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同盟章程

中國民主同盟章程

2017年12月10日上午,中國民主同盟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閉幕。大會圓滿完成各項議程,認真學習中共十九大精神,聽取並審議了民盟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工作報告,審議通過了《中國民主同盟章程(修正案)》,討論通過了《中國民主同盟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決議》,選舉產生了由278名委員組成的新一屆中央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主同盟章程
  • 外文名: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Chinese Democratic Alliance
  • 最後修訂時間:2017年12月9日
  • 屬性:章程
章程最後修訂時間,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 總綱,第二章 盟 員,第三章 組織總則,第四章 中央組織,第五章 地方組織,第六章 基層組織,第七章 幹部和紀律,第八章 內部監督,第九章 附則,

章程最後修訂時間

(中國民主同盟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17年12月9日通過)

章程內容

序言

中國民主同盟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愛國統一戰線的組成部分,是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
中國民主同盟是在中國共產黨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策影響下,在民族危機空前嚴重時刻,由主張“團結、民主、抗日”的政團,於1941年3月19日在重慶組成的,當時的名稱是中國民主政團同盟。1944年9月改組為中國民主同盟。
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中國民主同盟與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堅持抗戰,爭取民主,反對內戰,為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英勇鬥爭,作出了重要貢獻。在民主憲政運動、政治協商會議、國共兩黨和談、反對國民黨當局召開“國民大會”的鬥爭中,與中國共產黨密切配合,共同戰鬥,鍛鍊了自己,純潔了組織。1947年10月,中國民主同盟被國民黨當局宣布為“非法團體”,總部被迫解散。中國民主同盟在艱苦環境中堅持鬥爭。1948年1月,在中國民主同盟一屆三中全會上,制定了和中國共產黨攜手合作的政治路線,與中國共產黨共同為建立和平、民主、統一的新中國而鬥爭。1949年1月,中國民主同盟公開宣告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同年,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民盟的歷史揭開了新的篇章。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民主同盟遵循《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參加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與國家事務管理;推動盟員和民盟所聯繫的知識分子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參加各項民主改革,參加社會主義革命。在社會主義建設時期,中國民主同盟同中國共產黨共同前進,共同經受考驗。廣大盟員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擁護社會主義,為社會主義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
改革開放後,中國民主同盟確立了參政黨的性質、地位、作用,實現了工作重點轉移,積極履行參政黨職能,鞏固和發展新時期的愛國統一戰線,不斷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為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服務,為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服務,為實現祖國統一服務,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共同發展服務。
進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中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中國民主同盟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積極參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偉大鬥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偉大夢想,努力服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堅定不移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為實現兩個階段戰略安排、“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鬥。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中國民主同盟是主要由從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學技術工作的高、中級知識分子組成的,具有政治聯盟特點的,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進步性與廣泛性相統一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
第二條 中國民主同盟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在憲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範圍內,按照政治自由、組織獨立、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中國民主同盟堅決擁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中共中央的領導,擁護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堅信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維護寬鬆穩定、團結和諧的政治環境。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執行。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積極履行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和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職能,積極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
第四條 中國民主同盟堅持以人為本,切實履行參政黨職能,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作為必須牢牢把握的政治方向,把推動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作為廣大盟員參政議政的第一要務,把維護團結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作為基本任務。
第五條 中國民主同盟堅持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促進大團結大聯合,努力為加快推進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建設凝聚共識、匯聚力量。
第六條 中國民主同盟貫徹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創新驅動發展、鄉村振興、區域協調發展、可持續發展等戰略。在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中,堅持教育事業優先發展,為建設教育強國、提高全民族素質而努力;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為提高我國的科學技術水平、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而努力;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為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而努力;堅持社會主義生態文明觀,為建設美麗中國、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而努力;堅持人民利益至上,為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人民共同富裕、共享發展成果而努力。
第七條 中國民主同盟反對任何分裂國家的企圖和行為。努力發展海峽兩岸關係,促進祖國完全統一。加強與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的交往與合作。
第八條 中國民主同盟積極推進國際交往,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推進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第九條 中國民主同盟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貫徹民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條 中國民主同盟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加強思想道德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盟員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倡導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思想,發揚民主、科學精神,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第十一條 中國民主同盟堅持“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充分發揮盟員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多做協調關係、化解矛盾、理順情緒的工作,反映盟員和民盟所聯繫的知識分子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中國民主同盟自身建設的目標是,把民盟建設成為與中國共產黨長期親密合作的高素質的參政黨。自身建設的原則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與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體現政治聯盟的特點;體現進步性與廣泛性的統一。
自身建設要以思想建設為核心,以組織建設為基礎,以制度建設為保障,不斷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參政議政能力、組織領導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解決自身問題能力。

