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桌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比賽,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是中國桌球協會, 簡稱“中國乒協”。
英文為“ CHINESE TABLE TENNIS ASSOCIATION”,縮寫為:“CTT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行業體協、解放軍所屬運動組織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桌球運動組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體育類社會團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代表中國參加相應的國際桌球活動及國際乒聯的唯一合法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桌球工作者、運動員和積極分子,發展我國的桌球運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桌球運動的普及和技術水平的提高,攀登世界高峰;增進與各國桌球協會和運動員的友誼,加強與國際乒聯和亞乒聯盟的聯繫與合作。
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體育總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和普及桌球運動, 組織廣大民眾和青少年積極參加桌球運動,以增強體質和提高運動技術水平。
(二)根據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國際體育組織有關規定,負責協調、組織舉辦國際性比賽,向有關部門提出國際活動及有關事項的建議,獲批准後負責全面實施。促進國際交流,增進與各國和地區的桌球協會的友誼。
(三)負責協調、組織全國性的各類、各級桌球競賽和訓練工作,加強協會、俱樂部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增進桌球運動員、工作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四)擬定有關桌球教練員、運動員管理制度、競賽制度,報請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施行。
(五)負責協調、組織桌球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的培訓工作。制定桌球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技術等級制度。
(六)根據國家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全國體總、中國奧委會的規定,負責運動員資格的審查和處理,選拔和推薦國家隊教練員、運動員,負責組織國家隊集訓和參加桌球比賽。
(七)負責教練員出國任教的選拔和運動員個人到境外訓練、比賽的歸口管理工作。
(八)負責協調和組織桌球運動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解放軍、各行業系統或依法成立的桌球運動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由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協會各項工作,承擔本協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三)按時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協會合法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出現下述情況之一的,經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二)給本協會造成重大的名譽或經濟損失。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通過有關提案決議;
(五)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會選舉產生,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常務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會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組織本項目發展規劃、計畫和方針政策的研究;
(五)負責本協會的組織建設和人事管理。
第三十條 本協會根據桌球項目的開展情況,設立專項委員會。
專項委員會由一名主任、 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員組成。主任負責專項委員會的工作。
專項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專項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報本協會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一條 專項委員會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通過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三十二條 專項委員會依據其職能,制定工作細則,經協會主席批准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用於我國桌球項目的發展,促進桌球運動活動的開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出納分工明確,不得兼任。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應按照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應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比賽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對在其管轄範圍內進行的桌球比賽實行分級管理。
全國各級正式比賽、由國際乒聯或亞乒聯盟委託本協會承辦的比賽,由中國桌球協會直接負責。
本協會會員協會之間的比賽,協會會員與境外國家或地區進行的國際性比賽,由會員協會負責,但必須向本協會申報並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未在本協會註冊的會員協會、俱樂部,未註冊的教練員、運動員不得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正式桌球比賽。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家體育總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會旗、會徽等標誌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頒發,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複製或用於商業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專項委員會的所有活動,必須嚴格遵循本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9年2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委員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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