分子。
各地水利學會建立了各級學術機構和工作機構,會國會員人數由“四大”前的34000 人增加到54000 人並開始吸收外籍通訊會員,專業委員會增加到21 個,工作委員會增加2 個。1986 年5 月編輯出版了《中國水利學會成立五十五周年紀念專集》。
學會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於1989 年12 月24 日在北京召開。全國政協副主席錢正英、中國科協書記處書記劉恕等領導出席會議。會議聽取並審議了嚴愷理事長代表第四屆理事會所作的《深化改革 努力奮進 發揮學會在振興水利事業中的作用》的工作報告。會議推選錢正英和嚴愷為名譽理事長,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楊振懷當選為理事長,林秉南、潘家錚、張春園、林祖乙、陳賡儀、徐乾清為副理事長,戴定忠為秘書長。
之後,學會各方面工作較快發展。個人會員人數增加到74500 多人,分支機構增加到33 個。逐c-0.6步形成了學會自主活動之後,學會在繼續加強組織建設、學術交流及科學普及工作的同時,銳意改革、積極開拓,承擔了部分政府委託的工作。主辦了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承擔了水利標準化日常管理工作,承擔了水利部職稱考試和職稱評審工作,開展了職業資格與工程教育論證的前期工作,發起並主辦了“中國水博覽會”。新的工作任務賦予了傳統學會工作以新的內涵。
學會第九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於2009 年5 月25 日在北京召開。中國科協書記處書記馮長根、水利部部長陳雷出席會議並作重要講話。會議聽取並審議了敬正書理事長代表第八屆理事會所作的《開拓進取 奮發有為 進一步開創學會工作新局面》的工作報告;會議修改了章程,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推選汪恕誠、陳雷、朱爾明、高安澤為名譽理事長。
敬正書再次當選為理事長,顧浩為常務副理事長,匡尚富、張建雲、沈鳳生、曹廣晶、馬建華、薛松貴、王乘、雷志棟、殷保合、晏志勇為副理事長,李贊堂連任秘書長。

科技獎勵

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充分發揮科技獎勵的激勵和導向作用,鼓勵和引導廣大水利科技工作者獻身水利科學技術事業、勇攀水利科技高峰,推動行業科技進步和水利事業的發展,在水利部科技進步獎取消以後,根據水利行業內各有關單位和眾多專家的意見,按照國家《社會力量設立科技獎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學會牽頭申請設立的“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於2002年3月28日獲得國家批准。
“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是面向全國水利行業的行業科學技術獎。它突破了以往部門科技進步獎的地區、部門界限,將獎勵對象確定為凡為水利事業發展和水利科技進步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獎勵經實踐證明具有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科技成果。學會以跨行業、跨地區、跨部門和聯繫廣泛的特點,以五湖四海的胸襟和海納百川的氣度,通過通暢而嚴格的申報渠道,將那些創新力度大、科技含量高、綜合效益好,對水利技術創新與行業科技進步有重要貢獻的重大成果推薦上來,進入評審程式。學會始終將科學、公正作為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的生命線,把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辦成水利行業最具權威性和影響力的科技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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