第二章 盟 員

第十三條 從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學技術和其他工作的中國知識分子,自願遵守中國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請加入中國民主同盟。
第十四條 吸收盟員,要將政治標準放在首位。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兩位盟員介紹,由基層組織考察、討論通過後,報設區的市、直轄市的區、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員會審核批准,逐級上報,由民盟中央備案。
必要時,設區的市、直轄市的區、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員會可以直接吸收盟員。
第十五條 盟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民盟章程,執行民盟決議,參加基層組織生活和民盟活動,按時交納盟費;
(二)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維護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
(三)認真做好本職工作,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
(四)密切聯繫民眾,接受民盟組織和民眾的監督。
第十六條 盟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民盟有關會議,討論民盟工作,閱讀盟內有關檔案資料;
(三)參加民盟所組織的有關國家大事的討論,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向民盟的各級組織提出請求、建議和批評;
(五)在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可請求民盟組織幫助。
第十七條 盟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遷移至異地,應辦理轉移組織關係手續。
第十八條 盟員有退盟自由。盟員要求退盟,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由所在基層組織報請上一級地方組織批准,逐級上報,由民盟中央備案。自退盟之日起,其所任盟內職務自動終止。
第十九條 盟員無特殊情況,連續一年不參加組織活動,不與組織聯繫,不交納盟費,經教育仍不改正者,應予註銷盟籍,由基層組織討論通過,報上級民盟組織審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批准,報民盟中央備案。

第三章 組織總則

第二十條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中國民主同盟的組織制度是:
(一)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盟服從中央。
(二)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委員,在發揚民主、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採用無記名投票差額或等額方式選舉產生。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的負責人在不能用選舉方式產生的特殊情況下,因工作需要可以由上一級組織任免。
各級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方式由同級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決定。
(三)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領導全盟工作。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閉會期間,由其所產生的委員會領導地方盟務工作。各級委員會對同級的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四)建立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和程式,完善議事、工作決策機制,使民主集中制規範化。
(五)上級組織實施對下級組織的領導,並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盟員的意見,了解情況,及時處理他們提出的問題。下級組織要貫徹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向上級組織反映情況,請示和匯報工作,同時也要獨立處理職責範圍內的事務。上下級之間要互通信息,互相監督。
(六)中央和地方組織的領導班子成員原則上同一職務可連選連任兩屆,最多不超過三屆。
第二十一條 在組織發展中,以大中城市為主,以高、中級知識分子為主,以從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學技術工作的知識分子為主。發展盟員要注重質量,注意吸收政治素質高、有代表性的人士入盟。在工作中發展,發展為了工作,有計畫地穩步發展,實行組織發展與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相結合、保持民盟特色與有利於參政議政工作相結合、發展與鞏固相結合的組織工作方針。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組織,必要時可召集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三條 新建或撤銷縣級以上(含縣級)組織,須報民盟中央批准。

第四章 中央組織

第二十四條 中國民主同盟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或中央委員會委託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由代表大會預備會產生的主席團主持。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三分之一以上中央委員提出要求,可以召開臨時全國代表大會。
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五條 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二)決定民盟的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三)修改民盟的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組成中央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果提前或延期舉行,中央委員會任期相應改變。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決議,領導全盟工作。
中央委員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
第二十七條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八條 中央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議中央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聽取和審議中央監督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討論、決定民盟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中央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組成中央常務委員會。
中央委員會決定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名額,有權罷免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
屆中增補中央委員,可以由中央委員會選舉產生;屆中辭免中央委員,須由中央委員會決定。其結果均須由下次全國代表大會予以確認;
(六)根據主席會議提名,決定中央監督委員會人選。
第二十九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領導全盟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同時是中央常務委員會主席、副主席,任期與中央委員會相同。
第三十條 主席主持中央工作,召集常務委員會會議。
在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領導中央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根據主席會議提名,在中央常務委員會的委員中任命秘書長,必要時可任命副秘書長若干人。
中央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和若干職能機構,其領導成員人選正職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副職由主席會議決定。

第五章 地方組織

第三十二條 中國民主同盟的地方組織是:
(一)省委員會,自治區委員會,直轄市委員會;
(二)設區的市委員會,直轄市的區委員會,自治州委員會;
(三)縣委員會,不設區的市委員會,設區的市的區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中國民主同盟的各級地方組織的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上一級組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由同級委員會召集,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同級委員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組織批准。
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名額由上一級組織決定。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和所屬上級組織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議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同級委員會的重要事項;
(四)選舉同級委員會委員組成同級委員會。
地方各級委員會經上一級委員會批准,可在屆中增補或辭免委員。增補委員,可由同級委員會選舉產生;辭免委員,須由同級委員會決定,其結果均須由下次同級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予以確認。
第三十五條 省委員會、自治區委員會、直轄市委員會和設區的市委員會、直轄市的區委員會、自治州委員會選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如設常務委員會,應選舉常務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同時是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任期與同級委員會相同。在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領導工作。
第三十六條 縣委員會、不設區的市委員會、設區的市的區委員會,選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任期與同級委員會相同。
第三十七條 中國民主同盟的各級地方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委員會全體會議至少每年舉行一次。各級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各級委員會任期相應改變。
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其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級地方組織的工作。
第三十八條 在同級常務委員會(或同級委員會)閉會期間,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主任委員會議,領導民盟組織的日常工作。
常務委員會(或委員會)根據主任委員會議提名,在常務委員會(或委員會)的委員中任命秘書長;必要時可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同級常務委員會(或同級委員會)決定。常務委員會(或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和若干工作部門,其負責人選由同級常務委員會(或同級委員會)決定。

