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

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

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China Literary and ArtVolunteers’Association,CLAVA),2013年5月23日在北京成立,現任主席是馮鞏。

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是由文藝志願者、文藝志願服務組織以及關心支持文藝志願服務事業的單位或組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團體會員。

2018年10月12日,在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二屆一次理事會上,選舉產生了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新一屆主席團。馮鞏當選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主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
  • 外文名:China Literary and Art Volunteers’Association,CLAVA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 登記證號:5002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717849204P
  • 組織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組織結構,組織章程,簡介和標誌,

主要職能

其宗旨是組織和推動全國開展文藝志願服務活動,團結凝聚文藝家、文藝工作者以及文藝愛好者積極投身志願服務,弘揚和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積極貢獻。

組織結構

2013年5月23日,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在京舉行成立大會。大會選舉產生了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理事。
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
現任主席團成員:
主 席:姜昆
副主席:王仁剛、王瑤、馮雙白、李士傑、劉全利、吳長江、張 宏、張顯、陳洪武、邱運華、季國平、羅揚、羅斌、趙長青、徐里、徐沛東、殷秀梅、唐國強、康健民、韓新安、董耀鵬、解海龍、廖懇、濮存昕
秘書長:廖懇
副秘書長:孫德華、邵志軍 、馬康強。
2018年10月12日,在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二屆一次理事會上,選舉產生了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新一屆主席團。結果如下:
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第二屆主席:馮鞏。
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第二屆副主席:(按姓氏筆畫排序)
卞留念、劉全利、李丹陽(女)、何加林、張繼、林永健、岳紅(女)、郎昆、居楊(女)、孟廣祿、姚建萍(女)、殷秀梅(女)、黃豆豆、龔宇、溫玉娟(女)廖懇。
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第二屆秘書長:廖懇(兼)。
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第二屆副秘書長:孫德華、邵志軍。

組織章程

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英文譯名
為 China Literary and Art Volunteers’Association,縮寫為CLAV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文藝志願者、文藝志願服務組織以及關心支持文藝志願服務事業的單位或組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是組織和指導全國文藝志願服務活動,團結凝聚文藝家、文藝工作者和文藝愛好者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促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文聯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廣泛動員文藝家、文藝工作者、文藝愛好者投身志願服務,培育和發展壯大文藝志願者隊伍。
(二)規劃組織文藝志願服務活動,協調指導會員開展志願服務,打造文藝志願服務活動品牌。
(三)推進文藝志願服務組織管理和實施網路建設,建立文藝志願者註冊、管理、評價、表彰、激勵機制,推動文藝志願服務規範化、常態化、事業化發展。
(四)爭取黨政有關部門支持,整合各類社會資源,積極推動文藝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五)開展文藝志願服務國際交流。
(六)開展聯絡協調、服務培訓等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愛文藝志願服務事業,承認本團體章程的中國公民,經申請,可成為本團體個人會員;
(五)在文藝志願服務領域有重要影響的社會文藝志願者組織,經申請,可成為本團體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向本團體推薦會員;
(六) 請求本團體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名譽職務的聘任和人選;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主席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主席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
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社會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社團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本團體2013年5月23日成立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簡介和標誌

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簡介
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成立於2013年,是中國文聯和民政部指導的、由文藝志願者和文藝志願服務組織以及關心支持文藝志願服務的相關單位自願組成,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文藝志願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事業、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重要力量。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是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貫徹執行黨的文藝方針政策,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圍繞中心,服務大局,面向基層,服務民眾,與時俱進,改革創新,積極履行團結引導、聯絡協調、服務管理、自律維權的基本職能,團結凝聚各門類的文藝家、文藝工作者以及文藝愛好者投身文藝志願者行列,廣泛開展慰問演出、輔導培訓、展覽展示、文藝支教、文藝扶貧、文藝助殘、民眾文藝等各類文藝志願服務活動和項目,組織開展文藝志願服務理論研究和交流合作,建立健全文藝志願者表彰激勵和權益保護等各項工作機制,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和扶持。
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現有團體會員23個,包括16個省(區、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3個產行業和 4個副省級城市文藝志願者協會,個人會員1236人。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任命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執行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秘書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2013年12月5日國際志願者日,著名藝術家韓美林先生設計的中國文藝志願者標誌和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標誌在中國文藝家之家發布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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