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

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

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Images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ICSC),是由中國攝影家協會聯合全國性攝影團體和著名攝影家發起,經國家著作權局同意,報國務院總理辦公會批准成立的國家一級社團及非營利性組織。協會於2008年11月21日在北京成立,是政府指定國內唯一從事攝影著作權集體管理的社團法人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新聞出版總署
  • 登記證號:4867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21385N
  • 組織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組織宗旨,主要職責,業務範圍,組織結構,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國務院頒布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維護攝影作品權利人及其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對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的集體管理,促進攝影作品的創作、傳播和使用,推動攝影事業的發展和繁榮。

主要職責

協會經權利人授權,對攝影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展覽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以及其他適合集體管理的攝影著作權以及與攝影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實施保護和管理。

業務範圍

第一、管理本會會員攝影作品的著作權,維護其著作權及相關的合法權益。
第二、就本會管理的會員攝影作品的使用,與使用者訂立使用許可契約並收取使用費。
第三、就本會管理的會員攝影作品的使用,向權利人分配使用費。
第四、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代為收取、分配非會員攝影作品的使用費。
第五、對侵犯本會管理的攝影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處罰,提起仲裁或法律訴訟。
第六、積極開展有關攝影著作權保護及相關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了解國內外著作權保護的動態,並向國家立法機關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
第七、宣傳推廣著作權及相關知識,提高會員和社會對著作權的認識及尊重。
第八、積極促進國內攝影作品在境外的保護,以及境外攝影作品在國內的保護,為此目的與境外同類機構建立聯繫,在著作權保護方面開展合作。
第九、向提出請求的非會員權利人提供與著作權相關的法律及其他方面的諮詢服務。
第十、進行攝影作品著作權登記和認證。協會實行會員制,凡是依法享有攝影作品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與協會簽訂攝影著作權契約,授權協會管理其攝影作品的單項或多項權利,即可成為協會的會員。協會按照規定收取會費。
中攝權協自2008年成立以來,為提高攝影家的權益,積極向國家立法機關建議修改《著作權法》;開創了教科書使用攝影作品的版稅支付,終結了中國攝影 家長期得不到教科書稿酬的歷史;努力捍衛侯波、呂厚民等會員應有的權利;積極開展各種攝影活動;2010年獲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最高獎--著作權金獎。

組織結構

理事成員
主 席
李前光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副主席、書記處書記)
常務副主席
王鄭生 (中國攝影家協會分黨組副書記)
副主席
於雲天 (中國攝影家協會藝術攝影委員會委員)
李玉光 (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副局長)
宋明昌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原黨組成員)
陳小波 (新華社高級編輯)
解海龍 (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原副主席)
總幹事
林 濤 (中國文聯攝影藝術中心權益保護事務部主任)

