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管理協會(中國文化管理學會)

中國文化管理協會

中國文化管理學會一般指本詞條

中國文化管理協會(China Culture Administration Association,簡稱:CCAA)前身為中國文化管理學會,成立於1991年12月20日,登記證號為3834,為回響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和十八 大關於建設文化強國的號召,適應政府管理部門的職能轉變,我會經文化部、民政部批准更名為“中國文化管理協會”。我會是由文化領域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對我國文化管理領域、文化行業有貢獻、有影響的管理者、經營者、專家學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按照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中辦發[2015]39號)和民政部、發改委印發的《關於做好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試點工作的通知》(民發[2015]150號)要求,我會作為第一批行業協會脫鉤試點單位於2016年10月完成各項脫鉤任務。脫鉤後,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為中央直屬機關工委。

2018年11月26日,民政部公布2017年度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評估等級結果,中國文化管理協會為3A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文化管理協會
  • 外文名:China Culture Administration Association,
  • 簡稱:CCAA
  • 國家:中國
  • 地址:朝陽區芍藥居文學館路45號
  • 郵編:100029
發展歷史,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我會二十年來組織開展了多方面的學術研討及相關活動,並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主要有:
1、學會在文化管理學科一系列前沿課題方面取得了重要的具有前瞻性的突破。
2、2000年秋天,“中國文化管理學(文化管理研究)”正式成為國家二級學科(在藝術科學下邊,成為藝術科學的第七個二級學科)。
3、2005年,為紀念安徒生誕辰二百周年,主辦了全球十個原創項目之一、中國區唯一一個原創項目——“中國當代藝術邀請展”。
4、2009年,我會與天津今晚傳媒集團共同組織的第一個華夏小記者團登上祖國寶島台灣。
5、2009年6月,我會組織專家起草、審定的《中國企業文化管理體系測評標準1.0版》問世,在學界引起較大反響。
6、2009年12月20日,為紀念毛澤東主席誕辰116周年,在北京國際會議中心舉辦了“紀念毛澤東主席誕辰116周年活動”,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何魯麗、顧秀蓮,百歲革命老人王定國和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的後代任遠遠、賀捷生等出席。
7、2011年5月,與國家圖書館出版社合作出版《中國組織(企業)文化優秀成果案例集》第一卷。
8、2011年11月24日中國企業文化管理年會暨《中國企業文化管理測評標準2.0》(簡稱COCS標準2.0)發布,並由國家圖書館出版社出版。
9、2011年,我會參加了民政部的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根據《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以及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實施辦法的規定,經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審議通過,中國文化管理學會被民政部評為“3A級全國性學術類社會組織”。今年3月被文化部評為“2012年度文化部業務主管先進社會組織”。
10、為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中國文化管理學會與中國文化報社、東方文化藝術院聯合舉辦“學習六中全會精神、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公益有獎徵文活動於2012年6月圓滿結束。由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文聯主席孫家正題寫書名,文化部政策法規司司長韓永進作序的《迎接文化的春天——“學習六中全會、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徵文選集》現已由人民日報出版社正式出版,證書、獎金也已發放完畢。
11、2012年,為全面記載黨的十七大以來全國文化系統體制改革工作的偉大進程,宣傳文化體制改革工作成果,上級主管部門文化部也對我會委以重任,授權編寫文化部改革辦主編的《十七大以來文化系統體制改革工作大事記和重要文獻選編》;為推動演藝業健康有序發展,受文化部改革辦的委託,進行“演藝企業評估體系研究”課題研究工作,目前已完成《全國演藝企業評估管理辦法(報審稿)》、《關於演藝企業評估指標體系及說明(報審稿)》和《演藝企業評估指標細則(報審稿)》並正式上報文化部;為使轉制企業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實現長遠發展,委託中國文化傳媒集團和中國文化管理學會作為發起單位成立“全國轉制企業改革發展聯盟”。這既是對我們的信任,也是對我們的鞭策。
12、2013年,我會申報的社會工作服務示範項目“和諧文化社區公益行”,獲得“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專項資金撥款,構建和諧社區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性工程,社區建設是社會現代化發展的新載體、新平台、新動力,而社區文化建設是社區建設的本質,道德文化建設是社區文化建設的核心,國以人為本,人以德為本,德以孝為本,孝德教育是國人立根之本。該活動受益對象包括廣大社區居民、物業服務企業、居(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及其他社會組織,總計人數將達到近百萬。活動希望通過親近百姓的方式在社區生活中重塑社會道德體系和價值觀,有助於形成和諧、友善、互助的人際關係和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對建設和諧社區,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3、每年定期開展培訓活動,先後舉辦了“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培訓班”、“全國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崗位培訓班”、“中國劇院團經營管理培訓班”、“中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培訓班”等,社會反響良好。
14、2013年3月,榮獲“2012年度文化部業務主管先進社會組織”稱號。
更多業務活動請點擊協會官方網站查看。