第六章 基層組織

第三十九條 中國民主同盟的基層組織是: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直屬基層組織(含直屬基層委員會、直屬總支部委員會、直屬支部委員會、直屬小組)。
第四十條 基層組織按盟員所在單位、業務系統、行政區劃或盟員界別等建立。根據工作需要,可建立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可劃分小組。
地方委員會可根據不同情況設立直屬支部或直屬小組。因特殊情況不能編入支部的盟員,由所屬民盟組織直接聯繫。
第四十一條 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盟員大會或盟員代表會議選舉,委員會名額由上一級組織決定。經上一級組織批准,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推選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及組織、宣傳等委員,直屬小組推選組長。
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直屬小組長,每屆任期五年,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選。基層組織的建立、合併、撤銷、調整以及換屆、屆中調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換屆、改選時,須報上級組織批准。
第四十二條 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是:
(一)組織盟員學習政治理論,學習時事政策,學習民盟章程和民盟歷史;
(二)傳達並貫徹上級組織的決議、決定,根據上級組織的工作部署,圍繞所在單位的中心任務,開展組織活動;
(三)反映盟員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所在單位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發揮民主監督作用;
(四)培養、推薦民盟的後備幹部;
(五)關心盟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盟員做好本職工作,組織盟員參加面向社會的活動;
(六)反映盟員及民盟所聯繫的知識分子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維護和執行民盟的紀律,討論對盟員的獎勵和處分;
(八)吸收盟員,收繳盟費;
(九)加強同盟員所在單位、系統、行業或地區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或地方組織的聯繫。

第七章 幹部和紀律

第四十三條 中國民主同盟注重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選拔和任用幹部。選拔幹部要充分發揚民主,嚴格貫徹執行有關程式和規定。重視後備幹部隊伍建設,重視教育、培訓、選拔和考核幹部,特別是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加強作風建設,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第四十四條 中國民主同盟的各級幹部必須模範地遵守本章程,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強烈的政治責任感,堅持正確政治方向,遵守政治紀律、政治規矩,信念堅定,經得起各種考驗;
(二)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治理論水平,熟悉統一戰線理論、方針、政策;
(三)熱心民盟事業,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開拓創新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堅持求真務實,反對形式主義;
(四)堅持和維護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於團結同志;
(五)嚴格遵守和執行盟的章程和制度,積極參加組織生活,接受組織的教育和管理。自覺接受組織和盟員的批評和監督;
(六)遵紀守法,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以身作則,艱苦樸素,不謀私利。
第四十五條 中國民主同盟的各級機關要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加強職能部門的建設,實行崗位責任制,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機關工作人員要清正廉潔,克己奉公,盡職敬業,樹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六條 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或盟務工作中成績顯著或有較大貢獻的盟員和組織,民盟組織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七條 盟員違反民盟的紀律,損害民盟的利益,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相應處分。
(一)對盟員的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盟內職務,留盟察看,開除盟籍。
留盟察看,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受留盟察看處分的盟員,在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確已改正錯誤的,可以按期或提前撤銷處分,恢復上述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開除盟籍。
(二)地方組織處分盟員,須經基層組織討論,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規、處理恰當。開除盟籍,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組織審核,並報民盟中央批准。
處分盟員時,除特殊情況外,應通知被處分盟員到會,允許其申辯,允許其他盟員為其辯護。盟員對處分有不同意見,有權向上級民盟組織直至中央申訴,有關民盟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迅速轉遞,不得扣壓。
(三)嚴禁打擊報復或誣告陷害,嚴禁用違反盟章或違犯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盟員。違者必究。

第八章 內部監督

第四十八條 內部監督是對盟的組織、成員遵守盟章、履職情況的自我監督。重點是對盟的各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各級領導機構成員、各級機關中擁有盟員身份的公職人員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 設立中央監督委員會和省級監督委員會,有條件的地市級組織可以試點設立內部監督機構。中央監督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省級監督委員會、地市級內部監督機構在同級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十條 中央監督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主席會議提出,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省級監督委員會、地市級內部監督機構組成人員由同級主任委員會議提名,同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監督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任期和同級委員會一致。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本章程的修改,由中央委員會提請全國代表大會進行,並須經超過半數的應到會代表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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