組織章程

(2008年11月21日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一致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
英文名為:Images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
英文縮寫:ICSC。
第二條 本會由中國攝影著作權人和攝影著作權相關的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自願結成,以集體管理的方式行使權利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和任務: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維護攝影作品權利人及其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對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的集體管理,促進攝影作品的創作、傳播和使用,推動攝影事業的發展和繁榮。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新聞出版總署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開展下列工作:
(一)管理本會會員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並維護其著作權及相關的合法權益;
(二)就本會管理的會員攝影作品的使用,與使用者訂立使用許可契約並收取使用費;
(三)就本會管理的會員攝影作品的使用,向權利人分配使用費;
(四)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代為收取、分配非會員攝影作品的使用費;
(五)對侵犯本會管理的攝影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處罰,提起仲裁或法律訴訟;
(六)積極開展有關攝影著作權保護及相關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了解國內外著作權保護的動態,並向國家立法機關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
(七)宣傳推廣著作權及相關知識,提高會員和社會對著作權的認識及尊重;
(八)積極促進國內攝影作品在境外的保護,以及境外攝影作品在國內受到保護,為此目的與境外同類機構建立聯繫,在著作權保護方面開展合作;
(九)向提出請求的非會員權利人提供與著作權相關的法律及其他方面的諮詢服務;
(十)開展攝影作品著作權登記以及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
第七條 攝影作品的權利人可以選擇將其發表權、著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應當由權利人享有的其他權利中的一項或多項與本會簽訂著作權集體管理契約。
第八條 本會對攝影作品進行集體管理的範圍包括:
(一)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使用攝影作品;
(二)英特網(INTERNET)上傳播攝影作品;
(三)廣告、招示中使用攝影作品;
(四)將攝影作品用於舉辦展覽、展示及幻燈演示;
(五)產品宣傳、包裝上使用攝影作品;
(六)廣播電視、電影、錄像以及任何視聽介質中使用攝影作品;
(七)以攝影作品(含其局部)為素材,繪製、修改或合成為其他作品;
(八)其他適合集體管理的對攝影作品的使用。
第九條 根據需要,本會可與境外同類機構訂立相互代表協定,互通信息,開展相關業務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凡具備以下條件的攝影作品權利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或合法繼承人、受讓人、受贈人,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提出加入本會的申請;
(三)擁有一幅或更多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或以合法繼承、轉讓、贈與形式取得相關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應以書面形式與本會訂立攝影著作權契約。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如下:
(一)簽訂攝影著作權契約;
(二)提交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就擁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辦理登記手續;
(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管理的攝影作品使用費的分配;
(二)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並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查閱、複製本會有關業務檔案;
(四)將登記的攝影作品納入本會資料庫以供使用人檢索;
(五)入會自願、自由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向本會登記擁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
(四)確保本人合法擁有所登記攝影作品的完全著作權或相關權利;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會員與本會簽訂攝影著作權契約後,不得在契約約定期限和約定範圍內,就同一作品另行授權他人管理或者行使同一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該會員授權本會管理並已簽訂許可使用契約的攝影作品,其管理期將延續至許可使用契約期滿,在該契約有效期內,權利人有權獲得相應的使用費並查詢有關業務資料。在此期間,本會不再就這些作品另行簽訂許可使用契約。
第十六條 會員違犯本會宗旨,不遵守本會章程,可以勸其退會或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的權力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團。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使用費收取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使用費分配規則;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
(六)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使用費轉付方案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取管理費的比例;
(八)決定終止本會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會員大會應有本會半數以上會員參加,大會決議須經參加會議的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決定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經百分之十以上的會員或者理事會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應當於會員大會召開6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和擬審議的事項予以公告。會員應當於會議召開30日前報名。報名參加會議的會員少於本章程規定的最低人數時,理事會應當將會員大會報名情況予以公告,會員可以於會議召開5日以前補充報名。將會員報名情況公告並經過會員補充報名後仍未達到本章程規定的最低人數時,會員大會可以推遲召開,但推遲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採取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總幹事、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八)決定副總幹事、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九)決定與境外同類機構訂立相互代表協定;
(十)在規定限額內確定管理費提取比例;
(十一)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
(十二)通過需要理事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常務理事會行使本條下列各款規定的職權,並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規定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遵守下列規則:
(一)根據會員大會的決議召開;
(二)主席團提議召開;
(三)不少於三分之二的常務理事會成員聯名提議召開;
(四)總幹事可向主席團提出召開常務理事會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總幹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最高任職年齡不能超過70歲;
(七)總幹事為專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總幹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可視工作需要設立一名常務副主席。
第三十條 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召開常務理事會;
(二)向常務理事會提議召開會員大會和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檢查和督促總幹事和工作機構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總幹事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總幹事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訂有關協定和法律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總幹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負責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團會議決議的執行;
(二)根據本會章程向主席團提議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提名副總幹事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由主席團通過後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履行專門職責和處理專業技術問題的專業委員會,其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第五章 作品登記
第三十四條 辦理攝影作品登記手續,應填寫本會制定的攝影作品登記表,並出示該作品的原始底片或者原始數據檔案。登記表包含以下項目:
(一)作品名稱,必要時附簡要說明;
(二)作品完成日期和首次發表日期、發表媒體名稱;
(三)權利人姓名、通訊地址、郵政編碼、電子信箱、聯繫電話等。
(四)建議附送作品完成稿的電子數據檔案,必要時可交本會工作機構代為掃描,酌收工本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應於接受登記表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作品登記手續,並通知權利人。
第三十六條 遇有就相同作品進行登記的,將按照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法院判決或者法院、仲裁機構出具的檔案登記作品;
(二)按照登記人之間書面達成的協定登記作品。
第三十七條 會員履行作品登記手續時須保證不侵害他人著作權和相關權利。對於冒用他人作品進行登記者,一經查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可以除名。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管理費;
(三)捐贈;
(四)政府資助;
(五)協會依法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協會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管理費,提取管理費的基本原則是根據協會的發展需要決定提取比例,並隨著使用費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適時、適當地做出調整。
開展集體管理活動提取的管理費比例一般最高不得超過使用費的30%,具體比例可與使用者或權利人協商確定。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收轉法定許可情況下作品使用費的,提取管理費比例最高不得超過使用費的15%,如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就此制定明確的管理費提取標準,則依照該標準執行。
提取的管理費嚴格用於協會正常運行所需各項支出,以及改善著作權集體管理服務,促進著作權保護與推動文化發展、交流等,並在年報中公告管理費使用情況,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專用於符合本會所規定的宗旨的目的,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任何開支和此種開支的增加,都應有利於攝影作品著作權保護工作的改善。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合法。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業務主管單位及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草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經參加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2008年11月21日經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