理事成員

主席:周鐵農
第九屆、十屆全國政協副主席,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民革中央主席,中國國際交流協會會長。
顧問:孫希岳 楊正泉 陳虹 張曉林 柳斌 高運甲 舒惠國 (按姓氏筆畫排序)
常務副主席:梁鑫華(法定代表人)
東方文化藝術院院長 ,中國大眾音樂協會主席,中國社會組織促進會副會長
副主席:(按姓氏筆畫排序)
王俊昌 孔繁灼 莊正華 劉長權 孫 柱 孫偉林 孫德全 牟君發 李小磊 李新樂 汪建德 陸耀儒 陳捷延
趙東鳴 柏玉華 徐國寶 徐曉林 常丕軍 路建平
執行主席:蔣效愚
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執行副主席。
執行副主席:
路建平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委員,新華社原副社長,湖南省委原常委、宣傳部長
劉長權文化部機關黨委原常務副書記
全國少工委副主任,團中央實業發展中心主任
汪建德 中央文化管理幹部學院原副院長、教授
常丕軍 國家圖書館原副館長、黨委書記
徐國寶 全國人大正局級文化立法專家
李小磊 文化部產業司原副司長、巡視員
徐曉林 華中科技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院長、教授
陸耀儒文化部辦公廳原副主任,文化部離退休中心原主任(正局級),中國少數民族美術促進會副主席
孫德全中國作家協會創聯部原主任
王俊昌 國家安監總局黨校教授、原常務副校長(正局級),安監總局書畫協會主席
牟君發中央政法委員會司改辦、政法研究所原巡視員、教授
李新樂中央統戰部三局原巡視員
秘 書 長:崔麗麗
常務副秘書長:於玲玲
副秘書長:林旭東 張鴻鈞 徐建林 冷克明 侯 強 王英強 石 軍 王 騰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文化管理協會是由文化領域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對我國文化管理領域、文化行業有貢獻、有影響的管理者、經營者、專家學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全國。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擁護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社會效益優先,為會員服務,為文化行業服務,為政府和社會服務,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努力提高我國文化管理水平,提升文化自覺、增強文化自信,促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央直屬機關工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會負責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在政府和企業、有關行業和國外同行業及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向會員、會員單位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指導、引領、服務作用,協助政府部門組織制定、修改文化行業的國家標準和專業標準以及文化行業的推薦性標準,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制訂文化行業行規行約,約束行業行為,提高行業自律性,提倡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利益,提高行業工作效能,提升行業整體形象;
(三)積極開展文化領域學術研究工作,企業文化管理及產業論壇講座、學術研討,策劃、組織、參與國際性文化領域相關的學術活動;開展國內外文化領域的學術交流和合作;對影響文化行業發展的重大課題,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並積極參與其工作;
(四)接受政府或相關單位委託,承擔文化領域的調研工作、科研題目、項目評估諮詢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承擔標準制訂、成果鑑定、資格評審、認證和信用評價工作;
(五)組織開展文化領域業務交流,總結推廣成功經驗,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表彰先進;積極探索行業發展新的理念、思路、途徑;
(六)注重人才建設,大力開展文化藝術專業人才、經營管理人才、科技人才的培訓和評價認定,不斷提高會員單位及文化行業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創造人才輩出的良好局面;
(七)積極開展對外文化交流工作,參與國家文化戰略工程建設,推動橫向文化交流、經濟貿易合作與技術進步,與國外相關團體、機構建立友好往來關係,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
(八)依照有關規定收集、編輯、出版行業有關政策法規、市場信息、刊物和資料等;
(九)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根據文化發展和社會需要,開展文化藝術相關展覽展示展演活動;
(十)開展社會公益慈善活動,推動公益事業發展;
(十一)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開展諮詢服務,承接會員委託事項,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
(十二)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委託辦理的其它相關事項。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應依法經過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文化領域相關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經申請,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四)具有三年以上文化行業相關工作經歷且獲得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經申請和推薦,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由兩名以上理事推薦或由各分支機構推薦;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會員入會登記表;
2.身份證複印件;
3.職稱證明複印件;
4.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三)由理事會授權會員部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1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或列入社會信用黑名單;
(六)單位會員被司法機關查處或被登記管理機關吊銷、註銷登記及列入社會信用黑名單。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七)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70 %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主席主持。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60人,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 1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
第二十三條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主席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
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選舉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經主席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主席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本會負責人包括主席1名,副主席13-17名,
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主席、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主席、秘書長,主席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四條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五條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主席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主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主席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主席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二)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三)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四)協調各分支、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五)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六)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節監事
第四十條 本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四十一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四十二條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六條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四十七條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八條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應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九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一條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節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二條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產生辦法》、《會費管理辦法》、《分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五十三條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五條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六條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及培訓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八條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一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二條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四條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五條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六條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3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七條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八條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二條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三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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